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

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总公司管理的更改、小型等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物资是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须的物资。

第四条建设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甲供物资和自购物资两类。其中:总公司采购和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联合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物资统称为自购物资。

第五条建设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技术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建设项目供应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建设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

(三)发布、调整甲供物资目录;

(四)负责总公司利用外资的建设物资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

(五)审批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组织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联合采购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物资管理部门是建设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本单位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二)负责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编制、报送和采购供应工作;

(三)负责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审批和采购供应工作;

(四)督促、检查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工作;

(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承担相应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第三章甲供物资

第九条甲供物资实行目录管理(见附件1),甲供物资目录由总公司根据建设管理需要进行发布、调整。

第十条甲供物资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进行招标采购,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并经重新招标仍少于三个的,在向原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不再进行招标手续后,按《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组织建设单位联合采购,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活动的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在甲供物资招标采购前,编制甲供物资招标计划。招标计划经批复后,才能实施甲供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审批,批复后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组织建设单位分批次实施联合采购。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由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甲供物资按规定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采购。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在属地或授权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组织安排,组织编制甲供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批次采购计划,有序开展甲供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和建设单位分别负责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和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包件划分和资格要求设定。包件划分和资格要求设定原则如下:

(一)适应招标采购物资特点,满足采购要求;

(二)凡是国家、行业实行行政许可或产品认证的物资,以及列入总公司《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物资,必须要求供应商经过相应的许可或认证;

(三)有利于市场竞争,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节约采购成本;

(四)优先面向物资生产企业招标采购,减少中间环节;

(五)严禁以不合理的业绩和资质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或其它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甲供物资包件划分和资格要求设定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甲供物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总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依据总公司发布的铁路建设物资招标示范

文本编制,并按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评标工作,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独立地完成评审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于拟中标价超出概(预)算价格的包件,建设单位应组织分析原因。确属物价上涨等原因的,在不因此突破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确定进入公示定标程序或重新采购;属于围标串标等人为原因的,依据规定组织重新采购。

第二十条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建设单位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能够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的其它中标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建设单位明显不利的,能够进行重新采购。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