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司考辅导班--刑法案例精解2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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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班

经典刑法案例25题新开主题传纸条(2) 回复主题

1. 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挥舞,准备继续与乙打斗,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丙手腕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了何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

答: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好在司法考试只说通说。通说一般认为,关键看对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无过失,则构成其本欲造成的结果的未遂犯。如果有过失,则与其本欲造成的结果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段某举枪射杀站在河边的马某,枪响后,马某应声倒入河中,段某认为马某已经死亡,便转身离开了.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亡并无枪伤,而是溺水而死.段某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既遂B.故意杀人未遂

答:这是理论上说的“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以为某种危害结果是由自己的甲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乙行为造成的。本案中,段某认为马的死亡是自己枪击的结果,但实际上是抛尸的结果。对于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认为,不影响刑事责任,即段某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问:枪响后,“应声入水”,可以理解为是行为人“抛尸”吗?枪击的必然结果应当是有被枪击中而导致的直接后果。现在没有击中,不是所有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必然会溺水死亡(比如吓得掉到水里,但是会游泳),您认为呢?这个人基本属于胆子太小那伙儿的,吓晕了,才会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枪击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的。

答:不论是打中,抛“尸”入水,还是打中(没有打死)落入水中,或者是象你所说吓晕掉到水里,现在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即行为人欲造成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开枪射击的行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是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错误,即实际情况是开枪射击——落入水中----死亡,但行为人认为是开枪射击----死亡。但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最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问:我也一直认为犯罪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溺水)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因为前提是枪击造成被害人落水,然后才有溺水死亡的后果,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一直觉得这个案子的情形与直接枪击致死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怎样区别更能罚当其罪。从您的解答中感觉,好象这种区别并没有意义,以结果论就可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答:因果关系错误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对具体刑事责任是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不能据此就说研究因果关系错误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对于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的争论还是很大的。具体案例事实的变化实际上也可能影响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行为人已死,而离去,但实际上行为人落水后逃生,就是犯罪未遂;或者行为人认为行为人已死,为了“毁尸”灭迹,放火烧毁乙的“尸体”,结果不仅烧死了乙,还烧毁了乙和邻居的房屋,则前一行为(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放火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结果牵连犯。

3. 甲欲杀其妻乙,投毒到其乙经常喝的饮料里,当天,乙的朋友丙来访,乙用饮料招待,丙被毒死,问: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答:这实际上仍然是理论上说的“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本欲侵害甲,

实际上却侵害了乙。对于打击错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而他对所预见的事实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但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却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本案中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问:对此我看到2003年的白皮书上对2002年一道试题的分析,却说这种情况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既遂,理由为其行为虽然发生了对象错误,但其行为侵害了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仍然按故意杀人既遂定罪,且是直接故意。对此疑惑不解,能给我们释疑一下吗?

答:这不是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具有明显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弄错了行为对象,如误把乙作为甲而杀害;而打击错误则并未弄错侵害对象,行为人的行为就是直接针对他欲侵害的对象实施的,只是由于失误而对其他对象造成了侵害,如行为人欲杀甲,举枪向甲射击,因枪法不准,误将乙打死。由此区别决定,对象错误的实际的犯罪构成只有一个,因而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打击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存在过失,则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可能是两个,当然这两个犯罪构成是不充足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所以,打击错误实际上是一个故意犯罪未遂和一个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4. 甲在偏僻乡间小路上运输毒品,乙见状上前实施抢劫,甲用暴力加以反抗致乙死亡,甲的行为A是故意伤害行为B是正当防卫C 因为运输毒品属于犯罪行为,甲对乙的侵害加以反抗不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不成立正当防卫D是紧急避险

答: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抢劫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财产权,又侵犯了人身权。在本案中,毒品因为属于违禁物品,故财产权无从谈起,但甲的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甲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当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

问:看了答复后,对比2001年司考指定教材169页,该文明确指出抢劫罪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例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毒品的,也成立抢劫罪。”与你的说法有出入,请以解答!

答:指定教材关于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论述与我前面的说法没有出入,抢劫违禁品的,当然构成抢劫罪。此时,对于抢劫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关键问题是被害人(防卫人)对毒品没有财产权(此时,毒品的所有人是国家),但被害人是毒品的保管人,对财物的保管人实施危及其人身权利的抢劫行为,当然构成抢劫罪,而被害人此时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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