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鼓励出口措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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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鼓励出口措施

案例

案例壹保税物流中心利润新起点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商务局于其年度进出口会议上宣布,将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天竺出口加工区申请扩展物流功能。同时,建设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申办北京经济开发区(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这无疑为国外大企业于北京的加工链条逐渐延伸,于中国国内的加工层次逐渐增多的情形下发展加工贸易,同时使得众多国产的原材料加入到整个加工贸易链条中去创造了优势条件。

北京保税物流中心建成后,北京的配套加工企业能够于北京直接实现“出口退税”,进行深加工产品的结转。

“香港壹日游”获利仍是浪费

由于中国内地极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较为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加上中国政府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制造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这就使得许多境外知名企业把生产厂址设于中国内地。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最大的生产能力,企业将产品的零部件分别由不同厂商生产。

生产厂商各自负责壹道生产环节,同时每道环节以其生产的产品又为下壹道生产环节提供原材料,最后壹道环节才生产出最终产品。因此,如何使每道环节均充分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就成为了企业税收筹划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上道环节厂商而言,如果下道环节厂商也于境内,按常规做法,其销售行为应确认为国内销售,应按国内销售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即使最终产品主要用于出口,上道环节厂商也不能够享受出口退

税的优惠政策,其进口的原材料,也不能够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关联政策于进口环节按“进口料件”免缴关税、增值税。这就使得货物“香港壹日游”现象产生。

香港,作为壹个自由贸易港,对任何货物的出入港、对任何货物于港内的销售,均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而仅对公司利润征收16.5%的公司利得税。如果把上道环节厂商的产品先出口运送到香港,再由香港进口转运到下道环节的厂家,上道环节厂家就能够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下道环节的厂家也能够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或者“来料加工”的名义向海关申请免税,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投资者所需要做的事情仅仅是于香港注册成立壹个公司而已。而且采取这种办法所得到的税收利益仍不仅仅如此。货物通过“香港壹日游”,企业仍能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将壹部分利润转移到香港或者其他国家,使境内企业推迟进入“获利年度”,从而增加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限,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只要将转移过程中的差价率控制于商业交易的合理范围内,就不会因国内的“转让定价审计”而受到调整收入的处理。同时,由于货物通过“香港壹日游”,增加了企业的出口销售比例,仍能够争取到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能够将再投资退税率从40%提高到100%。虽然这种货物“香港壹日游”的行为会增加企业的运输成本,但通过测算,只要企业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增加的运输成本,这种做法就能够为企业带来净收益。于是,于税务筹划人士的策划下,壹场规模浩大、轰轰烈烈的货物“香

港壹日游”正于香港和内地之间进行着,大量货物出口到香港,不拆箱又重新进口,返回到内地。这种现象,促进了运输业的繁荣,却导致企业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且且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节省成本的场所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企业即可办理出口退税。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能够无限制停留。

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且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境及中转货物于物流中心内能够分拆、集拼。

保税物流中心的建立,使得企业能够通过保税物流中心进行进出口贸易,这就能够完全替代货物“香港壹日游”,企业同样得到了货物“香港壹日游”所能带来的全部税收利益。对政府来说,建立保税物流中心,将壹部分企业因“转让定价”而转移的利润留于物流中心内,这样能够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对于加工贸易出口额排名全国第9的北京市而言,排名于前面的8个省市均已拥有了自己的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而这9个省市的贸易出口额占到全国总量的97%。由于北京没

有保税园区或者保税物流中心,北京很多生产元器件或者半成品的配套加工企业,壹般会将自己生产的配套半成品运到天津、上海的保税园区或者苏州的保税物流中心,实现出口退税后,再卖给北京的企业。这也就是所谓的“境外壹日游”。天竺出口加工区申请扩展物流功能、建设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申办北京经济开发区(亦庄)保税物流中心的建立将使得北京加工贸易出口额于全国总量中的比例得到提高。

据悉,北京空港物流中心已于2005年8月获得了海关总署的批准,正于建设之中。这成为全国第壹批获得海关总署批准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壹,也是目前国内首家设立于航空港的保税物流中心。北京市“十壹五”外经贸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是“转变出口增长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三个物流中心正是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直接措施。

分析题:

1、什么是保税物流?保税物流中心何以成为利润新起点?

2、“保税物流”是如何节约成本的?

案例二壹宗深加工结转追偿案件的启示

2007年1月,A公司以OA-90天(付款方式: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支付方式向广东某深加工买家B工厂销售货物,发票总金额31万美元,B工厂支付5万美元货款后,拖欠余款26万美元。2007年4月16日,B 工厂向A公司出具“仍款协议”,确认将于2007年5至7月分

三期偿仍所有拖欠款项,但未能如约付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于2007年6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26万美元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且委托中国信保调查追讨。

案件处理

接受委托后,中国信保的律师立即展开了对买方的调查和追讨工作,经实地考察发现B工厂已不再运营。于明确了中国信保的追讨意图后,B工厂授权的律师要求到访人员出示公章和应付款凭证原件进行身份审核。于完成身份审核后,B工厂的律师立即拿出了已事先盖章备好的协议书,要求追讨人员签字。根据该协议规定,20万美元之上的欠款按25%比例壹次性清偿,10天内仍清,对不同意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B工厂不再和其协商。中国信保拒绝了B工厂单方提出的“霸王条款”,非诉追讨已无法继续推进。

中国信保对B工厂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了调查:B工厂为“三来壹补”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投资方为台湾公司C。考虑到对B工厂进行诉讼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十分有限,且国内的胜诉判决于台湾地区执行也有存于较大障碍,中国信保遂将追讨对象转为B工厂的台湾母公司C。

中国信保的台湾合作伙伴和C公司取得联系后,C公司表示对B工厂和A公司之间的交易壹无所知,且反馈目前C公司的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运营资金链断裂,根据目前的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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