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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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 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 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 自始当然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 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 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 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 效。 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 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 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 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 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2、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 东:经济法是政治法与民法的补充和必然 产物。 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与民 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需要由一种既能 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能体现经济自主的 法律,即经济法来对它进行调整。 3、现代经济法概念: 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 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
《民法通则》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
2)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 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 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 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双方的权利义 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3、刑法,刑事法律关系 例如: 某人开一家服装公司,那么: 公司应当如何纳税,即国家关于税收 的具体规定------经济法调整, 公司不纳税偷税-----行政法调整 偷税到应缴税款20%----刑法 公司卖服装给批发商----民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金融,财政税收,自然资源管理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破产法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
(六)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 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 撤销权须以诉为之, 2、除斥期间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 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七)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 行为差别:
(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 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 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 1、发生: 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 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变更: 是指已经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法 律关系,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而在构成要素 上发生变化。 3、终止: 是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情 况的出现而消灭。
(二)分类 (三)有效要件
第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三)有效要件
1、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有效要件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讨论: 下列情形是否是法律行为? 1、潘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愿意出50万购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二、代理
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家乡 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买上等茶叶10斤, 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 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 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 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 上等茶叶,丙应允。丙回家后经过选择在 丁处购买了十斤茶叶。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4、发生、变更、终止的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包括: 1)行为,指当事人的意识活动。 2)事件,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 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丙在在邮寄茶叶时茶叶被抢。丙将此事告 知乙后,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1、本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 分别是谁? 2、甲以谁的名义购买茶叶?丙呢? 3、甲的权限是什么? 4、丙购买茶叶的后果归于谁? 5、茶叶丢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能代理的行为:
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如离婚、结婚、遗嘱 4、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 定,应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法把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 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 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 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3)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 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 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 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 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 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 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 事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事件包含: (1)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 客观事实。如地震、洪水等。 (2)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 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 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人的死 亡。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法民事行为。 特征: 1、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事实 行为
不以意思 表示为其 必备要素
依法律规定 直接产生法 律后果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展开见后)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含义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 2.委托授权的形式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 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3.授权委托书的含义 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法律 文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 章。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
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 法》。
突破了自由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充
分体现意识自治和平等自由的民法不同。
20年代,“经济法”概念在德国流行,
以后陆续传播到全世界,并为人们所接 受。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通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 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三)与其他部门法区别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 系。 2、行政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 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 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撤 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 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 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 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 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 人之危。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 表示中预期的法律效果,自行为开始时起即 没有法律效力。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仍会发 生一定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 返还财产给第三人 【案例】甲向乙购买汽车,双方履行后, 发现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法律效力 如何?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
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
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和协
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特征:
1、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 思想社会关系;
2、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 法律关系; 3、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权利义务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 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必备 要素 依据行为人 的意思表示 的内容而发 生效力 本质在于意思 以行为人 表示,而不在 具有民事 于事实构成 行为能力 为生效条 件 只有在行为人 的客观行为符 合法定构成要 件时才发生法 律规定的效果 不要求行 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 力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 《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继续负责和监督协 定的实施。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 参加协定的成员有24个,出口成员6个, 都是发展中国家;进口成员18个,由发达 国家和中国组成。 主要目标为稳定天然橡胶价格和使天 然橡胶的供给和需求得到均衡增长。
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从产生之初 就存在着争议,即使是今天仍未形成令人 信服的理论。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 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 典》中提出。 (分配法)在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 用以调整自然或人工产品的法律规范。 是一种空想。不同于现代经济法。
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 嫁给你 3、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4、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 律效力的行为。
2、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 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 为。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 自始当然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 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 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 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 效。 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 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 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 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 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2、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 东:经济法是政治法与民法的补充和必然 产物。 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与民 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需要由一种既能 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能体现经济自主的 法律,即经济法来对它进行调整。 3、现代经济法概念: 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 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
《民法通则》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
2)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 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 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 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双方的权利义 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3、刑法,刑事法律关系 例如: 某人开一家服装公司,那么: 公司应当如何纳税,即国家关于税收 的具体规定------经济法调整, 公司不纳税偷税-----行政法调整 偷税到应缴税款20%----刑法 公司卖服装给批发商----民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金融,财政税收,自然资源管理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破产法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
(六)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 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 撤销权须以诉为之, 2、除斥期间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 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七)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 行为差别:
(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 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 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 1、发生: 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 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变更: 是指已经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法 律关系,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而在构成要素 上发生变化。 3、终止: 是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情 况的出现而消灭。
(二)分类 (三)有效要件
第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三)有效要件
1、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有效要件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讨论: 下列情形是否是法律行为? 1、潘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愿意出50万购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二、代理
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家乡 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买上等茶叶10斤, 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 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 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 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 上等茶叶,丙应允。丙回家后经过选择在 丁处购买了十斤茶叶。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4、发生、变更、终止的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包括: 1)行为,指当事人的意识活动。 2)事件,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 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丙在在邮寄茶叶时茶叶被抢。丙将此事告 知乙后,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1、本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 分别是谁? 2、甲以谁的名义购买茶叶?丙呢? 3、甲的权限是什么? 4、丙购买茶叶的后果归于谁? 5、茶叶丢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能代理的行为:
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如离婚、结婚、遗嘱 4、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 定,应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法把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 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 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 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3)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 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 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 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 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 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 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 事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事件包含: (1)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 客观事实。如地震、洪水等。 (2)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 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 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人的死 亡。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法民事行为。 特征: 1、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事实 行为
不以意思 表示为其 必备要素
依法律规定 直接产生法 律后果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展开见后)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含义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 2.委托授权的形式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 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3.授权委托书的含义 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法律 文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 章。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
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 法》。
突破了自由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充
分体现意识自治和平等自由的民法不同。
20年代,“经济法”概念在德国流行,
以后陆续传播到全世界,并为人们所接 受。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通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 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三)与其他部门法区别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 系。 2、行政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 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 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撤 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 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 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 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 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 人之危。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 表示中预期的法律效果,自行为开始时起即 没有法律效力。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仍会发 生一定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 返还财产给第三人 【案例】甲向乙购买汽车,双方履行后, 发现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法律效力 如何?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
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
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和协
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特征:
1、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 思想社会关系;
2、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 法律关系; 3、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权利义务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 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必备 要素 依据行为人 的意思表示 的内容而发 生效力 本质在于意思 以行为人 表示,而不在 具有民事 于事实构成 行为能力 为生效条 件 只有在行为人 的客观行为符 合法定构成要 件时才发生法 律规定的效果 不要求行 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 力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 《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继续负责和监督协 定的实施。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 参加协定的成员有24个,出口成员6个, 都是发展中国家;进口成员18个,由发达 国家和中国组成。 主要目标为稳定天然橡胶价格和使天 然橡胶的供给和需求得到均衡增长。
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从产生之初 就存在着争议,即使是今天仍未形成令人 信服的理论。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 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 典》中提出。 (分配法)在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 用以调整自然或人工产品的法律规范。 是一种空想。不同于现代经济法。
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 嫁给你 3、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4、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 律效力的行为。
2、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 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