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品量的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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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日本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

第九讲:日本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
公 正 交 易 法》 ( 以下 简 称 日本 反 垄 断 法 )是 日本 反
本 公 交 委最 大 的部 门 。负责 人 为 局 长 。在 审查 局 下 面 ,还设 立 一个 相 对独 立 的机 构 ,称 为 犯责调 查 部 ,
主 要 负责对 涉嫌 构成 犯 罪 的垄 断行为 的侦 查 。
三 、执 法 程序
在 日本 .反 垄 断案 件 的 执 法程 序 可 以分 为 五 个 环节。
( )立 案 一
首相 经 国会 同意 后 加 以任命 ) 为确保 委 员会 的独 立 。
性 , 日本 反 垄 断 法规 定 ,公 交 委 委 不 能违 背本 人 意愿 加 以罢 免。 在 7岁 前
灵犀 ” 。
( )作 出法律 决定 三
经过 行 政 调 查 ,将 区分 情 况 作 出以 下处 理 : 一
是 情 节 轻微 ,可 以不 给 予法 律 制 裁 的 ,依 法 给 予警 告 ; 二是暂 时无法 获得 关键 证 据 的 ,依 法 中止 调 查 ; 三是 证 据 比较 充 分 , 事 实 清 楚 ,构 成 垄 断行 为 的 , 要 求 违 法 经 营 者 排 除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 除措 施 命 排 令) ,或缴 纳 罚款 ( 征 金缴付 命令 ) 课 。
立 法都 由公 交 委研 究并 提 出议 案 。 行 政 权 是 指 其 统

负责 对 各 类 垄 断行 为 的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独 立 下 达
在 立 案 之后 ,有 关 执 法 人 员 即 开始 着 手调 查 相
处 罚决 定 。 司法权 是 指 日本 公 交 委 有 权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垄 断行 为 展 开 刑 事侦 查 ,并 向检 察 机 关 提 出公 诉

日本流通体制的管理经验及教训

日本流通体制的管理经验及教训

日本流通体制的管理经验及教训日本流通体制的管理经验及教训日本的流通业包括商流和物流。

流通机关包括商流领域(生产者、批发业者、零售业者和消费者)、物流领域(生产者、运输业者、仓储业者、装卸业者、流通加工业者及批发零售业者和消费者)、补充领域(信息服务业者、金融业者、保险业者、政府部门及公共团体)。

流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有:经济产业省(含中小企业厅)、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国土交通省、公平交易委员会、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等。

日本流通管理的目标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社会福利;保障适时适量地供应;提高流通业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满足消费者的经济需求及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

日本流通政策分为二类:一、根据法规和条例执行的政策;二、根据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中小企业厅、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机关的权限进行行政指导的政策。

一、日本流通管理的做法1、政府制定和实施流通政策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建设,整治流通机构及提高流通生产行为政策侧重点(一)日本流通政策可归纳为四个类型:(1)以提高流通生产性为目的的政策(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2)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目的的政策(禁止垄断和反不公正交易法等);(3)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政策(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4)以提高城市功能为目的的政策(促进建设商业中心等)。

日本流通管理体制为跨部门管理。

不同行业及商品由不同部门管理,通过各种法律,使各管理部门业务既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又有分工和协调配合。

(二)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通过流通机构的现代化提高流通生产性,促进竞争,构筑具有国际开放性的流通体系成为日本流通政策的主要课题。

政府的管理侧重于产业政策的制定、宏观引导,微观上以经济手段管理流通,发挥促进、协调及服务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主要表现为运用价格调控市场,运用税收调整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运用金融手段聚集民间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通过直接投资和补贴政策发展市场、稳定市场。

日本的质量经营概述

日本的质量经营概述

5.1 方针管理与职能管理
❖社长诊断
❖职能管理
在纵向部门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经营中的重要因素,例如质量、 成本、产量、安全等因素,将与要术有关的部门横向组织起来,加 强联系,充分发挥系统作用,保证各项经营要术达到最佳效果。
部门管理与职能管理
部门 产 品

生 产





职能
规 划

技 术





3.1 把顾客第一作为企业的 信念和责任
❖对顾客需求的细微关注。
❖ 对顾客投诉的高度重视。
❖ 企业内“下工序是顾客”。
❖供应商对主机厂需求的理解和配合。
3.2 危机意识和质量系统的 活力与效率
❖ 以己之短比人之长,不满足现状。
❖ 挑战性的目标和目标必达的精神。
❖责任心、服从性和忍耐力得到强化。
❖自我激励,“不能输给别人”。
5.质量经营方式
5.1 方针管理与职能管理 5.2 企业的质量管理组织与质量计划
5.3 过程质量管理
5.4 质量指标与质量信息处理
54..5
质量质管量理改的进教中育要培注训意的问题
5.6 QC小组活动
5.1 方针管理与职能管理
❖方针管理
经营 理念
经营愿景
中期经营方针
年度经营方针 按时间
社长方针
部长方针
质量分为外部质量和内部质量。 TQM是中药而不是西药。 TQM就是把应该做好的事情扎扎实实地做好。 统计方法的关键在于有效的应用。 防止再发生。 反对“KKD”,提倡“三现主义”。 质量管理成功的首要条件是责任心。
3.日本的质量经营及其企业精神
3.1 把顾客第一作为企业的信念和责任 3.2 危机意识和质量系统的活力、效率 3.3 整体意识和协调性 3.4 以责任心为基础的质量保证系统 3.5 企业精神的建立与培养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二)日本对外贸易管理的组织结构 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 日本贸易会议、通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 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 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其成员主要包 括通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 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 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贸易会议是制定贸易 政策,协调各省厅之间的关系的最高官僚机构。

(六)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 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出口保险制 度,一个是贸易振兴会的制度。 根据《日本贸易保险法》,日本通过设立独立行政法人“日 本贸易保险”对于对外贸易中产生的外汇管制以及通常保险 不能救济的其他风险进行承保,以保证企业安心进行国际贸 易。日本的外汇保险种类包括: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贷款保 险、汇兑变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出口贷款保险、出口担 保保险、委托销售出口保险、海外广告保险、预付进口保险、 中介贸易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但是,日本的这种出口保 险制度常常被西方国家攻击为政府对企业的资助,是一种变 相的国家补贴。 日本的贸易振兴会成立于1958年2月,其业务范围由《日本 贸易振兴会法》做了规定,主要业务是向政府提供外贸、外 资建议,对民间团体提供外贸指导和服务,从事有关振兴贸 易的业务,是日本重要的对外贸易团体。





日本的配额分配方式是复杂的。就鞣皮而言,配额总量 被分为“普通配额”(年配额总量的95%)和“保留配 额”(剩下的5%)。有资格取得配额的人包括从事生 产、销售和进口鞣皮和相关产品的公司和个人。 普遍配额被分配给前一年或者两年内取得配额的申请人。 当被要求的总量超过了配额的时候,每个申请人就按比 例对配额进行分配。被保留的配额被分配给那些在上一 年没有申请普通配额和保留配额的人。 利用上面的办法分配的配额的剩余部分和被返回的没有 使用的部分被重新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申请人。对于农 产品来说,配额的分配建立在对过去的进口和现在以及 将来的计划的进口的基础之上。 一些对于申请人的资质的要求是按照产品和市场的特点 被规定,以保证向终端用户提供被许可的货物。日本关 税配额制度的最近改革包括1999年4月将大米配额的关 税化。

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三

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三

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三摘要:本文要紧介绍了日本外汇及外贸治理法(修改和补充部分)的要紧内容。

第三十条〔劝说变更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等〕(一)大藏大臣及事业主管大臣,接到前条第(一)款的申报后,认为有必要审查该申报的引进技术合同假如签订是否会发生以下任何事态之情形时,可将不得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的期间延长,但自受理该申报之日起,以4个月为限:1.损害国家安全,妨害坚持公共秩序或阻碍爱护群众安全。

2.给与引进该技术的事业同的日本国的事业(包括相关的事业)活动及其他日本国经济的顺利进展带来明显的恶劣阻碍。

(二)大藏大臣及事业主管大臣,接到依前条第(一)款规定的申报后,认为假如签订有关该申报的引进技术合同,可能发生前款各项所列的任何事态时,要听取第五十五条之二规定的外汇审议会的意见,对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的申报者,依政令规定,能够劝说其变更或中止该引进技术合同的条款的全部或一部。

然而,能够劝说变更或中止的期间,为自受理该申报之日起至按同款和次款规定被延长的期间届满之日止。

(三)进行第(一)款规定的审查需要听取第五十五条之二规定的外汇审议会意见情形下,审议会鉴于该事业的性质,提出在同款规定的4个月期间内陈述意见有困难的意见时,关于同款规定的不得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的期间,不拘同款的规定,可定为5个月。

(四)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至第(九)款的规定准用依第(二)款规定进行劝说的情形,关于必要的技术性换读,以政令规定。

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删除)第六章之二外汇等审议会第五十五条之二〔设置〕应大藏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或者应大藏大臣和事业主管大臣的咨询,为了调查审议关于外汇和对内直截了当投资等或者引进技术合同的重要事项,在大藏省设置外汇等审议会(次条称〝审议会)。

第五十五条之三〔组织及治理〕(一)审议会由15人以内的委员组成。

(二)委员由大藏大臣从有学识体会者中任命,任期为2年。

然而,委员显现缺额时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委员的剩余期间。

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doc

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doc

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1968年5跃30日法78 第一章总则[目的] 第一条本法是为了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的利益,在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及消费者应该发挥的作用的同时,确定其措施的基本事项,从而采取维护与增进消费者利益的对策,达到确保国民消费生活的安定和提高的目的。

[国家的责任] 第二条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制定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综合性措施及实施的责任。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三条地方公共团体,根据国家的措施在采取措施的同时,有适应那个地区社会的、经济的状况,制定保护消费者的措施及实施的责任。

[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1、经营者:有关其提供的商品及劳务,在采取防止危害、适当的计量及表示的实施等必要的措施的同时,有协助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有关保护消费者措施的责任。

2、经营者:有关其提供的商品及劳务,要经常努力提高商品质量和其他内容,妥善处理消费者意见。

[消费者的作用] 第五条消费者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自修有关消费生活的知识,同时要努力通过自主的合理的行动,在稳定与提高消费生活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法制上的措施等] 第六条1、国家为了达到该法律所要求的目的,必须制定和修订必要的相关法令。

2、政府为了达到这个法律所要求的目的,必须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

第二章关于保护消费者施策等[危害的防止] 第七条国家在国民消费生活方面,为防止商品及服务对国民生命、身体及财产造成危害,对商品及服务定必要的防止危害的基准,采取为确保其实现所必要的政策。

[计量的公正化] 第八条国家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时,为了防止在计量上蒙受损失,在商品和服务方面,确保公正的计量的实施,要采取必要的政策。

[规格的适当化] 第九条1、国家为了有助于商品品质的改善及国民消费生活的合理化,对商品及服务制定适当的规格,采取普及所必要的措施。

2、前项所规定的规格的制订,要随技术的进步,消费生活的提高等进行。

[表示的适当化] 第十条国家在消费者购进商品或使用商品和利用服务的时候,为了使选择等不致发生错误,对商品及服务制定关于品质及其他内容的表示制度,采取禁止虚伪和夸大的表示所必要的措施。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庄玉友(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福建厦门 361005)摘要:2006年日本通过了修改证券交易法的两项重要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

金融商品交易法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总括、横断性的保护,构筑了结构灵活、公正透明的法制框架,加强了对不公正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

考察日本这次修法过程和内容,可以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建设与完善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总括化横断化作者简介:庄玉友,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日本金融法、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Abstract:In 2006, Japan promulgated two acts on amending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law. New Japanese securities exchange law was named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exchange law, which provided a blank and traversal protection for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vestors and built up the legal frame with flexible structure,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 Japanese financial legislations give us some useful hints.Keywords: 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exchange law, a blank and traversal protection, flexible structure引言2006年6月7日,日本第164次国会(常会)通过了《部分改正证券交易法等的法律》1(以下简称“证交法等改正法”)和《伴随<部分改正证券交易法等的法律>实施而整备相关法律之法律》2(以下简称“证交法整备法”),并于同年6月14日公布。

日本经贸政策与法规

日本经贸政策与法规

日本经贸政策与法规:日本海关制度1日本海关隶属于大藏省,并接受通产省的领导和监督。

主要承担大藏省交办的有关贸易管理业务,同时承担通产省委托的部分职能。

日本海关的职能包括征收有关税费、通关管理、贸易监管和保税管理。

2、日本的海关法律与法规《海关法》、《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是日本涉及海关行政管理和海关政策的3部主要法律,另外海关还负责实施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

《海关法》内容涉及海关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对关税制度仅作了原则规定。

具体规定关税制度的是《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

《关税法》共有38条,并附有税率表,规定了税则的基本税率、估价原则、减免税、退税、反贴补、反倾销等制度。

《关税临时措施法》共有35条及5个附加税率表,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临时税率、减免税、退税及关税偿还制度。

3、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从事外贸的船舶进入日本港口后,必须于24小时内向日本海关进行进口申报并交验进口报告书、载货清单、船用物品清单、船舶国籍证书等规定文件。

外国飞机进入日本的申报手续比较简单,一般仅须机长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提货清单。

二、关税计征1、关税税率日本的关税税率分为三类:固定税率、协定税率和优惠税率。

固定税率依据《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制定。

协定税率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制订。

优惠税率适用于日本自行指定的优惠商品、优惠国家和地区。

2、关税征收方式(1)从价税:日本93%的进口商品的关税为从价税。

(2)从量税:以进口商品的件数、容积、重量等标准征收关税。

(3)混合税: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

(4)特殊形式的关税:包括差额关税、滑准税、季节关税及关税配额。

(5)特种关税:包括紧急关税和其它特种关税,如报复关税、抵销关税、反倾销关税和对抗关税等。

3、缴纳关税日本对进口关税的申报规定了两套体制,一是自我估价纳税制度,纳税人应根据进口申报主动自行算出应缴关税并向海关纳税;二是审定纳税制度,由海关将纳税通知书发给纳税人,纳税人按海关通知交付税款。

日本市场监管的特点及启示_赴静冈调查报告

日本市场监管的特点及启示_赴静冈调查报告

日本市场监管的特点及启示王晓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浙江杭州310005)最近,笔者受省政府委托赴日本静冈县,对日本政府对市场行为监管情况进行考察。

其中重点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调查,实地考察了静冈县中央批发市场、土豆选果市场、静铁超市等企业。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展、法制政策体制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国家。

它从法律体系构建、机构职能设置到监管理念确立和监管方式的运用,都充分体现出整个监管机制的严谨、科学、规范和高效,形成了一个由国家法律规范、政府部门监管、市场主体自律、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等多层面的市场行为监管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安心,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建立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准法的一系列配套法律,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JAS法、赠品表示法、计量法、食品表示法及其实施令、各省制订有实施条例等。

在内阁成立由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

食安委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监督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并敦促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风险管理则由农林水省、厚生省负责。

农林水省主要负责农产品标准的制订和生产的实施,厚生省主要负责从制造加工、流通到烹调的食品安全全程管理。

一方面,提高消费者信赖度措施的实现途径,主要通过与消费者、生产加工者召开恳谈会、意见交换会等方式互通情况;通过生产检查和相谈窗口收集信息,及时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将政府管理目标公开;开展消费者讲座、讲习会等食品安一、日本政府对市场行为监管的特点1.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机制。

全教育活动,在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课程等;加强对食品标识的检查和指导,增加对食品店的巡回检查,排除不规范标识的食品,通过相谈窗口收集食品标识不规范信息等,全面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保护的意识,并形成对“问题食品”的有效监督。

另一方面,确保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措施的实现途径,重点是对生产——制造加工——流通——烹调四个环节实行“四个强化”全程监管措施:强化生产(种养植)环节监督,重点是监督指导农户和企业在种养植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情况,并指导生产者导入GAP农业管理规范;强化制造、加工、烹饪环节监管,由县厚生部食品卫生室负责,静冈市保健所具体承担企业的日常指导、发放许可证和检查任务;强化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市保健所具体承担检查任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食品店进行监督指导;强化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静冈县建立了“食品卫生推进员”和“食品安全对策推进联络会”制度。

日本产品责任立法及其发展

日本产品责任立法及其发展

国际视野 International View日本产品责任立法及其发展文 钟志国外产品责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十八世纪古罗马国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而具有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始于十九世纪中期的英美国家。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大工业化生产的发展以及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盛行,使得现代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逐渐在欧美日等诸国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快速发展。

日本产品责任立法与欧、美国家不同。

在二十世纪60年代初,日本法律界才从美国法律引进产品责任的概念,使得日本产品责任立法有迅速发展趋势,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民法典中的“疏忽”理论和《日本责任法》的无过错责任理论。

民法典中的“疏忽”理论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效仿德国民法典而形成的。

因此,早前的民事案件都是通过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决。

上世纪60年代初,受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影响,虽然日本民法典中没有专门涉及产品责任,但是日本民众开始关注产品责任问题。

因为绝大多数受害者采用的是庭外和解方法,很少会通过判决解决问题。

根据日本民法典中第709条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受害的原告要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胜诉,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缺陷和伤害的因果关系,而且还要证明被告(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制造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时存在过失。

关于缺陷产品,日本民法典中第570条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仅存在于卖方和买方之间,第三者和最终使用者都不能依据该条文直接向生产者起诉,除非卖方纯粹是生产者的代理人。

以上这些规定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9年第5期本版责编/施京京micheljj@不利的,受害者无法向产品生产者提出损害赔偿。

因此,日本对产品责任方面的案件根据“非责任原则”加以处理,即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损失,受害者必须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才能提起合同责任性质的赔偿诉讼。

在日本产品责任发展史上有三起最大的产品责任案件,分别为1955年的“奶粉案”、1962年的“安眠药案”以及1975年7月24日东京地方法院对1968年2月4日因飞机失事死亡的遗嘱,请求美国飞机制造公司赔偿损害案。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本是一个食品进口大国,食品进口量约占总消费量的63%,所以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比较严格。

一、日本食品卫生法规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

《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管理的根本大-法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凝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原因而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病死畜禽肉;未附有出口国政府签发兽医证的畜禽肉、内脏及制品(火腿、腊肠、腊肉);未经证实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的化学合成品及含有此成份的制剂、食品;有毒器具;新开发的尚未证实对人体无害的食品并制定了处罚措施。

为适应厚生省大臣咨询需要,日本设立了食品调查委员会,调查审议有关食品中毒事项、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和其他有关食品卫生的重大事项。

除《食品卫生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产品责任法(PL法)》、《食品卫生小六法》、《屠宰场法》、《禽类屠宰及检验法》、《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法》、《自来水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植物检疫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热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

二、日本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日本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责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国际性事务及合作;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的监管和检验。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 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 仅1995 年以来就修改了10 多次, 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 年5 月。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日本将于2006 年5 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

日本原先已制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只有350 种, 而世界上实际使用的农兽药数有700 多种,按照日方原规定, 对于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 即使发现市场上某种食品中的残留量较高, 也没有理由处罚和禁止其销售。

2004 年8 月公布的“肯定列表”修改和制定了669 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 仅为。

这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 日本在2003 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 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

这样, 日本政府虽然无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 但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在日本, 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 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 个方面。

主要有:“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水道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日本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日本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日本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一、日本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为了保证用于涉及公众利益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日本计量法规定,对18类特定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结构要求和误差要求)检定合格,带有有效的检定标识,方可用于贸易或证明(即出具公正数据)。

日本的18类特定计量器具包括:1.出租汽车计价器;2.衡器(含标准砝码);3.温度计(含体温计);4.皮革面积计;5.量器(含水表、热水表、煤气表、加油机、LPG加气机、体积量的量器);6.现场仪器(废气、废水仪表);7.密度计;8.压力计(含血压计);9.流量计;10.热量表;11.最大需量电能表;12.电能表;13.无功功率表;14.照度计;15.噪音计;16.振动计;17.浓度计(化学法NO2分析仪等12类);18.特定重力比重计。

另外,日本计量法对特定容器(啤酒瓶等)、家庭用衡器(厨房秤、人体秤、婴儿秤)有特殊要求。

技术要求的构成:1.结构要求:标识、材料、性能;2.误差要求:误差指标、误差的检定方法。

对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特定计量器具,可以保证满足结构要求,不再进行结构要求的检查,但每一台(只)特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误差要求的检查。

检定机构:按照不同类别划分,分别由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和特定市计量检定所?雪、日本电气计器检定所?穴JEMIC?雪、经济产业省?穴METI)指定的检定机构(均为非赢利性的社会公益型机构?雪承担。

指定检定机构有:日本质量保证机构(JQA),项目有:体温计、热量表、血压计、非自动衡器、噪音计、振动计、pH计(传感器和仪表)、浓度计(化学法NO2分析仪等12类)。

日本气体用具检查协会(JIA),项目有:热量表。

有一部分特定计量器具,规定有一定的检定周期,到期前必须进行再次检定。

在日本,有一些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较长,如加油机7年,水表8年,煤气表10年,电能表(7~10)年。

家用三表的检定实行到期轮换的方法,如电能表允许使用4个周期。

日 式 管 理 制 度

日 式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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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式管理制度
Non - Stock ( 零庫存 )
茲就上兩項做法加以說明, 如下所示 : 1.Prevent defective products ( 防止不良產品的 產 生 ) Inspect not to find but to prevent defects (檢驗是為了防止不良,而不是發現不良)在尚未成熟穩 定的作業流程中, 為滿足上述需求, 會採取必要的管 制與檢驗措施, 以防止不良物品流到下一個作業流程. 其所採取的管制與檢驗方式有 : A) Source control ( 源頭管制 ) : 一個產品在被 生產線上生產前, 必須經過許多前置作業的準備, 這些前置作業的流程也必須加以管制, 以預防後段 流程產生不良. 這些前置作業有 :
MITAC INTERNATIONAL CORP.
日式管理制度
Non - Stock ( 零庫存 )
A-4)生產設備的設定,維護,校正,鑑定與管理: 新買的生產設備,治具或有維修過的生產設備,治具 於正式使用前需先進行產品試作, 以確認該生產設 備,治具的生產品質與能力皆符合要求. 此時該生產 設備,治具所用的設定條件即成為設定規格, 以後凡 是生產與試作產品相同的產品時, 該生產設備,治具 即依設定規格設定之. 此種設備有 : ◎ SMT 的泛用機, 高速機的設定程式軟體 ◎ SMT 的熱風迴焊爐或紅外線迴焊爐的溫度設定 Profile. ◎ 錫爐的預熱溫度,錫溫,吃錫時間(速度AC INTERNATIONAL CORP.
日式管理制度
Non - Stock ( 零庫存 )
此處所說的零庫存並非只是指單純的物料倉庫和成品倉 庫.尚包含於生產線上各種半成品的 WIP, 待修品的 WIP 和待處理的不良或有問題的材料都應儘量做到 NONSTOCK 要求.為了達到這種要求,有下列做法提供給同仁 們參考 : ◎ Prevent defective products(防止不良產品的產生) ◎ Shorten production through put - time.( 縮短 製程時間 )

日本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与管理模式

日本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与管理模式

日本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与管理模式日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食品的全过程管理理念,使其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

并根据该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三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理顺了三部门的职责和关系.战后初期,日本粮食短缺,流通管理混乱,导致大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上市,这些劣质食品导致多次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所以如何防止食物中毒成为日本政府食品监管的第一要务。

基于这一理念,日本在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

自2001年以来,日本国内相继发生了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

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任危机。

鉴于此,日本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反省其食品监管理念。

通过制定新法律确立其食品管理理念战后初期,日本食品管理理念侧重于防止食物中毒,但随着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日本感到以往的立法宗旨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国民对食品安全的要求。

日本决定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新的食品管理理念。

2003年5月,日本《食品安全法基本法》诞生了。

该法的立法宗旨是确保食品安全与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确立了通过风险分析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理念,强调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测能力,然后根据科学分析和风险预测结果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对食品风险管理机构提出政策建议。

同时确立了风险交流机制(风险评估机构、风险管理机构、业者、消费者),并评价风险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政策的效果,提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对措施.废止了以往依靠最终产品确认食品安全的方法。

不断完善其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如果说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那么食品卫生法则从法律层面制定了食品相关业者应遵循的规则,规定了国家风险管理部门应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在经历了多次食品安全事件后,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多次修改。

2003年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倡导以人为本、维护公众健康的理念。

日本重量政令第249号

日本重量政令第249号

特定商品的贩卖相关的计量政令1993年7月9日公布政令第249号内阁根据计量法(1992年法律第51号)第12条第1项及第2项及第13条第1相的规定为基准、制定此政令。

(特定商品)第一条计量法(以下称法)第12条第1项的政令中规定的商品(以下称「特定商品」)为别表第1第1栏中记载的商品(特定物象量)第2条计量法第12条第1项的政令中规定的物象状态的量(以下称「特定物象量」)、每种特定商品在别表第1的第2栏中记载(重量公差)第3条计量法第12条第1项的政令中规定的误差、表示量(作为该当特定商品的特定物象量根据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的量)如果超过该当特定商品真实的特定物象量的话、请参照以下各号中每种特定商品的各该当号。

一皮革以外的特定商品表示量为5g或5mg以上、且、每种特定商品为别表1第4栏中记载的特定物象量以下的场合、每种特定商品同表第三栏中记载的别表第2的表1、表2或表3中、根据表的上栏记载的表示量的区分下栏中记载误差。

二皮革表示量为25平方分米以上的话、表示量的2%(拉伸率大的皮革经济产业省令中规定的是3%)(容器应该表记特定物象量的特定商品)第4条计量法第12条第2项的政令中规定的商品为灯油(密封是应表记特定物象量的特定商品)第5条计量法第13条第1项的政令中规定的商品、请参照以下。

一别表第1第1号、第2号(1)、第3号、第4号、第5号(2)、第6号(2)、第8号、第11号、第13号、第14号、第18号到第20号、第21号(1)及第22号到第28号中记载的商品二别表第1第2号(2)中记载的商品中、馅儿、煮豆、黄豆面、花生制品及粉丝三别表第1第5号(3)中记载的商品(除腌渍藠头以外的切碎或未切细的商品)四别表第1第5号(4)中记载的商品中、菌类加工品及干燥蔬菜五别表第1第6号(3)中记载的商品中、罐装及瓶装、果酱、橘皮过奖、水果黄油机干燥水果六别表第1第7号中记载的商品中、工艺品或无间隙正方形包装的砂糖以外的商品七别表第1第9号中记载的商品中、破碎或粉碎的商品八别表第1第10号中记载的商品中、煮面以外的商品九别表第1第12号中记载的商品中、以下的商品1 饼干类、米饼及糖果(坚果、奶油、巧克力等、一个的质量为3克以下的商品)2 油糖果(一个的质量为3克以下的商品)3 水羊羹(除添加板栗、坚果类等的商品、仅限罐装商品)4 布丁及果冻(限罐装商品)5 巧克力(除添加坚果类、糖果等的商品)6 点心(除爆米花)十别表第1第15号中记载的商品中、冰激凌类以外的商品十一别表第1第16号(1)中记载的商品中、冷冻贝柱及冷冻虾十二别表第1第16号(2)中记载的商品中、以下的商品1干青鱼子、沙丁鱼干及干虾仁2煮猪肉干活熏制食品3冷冻食品(限贝类、鱿鱼及虾)4调味加工品(限鳕鱼或大头鱼的鱼肉松、淀粉的加工品)十三别表第1第16号(3)中记载的商品中以下的商品1盐干青鱼子、盐鳕鱼子、盐渍鲑鱼子、鱼子酱2罐装、鱼肉火腿、鱼肉香肠、盐辣制品及糠、酒糟等盐渍商品十四别表第1第17号中记载的商品中、新鲜商品、冷藏商品、干海苔或海苔加工品以外的商品十五别表第1第21号(2)中记载的商品中、冷冻食品、冷藏食品、软罐头食品及罐装、瓶装附录:此政令于199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附录(1993年10月6日政令第329号)第一条此政令从计量法(1992年5月法律第51号)的施行日(199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附录(2000年6月7日政令第311号)第一条此政令从内阁法的一部分改正法律(1999年法律第88号)的实施日期(2001年1月6日)开始实施。

日本贸易管理制度

日本贸易管理制度

日本贸易管理制度日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其贸易管理制度对全球贸易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日本的贸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关税政策、非关税壁垒、进出口审批和监管等方面。

这些政策对于促进日本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产生一定影响。

一、关税政策关税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贸易壁垒之一,日本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关税政策对全球经济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日本的关税政策主要包括一般关税和特惠关税两种形式。

一般关税是指日本对其他国家商品征收的正常税率,而特惠关税是指日本根据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所执行的优惠税率。

在关税政策方面,日本一直秉持着较为开放的态度,其一般关税税率较低,平均约为4%,这使得日本市场对外国产品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同时,日本也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例如与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减少了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量和种类。

二、非关税壁垒除了关税外,日本还实施一系列表面的非关税壁垒,这些壁垒使得进口商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质量标准和认证、技术壁垒等。

在配额方面,日本针对一些敏感商品实施进口配额控制,限制了这些商品的进口数量,使得这些商品的市场供应相对不充足,此举大大提高了这些商品的价格,从而保护了国内产业。

在进口许可证方面,日本对某些商品实施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只有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这一制度为管理商品进口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控制手段。

此外,日本还实施严格的质量标准和认证制度,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认证,确保其符合日本市场的需求和规定。

而技术壁垒主要采用技术标准、专利保护等手段,限制了外国产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

三、进出口审批和监管日本对进出口商品实施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对商品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

日本的进出口审批主要包括关境审批、货物检查和批文制度。

日本食品法律

日本食品法律
立法机构、管理机构、监管机构
• 立法机构: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 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 、厚生劳动省、 农林水产省 • 监管机构:中央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业 者、民间机构和消费者(形成了政府风险 管理机构、地方、业者、公众“四位一体” 的管理协调机制。 )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农药取缔法》 农药取缔法》
• 《农药取缔法》是1948年公布 农药取缔法》 年公布 的,该法规定了农药的活性成 分,并对农药的使用以及可以 使用农药的农作物进行规范。 使用农药的农作物进行规范。 该法规定只有登记过的农药才 可以出售和使用, 可以出售和使用,禁止销售那 些未经日本农林水产省登记的 农药,认定这些生产、进口、 农药,认定这些生产、进口、 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的行为为 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目的是在设置农药 登记制度的同时, 登记制度的同时,通过限制出 售和使用, 售和使用,正确制定农药的质 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 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来保 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 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 其主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管辖。 其主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管辖。
《日本农业标准法》 日本农业标准法》
• 也称《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志管理法》(简称JAS 也称《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志管理法》 简称 ),该法是 该法是1950年制定,1970年修订,2000年全面推 年制定, 年修订, 法),该法是 年制定 年修订 年全面推 广实施的。 法中确立了两种规范, 广实施的。JAS法中确立了两种规范,分别为:JAS标识 法中确立了两种规范 分别为: 标识 制度(日本农产品标识制度)和食品品质标识标准。 制度(日本农产品标识制度)和食品品质标识标准。依据 JAS法,市售的农渔产品皆须标示 法 市售的农渔产品皆须标示JAS标识及原产地等信 标识及原产地等信 法在内容上, 息。JAS法在内容上,不仅确保了农林产品与食品的安全 法在内容上 性,还为消费者能够简单明了地掌握食品的有关质量等信 息提供了方便。日本在JAS法的基础上推行了食品追踪系 息提供了方便。日本在 法的基础上推行了食品追踪系 该系统给农林产品与食品标明生产产地、使用农药、 统,该系统给农林产品与食品标明生产产地、使用农药、 加工厂家、原材料、 加工厂家、原材料、经过流通环节与其所有阶段的日期等 信息。借助该系统可以迅速查到食品在生产、加工、 信息。借助该系统可以迅速查到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 等各个阶段使用原料的来源、 等各个阶段使用原料的来源、制造厂家以及销售商店等记 同时也能够追踪掌握到食品的所在阶段, 录,同时也能够追踪掌握到食品的所在阶段,这不仅使食 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等能够得到保障, 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等能够得到保障,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时也能够及时查出事故的原因、 时也能够及时查出事故的原因、追踪问题的根源并及时进 行食品召回。 行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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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日组 织 一 些 消 费 者 ( 家庭 主 妇 ) 或 到 市 场 上 有 针 对 性 地 购 买 一些 生 活 消 费
2O 年 9 北 京 市 计 量 测 试 所 代 D! 月
● 一般 流 通商 品
目录范围包括零售 的和定量包装 品 , 后 统 一 到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称 量 , 然 看 计量 检测技术问题进行 了交流 ;访 问 的食品 、 饮料、 洗涤用品等 2 种特定商 所 购商品是否准斤足两 , 9 若发现亏量 问 期 间还 参 观 考 察 了 一 家 定 量 包 装 品 , 目录针 对 不 同种 类 与不 同物 态 的 题 , 织 大 家进 一 步 认 识 公平 计 量 的重 该 组
日本 的 计 量 法 规 定 对 贸 易结 算 的 计 量 单 位等 内容 。
权) 来代替进行。另外 ,每两年 日本的
三、 对商品量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 产品评价技术中心 ( 一个独立行政法人 道 、 、 的政府 部 门实施 , 府 县 而政府 所 下 几种做 法 产品评价技术机构 ) 协助 国家对定量包 属 的计量部 门( 、 、 、 的计 量检 都 道 府 县 1 现 场检 壹 : 日本 有关 规定 对 生 装商 品进行 检测 评 价 .以监督检查 这 . 按 定所 ) 负责 对商品量 实施 监 督检查 和 产 、 流通领域 每年进行两次现场检查 , 些 定量包装商 品内容量与标注量是 否 计量检测 , 、 、 、 的计量检 定所 都 道 府 县
的。

定 了定 量包装 商品必须正确标 注法 律 由当地计量检定所 的计量检 定人员执


对 商晶■的监督管理是政府的 规定 的相关 内容 , : 如 制造 日期 、 制造 行 ;也可 以授权 国家注册认可的计量 项 职能 商、 地址 、 净含量及质量或体积 的法 定 士 ( 当于我国的计量检定员 .无执法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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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 Leabharlann 讲座 、 讲课等活动。 表 团一行五人对 日本东京都和滋贺县 ● 列 人 以 保 护 消 费 者 为 目的 制 定 3 模 拟 计 量 活动 : 常 由 民间消 费 . 通 计量 检定 所进 行了友好访问 ,重点考 的《 特定商 品范 围及 允差》 目录并在一 者 协 会 出 面 , 消费 者 权 益 日或 全 国计 在 察 了 日本地 方政府计量部 门对商 品量 定 量 限范 围 内 的商 品 的法制管理 现状 及其 商品量检测 实验 室 ,并就有关商 品量法制管理 内容 和 ●计量后用来进行贸易的商品
机 、衡 器 生 产 企 业 和一 家 定 量 包 装 食 商 品分别规定 了不同的净含量量限范 要性 , 促进消费者提 高 自我保 护意识 ,
品生产企业 。通过访 问考 察 ,基本了 围 和 最 大 负偏 差值 , : 固卷 或 纯 液 同时计量检定所会 根据模拟 计量活动 如 纯 解 了 日本对商品量的法制管理概 况 , 态商 品其净含量量限范围是 : 克 ( 毫 中发 现 的 问题 , 次 对 有 问 题 的 商 家进 5 5 再 从 中感受到作为贸易结算 的商 品量 在 升 ) 2 千 克 (5 )对 应 的 最 大 负偏 行现 场 确 认 检 查 , 防止 损 害 消 费 者利 一5 2升 , 以 日本 不仅受到政府部 门的高度重视 , 差值范围是: % 一1 固、 4 %; 液两相混合 益 的行 为再 次发 生 。 同样 也受 到了社会 团体 、有关 企业 和 及水份易散失 的商 品其净含量量 限范 4 定期检壹 : 了保证商品量的准 . 为 消费者的高度重视 。下 面简要 介绍一 围 是 : 5克 一1 克 , 对 应 的最 大 负 确 ,计量部 门还定期对称 量用的计量 O千 其 下 日本对商品量是如何进行法 制管理 偏差值范围是 6 一1 同时还明确规 器具进行检查 、检定 ,这项 工作一般 % %;
■虫啤 篝 I 曼 嬲 寮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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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 业的 . 零售商品和定量包装商 品规定 的最大 日本规定的范 围广 。 而我 国是 不 同 监督管理方面, 国正在与 国际通行做 我 3 在商品量允许偏差方面 , . 日本对 负 偏差范 围是 相 同的 , 已开始推行 。 定量包装商 品生 的, 且净含量量 限在 5 ( 毫升 ) 1 法接轨 , 克 5 至 千克( 升) 围的商品其最大允许负偏 产企业计 量保证船力评价” 1 范 工作 ; 日 而 正 差比R7 8 号国际建议要求得严格 , 对平 本 目前在这方面还未开展相关工作 , 均偏差的判别采用 OL ]M组謦 8 号建 准备与国际惯例接轨 。 i 7 R

商 品量 进行监 管 由经 济 产业省 和都 、
般 年中一 次 , 年末 一次。 由地方计量

致。
既 是执法 主体 又是法 定检 测机 构 , 负 检定所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组织实施 ,
商 品 的 商 品量 进 行监 督 检 查 定 的
四、 与我国商品量法制管理的不同 责 对本行 政 区域 内生 产 、 流通 的特 定 检查范 围包括定量 包装商 品和非定量 之 处 包装 商品 , 品通常按市场价购买 , 样 带 1 在机构设置方面与我国不同, . 日 本计量 的执法 主体 与计量检测机构是 2 对商 品量 的监 督检查范 围存在 . =、 对商晶量的监督管理范圈是特 回实 验 室检 测 。
日本 计量 法 及 有关 法 规 文 件 规 定 等组织的委托 , 由计量部门指撅有关人
2 巡 回计量 指 导 : 当地 计 量协 会 合 二 为 一 的 。 . 受
符合 以下 四方面的特定 的商 品的商品 员深入到工厂 、 商店 、 市场 等现场检查 不同之处 , 主要体现在对监督检查的商 量接受计量监督检查 : 指导 , 及 时 帮 助相 对 人发 现 并 纠正 品 目录 、 含 量 量 限和 最 大 负 偏 差 范 围 以便 净 ●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品 不 正确 的计量 活动 , 包括定期 的培训 、 的设定上 , 我国对商 品的检查范围要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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