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从收入型向打击型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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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从收入型向打击型的转变2003

在新的税收征管体系中,如何建立健全税收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实现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是税务稽查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现行稽查考核指标体系中影响和制约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主要原因

(一)以“选案准确率”作为稽查考核的一个量化指标,削弱了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和威慑作用。在现行的稽查考核体系中,部分稽查部门或少数稽查人员往往把“选案准确率”作为考核稽查工作效率的一把尺子,形成了“只要把握好选案环节,就能提高稽查效率”的工作误区。少数稽查人员甚至直接采取“拉网拖鱼”的方式,把稽查工作的重心向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和财务规范企业转移,对上述企业采取“重兵出击”,甚至造成“重复检查”。而对一些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帐务不健全的企业却放松了管理和稽查,主要原因是对小企业查出的问题难以定性,证据不易掌握,对“选案准确率”容易造成不利影响。

(二)重“查补税款数量”轻“稽查质量”成为制约稽查模式转变的“瓶颈”。部分稽查部门片面追求“入库数”和大要案数量,只注重查补税款,放松了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现行的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如果仍然只抓住入库数和大要案数量这些指标不放,势必影响稽查模式转变的实现。部分稽查部门往往把稽查工作是否取得成绩,放在查补税款的多少上,违背了税务稽查“打击违法涉税行为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原则。

(三)现行税务稽查考核体系中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监控制度不到位,未能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即使对税务稽查案件“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考核,但往往是流于形式,这种考核同入库率、处罚率等考核指标一样,也是对最终稽查结果的考核。而对稽查实施过程选案、审理、执行等具体操作环节却没有详细的量化指标予以考核,不利于实现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

二、实现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稽查工作的“科技和信息”含量

一是加大稽查部门的计算机硬件投入,配备必要信息处理设备,为稽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提高稽查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通过在职培训、远程网络学习等形式,建立一支“业务精湛、技术过硬、作风顽强”的稽查队伍。三是完善稽查网络,加速稽查应用软件开发。要根据稽查工作实际的需求,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稽查网络体系,提高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推进稽查科学化、信息化进程。

(二)强化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监督和制约,重点推行“三个制度” 1、限时稽查制度。各级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前,应根据选案时确定的被查对象规模大小,涉税违法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最低的完成稽查工作的时限。协查案件可确定二个工作日,日常稽查可确定七个工作日,督查案件可确定十五个工作日,大案、要案初步确定三十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视案情情节,可书面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延长。对无故延长稽查时限的,应追究有关责

任人责任,并及时指派督查人员限时催办,以提高工作效率。

2、“主副”稽查制度。按照稽查工作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将“主查和副查”作为稽查岗位的一种业务级别或技术等级,同时作为稽查岗位人员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所有的稽查人员必须通过“申请、考核、考试和聘任”四个环节,才能取得这一业务级别,然后再通过“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方式确立自己的岗位。在检查工作中,由主查牵头成立检查组,每组可确定3-4人,并由主查聘任副查,在稽查实施环节中,“主查”对稽查工作的全过程负70%的责任,副查负30%的责任,副查有责任对主查作出的有关决定作监督,主查有权利要求申请更换副查。

3、稽查备案制度。构建“国、地税务稽查案件处罚数据库”,将被国、地税稽查部门查处过的纳税人偷逃税数额、被处以补税和罚款金额、偷逃税手段、被查处的时间、检查项目、稽查人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证据录入“数据库”进行登记备案。凡经过稽查部门处罚过的纳税人如果在限定的期间再次发生偷逃税行为的,将在《税收征管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计次累进处罚法”,从重从快严厉处罚。在互联网上进行定期公告和曝光,并将其偷逃税行为作为企业信誉好坏的内容之一,以备业务单位查询。

(三)建立健全稽查执法体系,积极推进依法治税

1、以人为本,着力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在稽查队伍中深入开展“终身学习”和“系统学习”活动的基础上,通过在职学习、业余学习和网络培训等形式,建立一支执法规范、执法严明、执法有序的稽查干

部队伍。

2、以内促外,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在建立健全内部稽查考核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强同执法部门、金融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密切联系,寻求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司法保卫、部门协税、群众护税“三网合一”的治税网络体系。

3、以考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执法考核管理机制。在强化税收执法中,要把推行执法等级制作为完善稽查考核体系的核心内容,及时制定执法责任制,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奖惩挂钩,奖优罚劣”等执法机制,使稽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4、以监促管,杜绝稽查和执法的随意性。为保证稽查考核真正取得实效,应在稽查工作中重点推行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着重强调税务稽查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实现“以人管人”到“制度管人”、“机器管人”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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