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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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 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 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C.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 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 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 说法哪种是正确的?( )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 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 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 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 保全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三节 诉讼费用 第四节 财产保全 第五节 先予执行 第六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种类与法律意义 期间的计算、耽误与顺延
第二节 送 达
送达的概念和特征
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第三节 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的概述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三、诉讼费用的的预交和管理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五、司法救助
一、诉讼费用的概述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1、广义:裁判费用、当事人费用 2、狭义: (二)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机制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使学生了解期间的概念、 种类、计算、法律意义;送达的概念、方式、 相关规定、效力;我国民事诉讼中征收诉讼费 用的原因与意义,掌握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使学生掌握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的概念以及 适用程序;理解这两项制度各自的意义;了解 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特点,强制措施的种类 与具体适用。
2、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1)财产案件(按比例收费)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 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2、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那些说 法是正确的?( )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 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 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负担规则: 1、败诉人负担 2、撤诉人负担 3、协商负担和法院决定负担(法院调 解、执行和解) 4、自行负担 5、申请人负担
(二)救济途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 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 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 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 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更正。
(二)减交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 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 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意: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 例不得低于30%。
(三)缓交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当地民 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和管理
(一)案件受理费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 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 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 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在上诉期 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 日内预交。 2、被告提起反诉,依法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由被告预交。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 注意: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 费。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
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
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他情形。
第四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目的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五、财产保全的裁定及其效力 小结: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比较
五、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但经济确 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一)免交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 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 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意: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标的物采取的临时性强
制保护措施。
2、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 产给付内容。 (2)确实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 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存在不能执行 的可能性。 (3)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在人民法院立 案之后,诉讼结束之前。
思考:财产保全提出的时间限制?
《民诉意见》第31条: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 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
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依
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
1、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的不 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2、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 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被保全的财物属于应予执 行的,应维持到执行完毕才失效。
3、整个财产保全期间,除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和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做出决定解除财产保全 的裁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财 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费 包括: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 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 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 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 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 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 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 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案件受理费
1、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 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注: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 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 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 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补:特殊情形下,案件受理费的交纳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 交纳。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 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 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5、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 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目的
(一)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 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 制保护措施。 (二)目的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一)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因情况紧急,可 能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 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采取的临时性的强制保护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 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失。
(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向被保全财 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问 题: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应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那么有管辖权的法院 包括哪些法院?是不是一定是被保全财产 所在地的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 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 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 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 人民法院。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措施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3、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 4、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履行。
五、财产保全的裁定及其效力
(3)其他案件受理费
A.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 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 的标准交纳。 B.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C.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 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 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 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依法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 案件
(二)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注意:(1)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 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2)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的案件申请费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 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 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以及当事人复 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待实 际发生后交纳。
思 考:
1、如何对保全错误进行救济? 是申请人的原因则申请人负责赔偿;法院 依职权保全致使当事人损失的,法院负责 赔偿。 2、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比较 (1)相同之处:保全范围和保全措施 (2)不同之处:时间不同;管辖不同;理由 不同;开始不同;担保不同;接受申请后 的处理不同。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 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 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注意:
(1)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 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 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 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 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 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