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世纪后期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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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的法 律 规 范 应 运 而 生 。
除社 会关 系剧烈 变动 之外 , 普通 法本 身也 需要 富有 活力 的新 鲜 血 液补 充 、 完 善 它 。“ 于 以 见衡 平 法 之发
生, 发 生之 原 因虽 有 种种 , 而其 主要在 普通 法之 有缺 陷 。 ” ] ( 瑚 首 先 , l 2世纪 至 l 3世纪 建 立 的普通 法 法庭 从
] 46
助长 了普 通法 的僵 化 。最后 , 普 通法 的弊病 还 凸显 在其 令 状 制 的僵 化上 。在 征 服 者威 廉 和 他 的后 继 者 统治
期间 , 王室 行政 管理 的主要 手段之 一 就是颁 发 王室令 状 , 命令 伯 爵 、 男爵、 主教 、 修道 院长 、 郡 长和其 他人 制止 引起 国王 注意 的某 些不 法行 为 , 以便 “ 将某 些庄 园恢 复 给斯 戴 拉斯 的约 翰” , “ 尽 快 地将 欠 你 的领 主修 道 院 院
来 资本 主义 生产 关 系的 出现 , 引起 了英 国社会 关 系和 财产 关 系 的多 变化 和复 杂 化 。新 的经 济 和社 会 关 系 给
形成 于 l 2 、 1 3 世 纪 封建 自然经 济条件 下 的产物一 ~普通 法带来 了前 所未 有 的挑 战 和 冲击 。普 通法 的 主要 内 容是 土地 法 , 其作 用是 规定 和调 节土 地关 系及其 相关 利 益 , 保 护 封建 土 地所 有 制 。 因此 , 随着 君 臣 封建 纽 带 的破 裂 、 人 身依 附关 系 的松 弛 以及商 务契 约等 事物 的出现 , 保守 、 陈旧和僵 化 的普通 法不 能适应 时代 的要 求 ,
第 2 6卷
第 l 期
长 春工 业 大 学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a l o f Cha n g c h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了英 国 社 会 经 济和 法律 制度 的发 展 。
[ 关键词] 中世 纪 后 期 ; 英 国; 普通 法; 衡 平 法 [ 作者简介] 谭 雯( 1 9 8 9 一) , 女, 天 津 师范 大 学 历 史 文 化 学 院 2 0 1 2级 世 界 专 门 史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主要从事 欧洲 中
况下 , 要求 机械地 遵 守某一 法律 规定 反而导 致不 合理 、 不公 正 的结果 , 因而 就必须 使用 另一 种合 理 、 公 正 的标
准; 第三, 指 英 国中世 纪兴起 的与 普通 法并列 的衡 平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E 1 ] ( P 1 5 o 1 5 1 ) 衡 平法 凭 借独 特 的权 利 和救 济手 段一一 用
世 纪 经 济 社 会 吏研 究 。
“ 衡平” 一词 , 意 为公 正 、 公平 , 由其 衍生 出 的衡 平法 , 也 称公 平 法 、 公 正法 , 是 继普 通 法 之后 , 为补 充 和修
正普通 法 的不足 和僵 化而产 生 的以理性 、 良心为标 准 的一 种法 律 体 系 , 与 普通 法 、 成 文 法并 称 为三 大 法 律 渊 源 。它 的含 义主要 有 三种 : 第一 , 它的基 本含 义是公 道 、 公义 ; 第二 , 指严 格遵 守法 律 的一 种例 外 , 即在特 定情
王室机 构分 离 出来后 , 自身的独 立地 位不 断加 强 , 甚 至打 破 了 国王修 正 法律 的 自由实 践 , 一 步步 走 向封 闭和 保 守 。其 次 , 英 国较早 形成 的 职业律 师 阶层 也 与普通 法 的僵化有 关 。他们 以提 供法 律服 务换 取报酬 为 生 , 思 想 保守 , 因循 守 旧 , 主张纷繁 复杂 的诉 讼 程 序 。英 国法 律 史 学 家 梅特 兰谈 到 英 国律 师 时 曾说 : “ 天 可 以 塌下 来, 玫瑰 战 争可 以无 法无天 , 但普 通律 师们 只会 在争 论 中依循定 制 。  ̄ E 4 ] ( P 3 4 ) 职业法 律人 员 的保守 和形 式 主 义 ,
大 法 官庭 的 司 法 实 践 而 产 生 , 以“ 公平 、 良心 和 公 正” 为 基 本 原 则 。 其 主要 内 容 包 括 对 用 益 权 、 抵 押 权 的保 护 以及 对 账 目诉 讼 的 管 辖 。 衡平 法 的 产 生及 早 期发 展 , 不 仅 保 证 了英 国 从 中世 纪 向近 代 社 会 转 变 能 平 稳 过 渡 , 更极 大地推 动
益权 、 禁止 令和 特定履 行令 , 并作 为英 国实 体法 的有 机组 成 部 分 , [ 2 ] ( P 1 5 3 ) 适 应 了英 国转 型时 期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在英 美 法系 中 占有 重要 的地位 。
一
、
衡 平 法 产 生 的历 史 根 源
1 4 、 1 5 世 纪是英 国封 建社会 的转折 时期 , 商 品货 币关 系 的发 展 和 以庄 园为基 础 的农奴 制 的解 体 以及 后
长 的 租金偿 还 ” , 授 予某 些人 使 用 共 有 土 地 的 权 利 , 以及 放 还 作 为 担保 而 扣 押 的 畜生 。 5 J 聃 ( 令 状 有 多 种 类
Vo 1 . 26 No .0 1
2 0 1 4年 1月
J a n . 2 0 1 4
口历 史 文化 研 究
试论中世纪后 期英国衡平法的产生 及其历史地位
谭 雯
(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 天津 3 0 0 3 8 7 )
[ 摘 要] 衡 平 法 是 英 国 自中世 纪 后 期 开 始 与 普 通 法 并 行 发 展 并 补其 不 足 的适 用 于 民 事 案 件 的 一 种 法 律 。 它 通 过
除社 会关 系剧烈 变动 之外 , 普通 法本 身也 需要 富有 活力 的新 鲜 血 液补 充 、 完 善 它 。“ 于 以 见衡 平 法 之发
生, 发 生之 原 因虽 有 种种 , 而其 主要在 普通 法之 有缺 陷 。 ” ] ( 瑚 首 先 , l 2世纪 至 l 3世纪 建 立 的普通 法 法庭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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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长 了普 通法 的僵 化 。最后 , 普 通法 的弊病 还 凸显 在其 令 状 制 的僵 化上 。在 征 服 者威 廉 和 他 的后 继 者 统治
期间 , 王室 行政 管理 的主要 手段之 一 就是颁 发 王室令 状 , 命令 伯 爵 、 男爵、 主教 、 修道 院长 、 郡 长和其 他人 制止 引起 国王 注意 的某 些不 法行 为 , 以便 “ 将某 些庄 园恢 复 给斯 戴 拉斯 的约 翰” , “ 尽 快 地将 欠 你 的领 主修 道 院 院
来 资本 主义 生产 关 系的 出现 , 引起 了英 国社会 关 系和 财产 关 系 的多 变化 和复 杂 化 。新 的经 济 和社 会 关 系 给
形成 于 l 2 、 1 3 世 纪 封建 自然经 济条件 下 的产物一 ~普通 法带来 了前 所未 有 的挑 战 和 冲击 。普 通法 的 主要 内 容是 土地 法 , 其作 用是 规定 和调 节土 地关 系及其 相关 利 益 , 保 护 封建 土 地所 有 制 。 因此 , 随着 君 臣 封建 纽 带 的破 裂 、 人 身依 附关 系 的松 弛 以及商 务契 约等 事物 的出现 , 保守 、 陈旧和僵 化 的普通 法不 能适应 时代 的要 求 ,
第 2 6卷
第 l 期
长 春工 业 大 学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a l o f Cha n g c h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了英 国 社 会 经 济和 法律 制度 的发 展 。
[ 关键词] 中世 纪 后 期 ; 英 国; 普通 法; 衡 平 法 [ 作者简介] 谭 雯( 1 9 8 9 一) , 女, 天 津 师范 大 学 历 史 文 化 学 院 2 0 1 2级 世 界 专 门 史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主要从事 欧洲 中
况下 , 要求 机械地 遵 守某一 法律 规定 反而导 致不 合理 、 不公 正 的结果 , 因而 就必须 使用 另一 种合 理 、 公 正 的标
准; 第三, 指 英 国中世 纪兴起 的与 普通 法并列 的衡 平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E 1 ] ( P 1 5 o 1 5 1 ) 衡 平法 凭 借独 特 的权 利 和救 济手 段一一 用
世 纪 经 济 社 会 吏研 究 。
“ 衡平” 一词 , 意 为公 正 、 公平 , 由其 衍生 出 的衡 平法 , 也 称公 平 法 、 公 正法 , 是 继普 通 法 之后 , 为补 充 和修
正普通 法 的不足 和僵 化而产 生 的以理性 、 良心为标 准 的一 种法 律 体 系 , 与 普通 法 、 成 文 法并 称 为三 大 法 律 渊 源 。它 的含 义主要 有 三种 : 第一 , 它的基 本含 义是公 道 、 公义 ; 第二 , 指严 格遵 守法 律 的一 种例 外 , 即在特 定情
王室机 构分 离 出来后 , 自身的独 立地 位不 断加 强 , 甚 至打 破 了 国王修 正 法律 的 自由实 践 , 一 步步 走 向封 闭和 保 守 。其 次 , 英 国较早 形成 的 职业律 师 阶层 也 与普通 法 的僵化有 关 。他们 以提 供法 律服 务换 取报酬 为 生 , 思 想 保守 , 因循 守 旧 , 主张纷繁 复杂 的诉 讼 程 序 。英 国法 律 史 学 家 梅特 兰谈 到 英 国律 师 时 曾说 : “ 天 可 以 塌下 来, 玫瑰 战 争可 以无 法无天 , 但普 通律 师们 只会 在争 论 中依循定 制 。  ̄ E 4 ] ( P 3 4 ) 职业法 律人 员 的保守 和形 式 主 义 ,
大 法 官庭 的 司 法 实 践 而 产 生 , 以“ 公平 、 良心 和 公 正” 为 基 本 原 则 。 其 主要 内 容 包 括 对 用 益 权 、 抵 押 权 的保 护 以及 对 账 目诉 讼 的 管 辖 。 衡平 法 的 产 生及 早 期发 展 , 不 仅 保 证 了英 国 从 中世 纪 向近 代 社 会 转 变 能 平 稳 过 渡 , 更极 大地推 动
益权 、 禁止 令和 特定履 行令 , 并作 为英 国实 体法 的有 机组 成 部 分 , [ 2 ] ( P 1 5 3 ) 适 应 了英 国转 型时 期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在英 美 法系 中 占有 重要 的地位 。
一
、
衡 平 法 产 生 的历 史 根 源
1 4 、 1 5 世 纪是英 国封 建社会 的转折 时期 , 商 品货 币关 系 的发 展 和 以庄 园为基 础 的农奴 制 的解 体 以及 后
长 的 租金偿 还 ” , 授 予某 些人 使 用 共 有 土 地 的 权 利 , 以及 放 还 作 为 担保 而 扣 押 的 畜生 。 5 J 聃 ( 令 状 有 多 种 类
Vo 1 . 26 No .0 1
2 0 1 4年 1月
J a n . 2 0 1 4
口历 史 文化 研 究
试论中世纪后 期英国衡平法的产生 及其历史地位
谭 雯
(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 天津 3 0 0 3 8 7 )
[ 摘 要] 衡 平 法 是 英 国 自中世 纪 后 期 开 始 与 普 通 法 并 行 发 展 并 补其 不 足 的适 用 于 民 事 案 件 的 一 种 法 律 。 它 通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