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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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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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保证饮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水法》、践行治水新思路的具体体现。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当务之急的工作之一。
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城市饮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要着力解决城市饮水水源地存在的水源不足、水污染、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不力、应急能力加强等诸多问题。
规划成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和保护工程的重要依据。
重要的水源工程、保护工程和水源涵养工程建设要列入“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中。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认真调查、摸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批准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职责落实到位,切实抓紧抓好《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国和我省工作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规划基本原则(四)全面普查,统筹规划。
在全面普查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基础上,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与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规划协调与衔接,按照轻重缓急、水源类型等分期、分类进行规划。
突出重点,制定分步实施安排,优先解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
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问题。
(五)防治并重、注重实效。
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和污染综合治理并重的原则。
根据城市饮水安全水平和目标,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和工程布局方案,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和治理的总体布局。
注重实效,明确建设、治理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合理确定各类(项)措施实施的优先顺序并相互配合,制定具体的实施训计划、投资需求和融资渠道等。
(六)质量统一,注重抗风险能力,水质安全和水量保障统一。
在保障饮水安全的前提下,统筹供水水源的其他用水目标,提高日常供给(常规水源安排)和应急供给(应急储备)的保障能力。
建立相应调度管理机制,增强对突发污染事故、连续干旱年等情况下的抗风险能力。
(七)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按照水利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规划》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
省、市(州)、县分级负责,完成调查、评价和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范围、水平年和
目标(八)规划范围为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除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之外的所有城镇),水源地为集中式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水源地。
(九)规划水平年:年为现状水下年,年为规划近期水平年,年为规划远期水平年。
(十)规划目标:近期(年)基本解决建制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问题突出的其他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问题。
提出新水源建设方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完善的管理保护制度、良好的生态屏障、监测体系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区域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大幅减少进入水源地水域的泥沙,初步恢复水源涵养能力: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功能标准,水量和供水保证率满足供水目标要求。
远期(年)全面解决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重要城市应急水源储备水平显著提高。
水源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全面恢复和
保障水源涵养能力。
进一步提高保证率,城市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满足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水安全的要求。
四、规划主要任务和要求(十一)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城市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水源保护规划、水源涵养规划以及监控设施和应急措施规划等。
(十二)规划要充分利用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现状调查成果,以及相关部门已开展的监测和调查成果,并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调查和监测必要的基础资料,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要进行合理性分析,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对补充调查的资料,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专业调查规范要求采集数据和开展调查工作。
结合重点水源地有毒有机物专项调查监测、入河排污口调查、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调研、城市水源地水质旬报、水资源公报、各城市已有的水源地调查监测成果及有关单位面源污染方面的调查研究成果,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和现有饮
用水水源地安全现状进行补充调查和监测,并对水源地进行统一编号,分级分类进行评价,为制定规划提供依据。
(十三)水源建设规划。
城市饮用水水源不足,或者饮用水水量保证率低、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近期难以治理恢复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需根据城市饮水安全水平和目标,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新水源工程、饮用水水源调整和改造工程以及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
研究应急饮用水水源储备工程建设方案和连续干旱年、特殊干旱年的饮用水水源应急调配工程规划。
通过引水、调水、蓄水、排水等各种措施,满足城市饮用水水量要求。
要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合理配置水资源,通过水源工程规划,逐步形成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十四)水源保护规划。
包括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水源地
保护工程措施主要针对水源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隔离防护工程、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建设,规划中要注重跨行政区的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水源地保护管理措施是规划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理措施规划,担负起水源地保护的管理职责,依法提出水源保护管理要求。
(十五)水源涵养规划。
对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重要的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要通过对上游汇流区采取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构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三道防线,即以山上实行生态修复,水源周边建立生态缓冲区,人类活动较多的中间地带进行综合治理的三道防线。
水源涵养和保护工:程规划要突破传统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做法,发挥水利部门工程建设优势,结合近年来开展的各项水资源保护工作实践与探索,提出包括建设、保护、修复在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涵养的综合性工程规划,促进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
环。
(十六)水源监控设施规划。
在已有监测体系基础上,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强化有毒害化学污染物的监测控制能力,分级分类建设水质预报和突发事故的预警预报系统,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建设,为及时掌握水质水量变化动态奠定基础。
(十七)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把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机结合,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工程轻保护的思想,在工程规划中要特别重视保护性工程的规划。
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新理念,践行现行水利的治水新思路,要突出重点,强化社会管理,做到规划在宏观决策上有新要求,在技术路线上有新突破。
五、加强组织,保障进度(十八)省水利发展与改革“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日常事务由“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由省水电设计研究院、水文局、水保局、水保所抽调技术骨干组成技术组,负责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
划编制工作,并对全省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市(州)也应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技术组,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技术力量,抓紧开展工作,保障规划进度和工作质量。
(十九)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和全省的统一技术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汇总和审查工作;负责向全省《规划》编制工作组报送规划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
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应单独编制城市饮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三十)全国《规划》年12月底前完成调查评价阶段成果汇总任务,提交全国城市饮水水源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报告。
在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规划及有关最终成果。
按照水利部的统一安排,全省《规划》要在年10月15日前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向全国《规划》编制工作组提交调查评价初步成果;在年4月15日前上报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
全保障规划。
各市(州)要在年9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向全省《规划》编制工作组提交调查评价初步成果:在年3月15日前上报经审查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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