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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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等,全面掌握规模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监测现状,推进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构建,从源头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径流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的范围、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工作,包括城镇水源和农村水源。

— 29 —1.3 编制依据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含水层:指能够透过并给出相当数量水的岩层。

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质和含水构造等条件的总称。

水文地质单元: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性划分的,具有一定边界和统一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本指南指具有一定取水规模(“千吨万人”)及以上,在用、备用、停用和规划的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本指南指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30 —分技术规范》划定的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

附件2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水利部水资源司2015 年 4 月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4.1评估内容 (2)4.2评估程序 (2)5评估指标体系 (3)6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4)6.1水量保障 (5)6.2水质保障 (6)6.3监控保障 (9)6.4管理保障 (10)7评估结果分级 (11)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指标体系、赋分标准和评估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年度评估,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14848-93)《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395-2007)《水环境监测规范》 ( SL219-2013)《地下水监测规范》 ( SL183-2005)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饮用水水源地: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

主要包括河道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

( 2)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为使水源地能持续满足一定供水保障率的水量和满足一定水质要求而采取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水量水质监控及相关管理的保障措施的统称。

(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4)年度供水保证率:河道型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供水保证率为年度来水量(包括调水水量)与设计枯水年来水量的百分比。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供水保证率为年度实际供水量与设计供水量的百分比。

(5)应急备用水源地:在常规供水水源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情况引发供水量严重不足或暂时停止供水情况下,能及时补充或替代常规供水水源,满足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的水源地。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环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的要求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饮用水安全的会议精神,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工作,特别是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调查评估,摸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

在2008-2010年度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范围,及时掌握其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结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科学确定水源保护范围。

针对调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切实削减污染物产生总量,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

严厉打击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三、加强应急预警,及时消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威胁。

编制分散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风险。

加强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附件一: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2011年1月目录一、评估范围 (1)二、评估内容与要求 (1)(一)水质状况评价 (2)(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 (6)三、评估方式 (12)(一)报送数据 (13)(二)撰写报告 (13)(三)征求意见 (13)四、评估结论 (1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城市1集中式2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二、评估内容与要求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包括水质状况评价和管理状况评估2项内容。

1 本技术方案所指的城市,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镇。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

—1—— 2 —(一)水质状况评价1.指标定义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用水源之和全年水质达标的城市饮水源达标率 %100⨯=量城市饮用水源年供水总源供水量之和水质达标的城市饮用水水量达标率 2.评价标准及指标(1)评价标准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等,全面掌握规模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监测现状,推进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构建,从源头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径流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的范围、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工作,包括城镇水源和农村水源。

— 29 —1.3 编制依据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含水层:指能够透过并给出相当数量水的岩层。

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质和含水构造等条件的总称。

水文地质单元: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性划分的,具有一定边界和统一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本指南指具有一定取水规模(“千吨万人”)及以上,在用、备用、停用和规划的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本指南指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30 —分技术规范》划定的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1.引言1.1 概述引言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人类对饮用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饮用水的质量和供应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保护饮用水水源区的生态环境,确保水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当前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为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源的关键环节,对于饮用水的安全供应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水源区的完整性和保护效果,勘界定标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

通过勘界定标,可以明确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为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本文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重点介绍勘界定标的重要性、原则和方法,并编制一份技术指南,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实用指导。

同时,本文还将对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的意义进行总结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旨在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为饮用水质量的保障和供应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Section 1)主要对本篇文章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首先,我们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进行概述,介绍其背景和重要性。

接下来,我们将说明本文的文章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最后,我们明确本文的目的,即为读者提供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的技术指南,帮助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标定。

正文部分(Section 2)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将详细阐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的重要性、原则和方法,以及勘界定标技术指南的编制要点。

首先,我们将介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概述,包括定义、特点和重要性。

然后,我们将阐述勘界定标的重要性,介绍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详细介绍勘界定标的原则和方法,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实施步骤。

最后,我们将给出编制勘界定标技术指南的要点,包括内容的组成、编写方式和参考资料等方面的建议。

新时代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思考

新时代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思考

收稿日期:2020-08-30作者简介:彭才喜,男,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水资源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mail :*********************.cn水是生命之源,饮水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民生福祉。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文件。

为了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水利部于2011年启动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实行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

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2〕276号)、《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办资源函〔2015〕631号)等文件,逐步明确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等4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016年印发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水资源函〔2016〕383号),对纳入全国重点监管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复核调整。

本研究以近年来长江流域(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成果为基础,分析其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现状及面临的挑战,以问题为导向,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议,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水源地安全保障现状长江流域(片)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水源地共有221个。

自开展长江流域(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以来,水源地安全保障总体状况逐渐改善,供水保证率逐步提高,水量基本能够满足要求,水质达标状况维持在较高水平,监控和管理能力得到一定提升,较好地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环办[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战略思想的总体要求,为重点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我局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及评估工作)。

这是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之后,开展的一次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时间更为紧迫、技术要求更为严格的基础性工作,将为各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也是2008年度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的明确任务。

为做好本次调查与评估工作,我局组织技术牵头单位(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编制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并经专家审核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领导与协调,明确本地区技术牵头单位,积极配合总局环境规划院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努力争取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我局将采取调度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促指导,并于每季度将调查及评估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二○○八年三月六日附件: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1月目录第1章项目背景1.1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展1.2 调查与评估工作的紧迫性第2章项目基本情况2.1 指导思想2.2 总体目标2.3 调查基准年2.4 调查范围2.5 调查与评估内容第3章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3.1 总体思路3.2 技术路线第4章任务分解和工作内容4.1 专题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4.2 专题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第5章实施方案及预期成果5.1 进度安排5.2 组织方式5.3 预期成果第1章项目背景1.1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 号)明确要求,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指南(试行)条文说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2008年3月1.供水企业及服务与供应1~2. 略3. 评估前一年的供水总量(万m3/年)、最高日供水量(万m3/d)、历史最高日及供需比。

说明:“城市的供水能力和城市最高日的需水量之比称“供需比”。

供需比过低,可能影响供水安全;过高则增加投资和成本。

要在保障供水安全的前提下,使供需比处于合理状态。

供需比>1 或虽<1 但期间供水水质及服务压力均满足规定需要的为3 分,贯彻《城市供水行业2010 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 年远景目标》以及《城市供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建(1991)710 号】要求的加分。

4. 略5. 评估前一年供水人口以及对提高普及率所作的贡献。

说明:让城市的郊区及乡村都饮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对保障公共健康,提高生活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条的目的是引导提高供水普及率。

2006 年,我国城市供水普及率为86.67%(含暂住人口)。

县及建制镇尚低于该数。

由于各市、县、镇供水企业客观条件不同,故在评估中普及率不设具体的数据要求,根据供水企业在提高供水普及率中所作的实际工作及实效进行评分。

6. 1990 年以来是否制订过供水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如何?说明:20 世纪90 年代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由此带来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为使城镇供水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相应的供水发展规划,并按规划要求落实到位。

评估时应根据是否制订规划,是否实施规划以及实际供水发展是否按规划进行落实等进行评分。

7. 是否制订过当地的《城市供水行业2000 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城市供水行业2010 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实施情况如何?说明:为进一步以科技进步推动供水事业健康发展,1990年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分析了我们城镇供水企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和主攻目标及其实施措施等,研究制订并颁发了《城市供水行业2000 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施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施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施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
障达标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辽府办函[2017]11号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施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府办函〔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6〕329号)精神,我市自2017年开始用5年时间开展杨木水库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总体要求,初步建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为确保我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市政府决定成立辽源市实施杨木水库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

一、组织机构
组长:康忠贵副市长
副组长:闫锟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维良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张建波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秀梅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广会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凤宇市公用局副书记
刘洪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利市。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一、背景为了确保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监测目的本指南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全国范围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指导,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监测事项1. 监测对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的水质。

2. 监测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水温、pH值、浑浊度、化学需氧量、总大肠菌群等。

3. 监测频率:视地区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每季度进行监测。

4.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水质监测。

5. 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监测责任1. 监测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工作。

2. 监测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水质监测。

3.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报告。

五、监测结果处理1. 监测结果正常:继续按照监测频率进行水质监测。

2. 监测结果异常: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排查原因并进行处理,确保水质安全。

六、监测文件管理1. 监测资料:监测结果、报告等监测相关文件应妥善管理并留存备查。

2. 监测期限:监测文件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的期限进行保存。

七、监测评估组织专家对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定期评估,优化监测方案,提高水质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八、监测宣传开展水质监测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水质监测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九、监测培训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水质监测技能和意识。

十、总结本指南提供了全国范围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郢都水厂)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自2006年以来,水利部实行“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核准公布制度,并对列入《名录》的水源地提出了管理要求和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进一步推动水源地保护工作,经研究,对列入明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

具体目标要求如下:一、水量(一)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合格)(二)流域和区域调度中,应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调度配置方案,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

(郢都、南湖、柳林水源地同属长江流域,水文情况类似,而且各自有负责的供水区域,仅靠调度配置无法完成集团公司全部供水范围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缺少取水管线复线工程,在一路源水管出现故障时,如短期无法修复,将导致荆州区停水。

)取水口处河势稳定;地下水水源地采补基本平衡,长期开采不产生明显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四)建立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秋冬长江枯水期无法确保固定式泵船能在极端情况下正常取水生产,需对泵船所在航段采取水利措施保证枯水期泵船不至于搁浅。

)备用水源能够满足特殊情况下一定的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

二、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目标包括水质保护和区域综合治理两类。

(一)水质保护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按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评价)。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

附件2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水利部水资源司2015年4月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4.1评估内容 (2)4.2评估程序 (2)5评估指标体系 (4)6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7)6.1水量保障 (7)6.2水质保障 (8)6.3监控保障 (11)6.4管理保障 (12)7评估结果分级 (13)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指标体系、赋分标准和评估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年度评估,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饮用水水源地: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

主要包括河道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

(2)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为使水源地能持续满足一定供水保障率的水量和满足一定水质要求而采取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水量水质监控及相关管理的保障措施的统称。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4)年度供水保证率:河道型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供水保证率为年度来水量(包括调水水量)与设计枯水年来水量的百分比。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供水保证率为年度实际供水量与设计供水量的百分比。

(5)应急备用水源地:在常规供水水源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情况引发供水量严重不足或暂时停止供水情况下,能及时补充或替代常规供水水源,满足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的水源地。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水资源函[2016]383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流域机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此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我部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实行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陆续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了供水人口在50万以上或向省会城市供水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重点从水源工程、供水水质水量、日常管理等方面推动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名录》内的部分水源地有调整,并且中等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我部组织对全国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核准(复核),经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共将全国618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名录》管理。

现将复核和修订后的《名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

采取水资源调度、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要求。

我部将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要求,组织做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年度评估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九府厅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3日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为加快推进全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我市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现根据《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九江市9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89%以上,12个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1.67%以上。

2个国家考核的地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21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二、主要任务2017年,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是重点实施工业、城镇生活污染防治项目,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良好水体生态系统保护等工作。

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建立重点任务工作档案、重点工作台账;各地负责重点项目落实,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完成。

2017年底前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

2017年我市水污染防治开展的主要任务分工见附件,其它2017年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文件要求开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6.04•【文号】环办[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但是,由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点多面广、单个水源规模较小、部分早期建设的饮水工程老化失修等原因,水源保护管理基础薄弱、防护措施不足、长效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水源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按期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

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于2015年底前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郢都水厂)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自2006年以来,水利部实行“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核准公布制度,并对列入《名录》的水源地提出了管理要求和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进一步推动水源地保护工作,经研究,对列入明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

具体目标要求如下:一、水量(一)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合格)(二)流域和区域调度中,应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调度配臵方案,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

(郢都、南湖、柳林水源地同属长江流域,水文情况类似,而且各自有负责的供水区域,仅靠调度配臵无法完成集团公司全部供水范围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缺少取水管线复线工程,在一路源水管出现故障时,如短期无法修复,将导致荆州区停水。

)取水口处河势稳定;地下水水源地采补基本平衡,长期开采不产生明显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四)建立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臵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秋冬长江枯水期无法确保固定式泵船能在极端情况下正常取水生产,需对泵船所在航段采取水利措施保证枯水期泵船不至于搁浅。

)备用水源能够满足特殊情况下一定的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

二、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目标包括水质保护和区域综合治理两类。

(一)水质保护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002)Ⅲ类标准(按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评价)。

(基本合格)2、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环质量标准》(GB/T148-1993)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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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
评估指南
(试行)
水利部水资源司
2015年4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4.1评估内容 (2)
4.2评估程序 (2)
5评估指标体系 (4)
6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6)
6.1水量保障 (6)
6.2水质保障 (7)
6.3监控保障 (10)
6.4管理保障 (11)
7评估结果分级 (12)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指标体系、赋分标准和评估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年度评估,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饮用水水源地: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

主要包括河道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

(2)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为使水源地能持续满足一定供水保障率的水量和满足一定水质要求而采取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水量水质监控及相关管理的保障措施的统称。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4)年度供水保证率:河道型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供水保证率为年度来水量(包括调水水量)与设计枯水年来水量的百分比。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供水保证率为年度实际供水量与设计供水量的百分比。

(5)应急备用水源地:在常规供水水源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情况引发供水量严重不足或暂时停止供水情况下,能及时补充或替代常规供水水源,满足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的水源地。

(6)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监控系统:以水量、水质、水位、流速等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为基础,运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和通信网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监控信息系统。

4 总则
4.1 评估内容
根据本指南确定的4类25项指标,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2 评估程序
(1)印发评估方案;
(2)各水源地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建立水量、水质、监控、管理四方面的评估档案;
(3)各水源地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开展自评估,完成自评估报告并上报印发评估方案的部门;
(4)印发评估方案的部门联合相关省水利厅水源地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及档案核查等方式对各水源地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性及定量综合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并反馈各水源地;
(5)根据各水源地对初步评估意见的反馈,形成正式评估意见。

具体评估程序见图1:
图1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程序
5 评估指标体系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标体系共分为4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详见表1。

表1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标体系
6 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类型,本指南将水源地分为湖库型、河道型和地下水型三种类型,表2-表5中未做标注的表明适用于此三类水源地,标注过的按标注类型进行评估。

6.1 水量保障
水量保障评估共4项二级指标,满分30分,水量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详见表2。

表2 水量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6.2 水质保障
水质保障评估共9项二级指标,满分40分,水质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详见表3。

表3 水质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6.3 监控保障
监控保障评估共6项二级指标,满分15分,监控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详见表4。

表4 监控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6.4 管理保障
管理保障评估共6项二级指标,满分15分,管理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详见表5。

表5 管理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7 评估结果分级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综合得分等于四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按照得分多少,分为优、良、中、差四级,饮用水水源地综合评估结果分级见表6。

表6 饮用水水源地综合评估结果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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