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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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 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 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五、案件启示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细密复杂,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如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格式条款或免除其责任条款作出特别说明,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交通事故出现后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慌乱中千万别忘记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 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
四、法律链接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 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又被改送到4S店。就这样,一直拖延到当天中午才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
冯某提交的交警书面告知书载明: 10月20日12时48分南京市交管局指挥中心接 到报警称,冯某于2012年10月20日零点20分,驾驶奥迪轿车沿扬子江大道由南向北 行驶至绿博园附近,撞到不明物体,致车辆失控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及人员受伤的交 通事故。因系事后报案,且无事故现场,经大队调查,目前所得证据无法证实其所陈 述的事故事实。 当日13时6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几天后出具定损单确认车辆维修需34万元, 但拒不支付该费用。因此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 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场,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投保人应努力减少事故造成
的损失,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应积极 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查勘、照相、定损。司机在找救援公司拖车、找修理厂修车时, 关于价格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相差太远;如果发 现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 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司机自己埋单了。若保险事故受损较大,不建议客户自行修理, 否则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
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本Baidu Nhomakorabea中,冯某驾车发生事故后身体受轻微伤,车辆倾覆不能移动,属于应当“保护现场 并立即报警”的情形。故冯某未依法采取措施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第六条第 (六)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是合法合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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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出险受损,应由保险公司按约在车损
险责任范围内理赔,且保险公司确认车辆维修费34万元,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向车 主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查明事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 回车主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车主冯某负担。
经典合同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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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 被告:保险公司 车主冯某以40万元购买一辆奥迪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
2012年10月20日凌晨,其独自驾车撞上路面大石头翻车,被困车内的他打破车窗玻
璃爬出,因受惊过度且身体受伤,就打电话请父母陪同去医院,同时请朋友去事发现 场处理。朋友直接安排修理厂前往事发地拖车,车辆进入修理厂后被告知无力维修,
谢谢!!
四、法律链接
1.《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三、案件分析
双方在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约定,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 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车主冯某也承认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那么保险合 同第六条第(六)款约定的义务对被保险人有约束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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