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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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样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往常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

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运算。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

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公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专门缘故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公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讲明缘故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能够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托付书的送达时刻和地点;

第十三条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会,也能够托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托付代理人,由托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托付的代理人签署托人。

第十四条股东出具的托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不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托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托付人签名(或盖章)。

托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五条投票代理托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备置于公司住宅,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提案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此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条年度股东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能够提出临时提案。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的前七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不足七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此次年度股东会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能够提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也能够直截了当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

第二十一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讲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阻碍、审批情形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咨询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形、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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