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S统计的范围分类与指标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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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S统计的范围分类与指标体系设计

本文首先从国际服务贸易的模式角度阐述了FATS的含义,并指明它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分类的一种。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依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着重讨论了FATS的范围。在介绍和回顾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关于经济变量归类和基本经济变量的内容之后,本文依据GATS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精神探讨了编制FATS统计表时应注意的问题,给出了一个简单的FATS统计表表例。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统计FATS统计

国际服务贸易中FATS概述

(一)FATS的含义

FATS是英文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Service的缩写,意为国外附属机构(或者说分支机构)服务贸易。从本质上讲,它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统计分类。因此,要理解FATS的含义,首先就要对服务、服务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先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服务是针对货物而言的,1993年SNA(国民帐户体系)对它的界定是:“服务不是能够确定所有权的独立实体。它们不能脱离生产单独地进行交易。服务是定做生产的异质产出。它一般是由生产者按照消费者的需要进行的活动,从而实现消费单位的状况的变化。到生产完成时,它们必定已经提供给消费者。”

对国际服务贸易及其分类的认识,主要有两个阶段:一是前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阶段;一是后GATS阶段。GATS扩大了国际服务贸易外延,区分出了四种模式:跨境提供,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指一国境内向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如企业到另外一国境内设立附属企业而在该国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国的自然人暂时移动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该自然人并不取得法人资格。

基于两种主要国际服务贸易的认识,对应的主要有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一种是BOP统计,另一种是FATS统计。基于GATS扩大了的国际服务贸易外延,FATS统计能够很好地统计这部分国际服务贸易,做到不遗漏。它分为内向FATS和外向FATS(也称进口FATS和出口FATS)。前者指在本国的外国附属机构对本国提供的服务贸易,后者指在外国的本国附属机构向该外国提供的服务贸易。

总的来说,BOP和FATS两种主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基本上覆盖了现在人们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认识范围。(参见表1)

(二)FATS统计的范围

虽然BPM5(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和1993 SNA中的居所准则可以提供关于企业居所的明确指南,而且《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也建议无例外地遵守这些准则,但是国际上并不存在设计时专门考虑到FATS统计的一致的所有权概念,对应包括的公司类型,特别是对这些统计是否应包括全部生产商或仅仅包括服务供应商,也不存在一致的看法。因此,《手册》提及FATS范围也只是说“拟包括的范围”。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对FATS 所包括的范围(最主要是确定这种范围的一些技术标准)应该加以讨论。

由于直接投资者和UBO(最终受益的所有者)可能不一致,这样就在FATS 统计中产生了“所有权链”的问题,即确定“编表经济体中外国拥有的分支机构归属于直接投资者(第一外国母公司)的国家,还是UBO(最终受益所有者)的国家”的技术问题。为此,《手册》建议把最终受益所有者基准作为编制FATS统计的第一优先项目,并作为详细编制估算数的依据。为了便于这些数据的比较,应鼓励各国提供一些把变量按第一外国母公司所属国归类的数据。为了在统计数字中把那些只把提供服务作为次要经济活动生产者也反映出来,《手册》建议把货物生产者也包括在内。

(三)FATS的统计记录时间

按照BPM5和1993 SNA,FATS变量原则上应按权责发生制计量并记录。如果可能,应确定日历年为参考年份。仅按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收集和编制数据的国家应对这一做法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关于在其FATS范围内财政年度和日历年度变化程度的信息。”

FATS的经济变量归类和基本经济变量

(一)FATS的经济变量归类

1.按国家归类。按国家分类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统计进口FATS和出口FATS 的问题。对进口FATS来说,必须在归类为直接投资国和归类为最终投资国之间做出选择。对于出口FATS而言,问题在于是将变量归类为直接东道国还是最后东道国(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拥有的分支机构都将包括在FATS范围内)。第一按进口FATS分类。对于制表经济体中的外国拥有的分支机构,问题在于是将FATS 变量归入直接投资者(第一外国母公司)所属国家,还是归入最终投资者(最后受益所有人UBO)所属的国家。欧统局FATS特别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把最终受益所有者视做确定控制程度的第一优先项目,尽管这样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因为最终受益所有权国最终拥有或控制这个直接投资企业,并因此从这种拥有或控制中得到利益,所以从实际原因考虑,最终受益所有权国的概念对于有关行业活动变量的归类更为可取。第二按出口FATS分类。对于制表经济体居民拥有的分支机构,按国家归类FATS变量可能有两种选择。变量可归类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如果所有权是通过一家设在另一国的直接拥有的分支机构体现,变量则应归类到该分支机构所属的国家。此外,《手册》建议将变量归类到按变量对其业务进行说明的分支机构所属国,因为该国是外国直接投资者有商业存在的国家,而且统计数字所跟踪的各种活动如销售、就业等也在这个国家进行。

除进出口FATS的归类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一个以上国家的居民拥有同等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某一特定国外分支机构的FATS变量都整体归类至一个单一的所有者国家。

2.活动和产品分类。第一按经济活动分类。从理论上讲,所有FATS变量均可以生产者的行业活动为基础进行归类。有些FATS变量如增值价值和受雇人数本身是不适合用产品归类。有时,对一些国家而言,FATS统计可能被编制成本国企业的一个子集或者仅按活动归类。因此,手册建议把活动依据作为FATS统计的第一优先项目。为了向国际组织报告,FATS变量应根据ISIC订正,按活动进行分类,并按产生于ISIC的ISIC国外分支机构类别(ICFA)分组。通过这种技术处理所显示的活动类别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活动。事实上,正在积极编制FATS 统计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已采用了这种无所不包的办法。第二按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实质上是在经济活动或者说行业分类的基础之上,对服务进一步的细分。比之按经济活动归类,它也有它们自身的优势和其相应的较为适合的应用范围。对诸如销售量或产量,出口量和进口量之类的特定变量可以按生产和销售的服务产品的类别进行归类。

《手册》建议应尽可能在与EBOPS(服务业目标收支扩展分类)相一致的基础上,按照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商品统一分类和编码制度》对服务进行分类。如果无法达到这种详细分类水平,各国适宜在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之间按行业分解销售量作为按产品分类的第一步。

(二)FATS的基本经济变量

1.销售额(营业额)、产量。针对这一基本变量必须说明几点:销售额和营业额是等同的概念,但是产量和销售额却不是一个概念;取消售额,还是取消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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