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难点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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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

难点与路径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旨在保护环境,在有着“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正是对环

境保护问题的明确回应,亦是《民法典》“绿色化”的重要体现。自此,给公众

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进

行释义,阐述了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又结合当前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几点优化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新时代背景下,科学技术的发展赋予了人们更强的改造自然的能力。而伴随

着生产力的提高与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然遭受破坏、资源过度开发等各类环境问

题也日益凸显。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势必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

要位置。事实上,相较于飞速发展的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差强人意。针对

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了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探讨、研究的焦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进而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公益

的目的。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以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公益诉讼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加以

解释,在现代法中公益诉讼的概念较为普遍的观点主要是从广义角度定义,一般

是指公民、社会组织或团体、特定国家机关等针对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

起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源于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的修订,其中首次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较与此,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

面当前仍处于不断探索与深入研究时期。文章所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指

以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由特定主体针对与环境相关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诉讼活动。围绕这一概念,笔者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一种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其诉讼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公益诉讼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公益目的,生态环境资源本身就属于公共资源领域中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范畴。环境利益属于一种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环境利益可由某地区乃至全人类共同享有,纵然其表现形式存在差异,但究其本质,环境利益的公共属性始终保持不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们赖以生存的公共生活环境以及共同的环境公共利益,它与因个人利益而实施的诉讼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均属于公益诉讼范畴,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民事公益诉讼中针对环境公共利益遭到破坏而提起的特殊性诉讼行为。以法律相关规定为依据,针对可能或者已经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种种不良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实施该不良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目的、保护对象相较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具有一定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其诉讼程序在机能与构造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第三,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畴。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全体诉讼参与人,属于一种单一式诉讼法律关系。换言之,就是原告或者被告均属于“民”。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关系不再是传统简单的“民告民”形式。国家机关(检察院)、社会组织等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于这一法律框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关系就演变为“民告民”和“官告民”的结合体。从这一角度看,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特殊性。

二、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时代价值

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中占据着举足轻重地位的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旨在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避免环境资源遭受损害或面临受到损害威胁的可能。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进程中,公众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力量,理应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一方面,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满足了环境保护的客观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带来的重大挑战。

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给人们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威胁,阻碍着人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当前,在经济水平稳步提升的带动下,人们生活质量普遍提高,随之人们对生存环境的品质也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强化公众参与,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环境公共利益提供保护已经成为满足社会现实需要的使然。另一方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弥补了传统私人利益诉讼的不足。传统私人利益诉讼所解决的问题主要针对私人利益的维护,它无法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提供救济与保护。鉴于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填补了我国在公共利益司法救济方面的空白。

三、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亟需化解的几个难点

(一)原告资格过窄

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框架分析,其经法律明确授权的原告主体包括法定机构以及某些环境保护团体。虽然我国法律为公众参与提供了相应保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将公民个人排出在外。这就导致与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公民主体却无法作为原告针对破坏公共环境利益、污染生态环境等不良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而具有原告资格的社会组织同样也被《环境保护法》中诸多起诉条件所约束。

(二)环保组织能力有限

现阶段,我国社会环境保护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成效显著,但仍然还受到种种现实问题的困扰,以至于立法的预期效果并未实现。一方面,多种因素影响之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还面临着调查取证与立案相对困难的窘境。另一方面,法院系统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机制,法官也以消极回避的态度对待此问题。此外,社会环境保护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及其行为结果负有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环保组织提起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公共利益损害等方面的证明材料,而实践中环保组织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难以提供富含价值的环境污染披露信息。

(三)参与诉讼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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