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脾论治肺系疾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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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脾论治肺系疾病探讨
作者:解开红
来源:《云南中医中药杂志》2019年第03期
摘要:从脾论治是中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源于《内经》。
肺脾相关是中医脏象学说的重要内容,脾肺之间除了五行相生关系外,还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为用的联系,尤其体现在气的生成与运行、津液输布与水液代谢方面,对肺系疾病的治疗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肺脾相关,从脾论治,肺系疾病
中图分类号:R25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2349(2019)03-0007-03
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五脏六腑之间息息相关,任何一个脏腑的功能失调都会影响到其他脏腑的功能。
脾为后天之本,气血生化之源,脏腑经络之根,脾胃健旺,五脏之气皆能得到充养,才能防御外邪入侵,正所谓“正气存内,邪不可干”。
《医学衷中参西录》中提到“脾为后天之本,能资生一身。
脾胃健壮,多能消化饮食,则全身自然健壮”。
张仲景在《金匮要略》中提出“四季脾旺不受邪”。
李东垣在《脾胃论》中也指出“百病皆由脾胃衰而生也”,主张从脾论治百病。
肺系疾病是临床上发病率较高的一类疾病,脾肺相关理论在肺系疾病的病机分析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脾论治肺系疾病可取得较好疗效。
现就从脾论治肺系疾病的理论探索及实践探讨如下。
1;肺脾相关的理论基础
1.1;肺为主气之枢,脾为生气之源;《素问·六节藏象论》曰:“肺者,气之本”。
喻嘉言在《医学实在易》中说:“气通于肺脏,凡脏腑经络之气,皆肺气所宣”。
肺主气,司呼吸,摄纳清气;脾主运化,化生水谷精气,两者结合化为宗气。
宗气为后天之气,是全身之气的主要物质基础,决定着人体气的盛衰的。
脾化生的谷精、谷气和津液,依赖于肺气的宣降而输布全身;肺主气的功能也需要依靠脾之运化完成,只有肺脾两脏相互协同,才能保证宗气的充足。
肺在上主气之宣降出入,脾在中斡旋中焦,使清气得升,浊气得降,二者共同调节人体气机的运动。
《灵枢·五味》云:“谷始入于胃,其精微者,先出胃之两焦,以溉五脏,别出两行营卫之道。
其大气之传而不行者,积于胸中,命曰气海。
出于肺,循喉咽,故呼则出,吸则入”。
故有“肺为主气之枢,脾为生气之源”之说。
肺与脾任何一脏的虚弱,都会导致宗气亏虚,出现气短乏力、咳嗽喘息等症状。
1.2;脾气散精,上归与肺;《素问·经脉别论》曰:“饮入于胃,游溢精气,上输于脾,脾气散精,上归于肺,通调水道,下输膀胱……”。
脾为气血生化之源,脾胃运化所产生的水谷精气,需要通过肺的宣发肃降及朝百脉的功能输布全身。
肺为“华盖”、“水之上源”,主通调水道;脾胃位于中焦,脾气升清。
肺依靠脾的“散精”功能滋养;水液通过脾胃的运化,形成“水精”,上输至肺,通过肺宣发肃降,将水液运至全身,废液“下输膀胱”。
生理上,肺脾两脏协调配合,
相互为用,共同调节人体的水液代谢。
病理上,若脾气虚弱或湿邪困脾,运化失司,聚痰成饮,发为水肿、咳嗽、喘息等病症;反之,若肺气虚弱或邪气束肺,宣肃失常,内生痰湿日久也会伤及脾阳。
1.3;肺主卫,脾主营,主司相连,营卫相合;《灵枢·营卫生会》曰:“人受气于谷,谷入于胃,以传与肺,五脏六腑,皆以受气,其清者为营,浊者为卫”。
营气与卫气的产生,与肺及脾胃有密切联系。
“营出于中焦,……此所受气者,泌糟粕,蒸津液,化其精微,上注于肺脉,乃化而为血,……命曰营气。
卫出于上焦,上焦出于胃上口,并咽以上,贯膈而布胸中”。
说明了营卫之气来源于饮食水谷,营气出自中焦脾胃,卫气出自于上焦肺脏。
因此有“肺主卫,脾主营”一说。
生理上,脾与营属阴,肺与卫属阳,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灵枢·五味》亦说:“谷始入胃,其精微者,先出于胃之两焦,以灌五脏,别出两行,营卫之道”。
脾胃化生之水谷精微,是营卫气血的主要物质基础。
由此可见,营气与血液共行脉中,滋养全身;卫气行于脉外,温煦机体,固护肌表。
在营卫之气的生成与运行过程中,脾肺协调统一。
1.4;经脉相通,同气相求;《灵枢·经脉》记载:“肺手太阴之脉,起于中焦,下络大肠,还循胃口,上膈属肺”。
《灵枢·动输》中言:“胃为五脏六腑之海,其清气上注于肺,肺气从太阴而行之”。
在经络阴阳属性上,肺脾两经同属“太阴”,有“同气相求,同声相应”之意。
此外,太阴与阳明互为表里,即肺与大肠、脾与胃互为表里。
正因为如此,肺与脾、胃、大肠在病理上相互影响。
故《素问·咳论》认为咳嗽的病因病机“皆聚于胃,关于肺”,“其寒饮食入胃,从肺脉上至于肺则肺寒,肺寒则外内合邪因而客之,则为肺咳”。
1.5;脾为生痰之源,肺为贮痰之器;明代李中梓所著《医宗必读·痰饮》云:“脾为生痰之源,肺为贮痰之器”。
《景岳全书》说:“五脏之病,虽俱能生痰,然无不由乎脾生。
盖脾主湿,湿动则生痰,故痰之化,无不在脾。
”肺主宣发与肃降,宣发可将津液布散于肌肤皮毛,肃降可使水道通调,使上源之水下行。
若肺失宣降,上焦水液不能布散与通降,停聚于肺,化为痰饮。
而肺病痰饮为患,不单纯是肺本身病变,其根源多因脾气虚不能运化水湿,水湿停聚于肺而发病。
若因饮食不节、外感六淫之湿、思虑过度等,损伤脾胃功能,导致脾失健运,水湿不运,聚而为痰,痰浊阻肺,影响气机,则肺气失于宣降,则见咳嗽、痰多,甚或上逆作喘。
1.6;五行相生,培土生金;《医碥》云:“饮食入胃,脾为运行其精英之气,虽曰周布诸脏,实先上输于肺,肺气先受其益,是为脾土生肺金”。
在中医五行学说中,脾属土,肺属金,土能生金,肺为脾之子,脾为肺之母,两者为母子关系。
由于土能生金,故补脾能够益肺,曰“培土生金”。
培土生金不仅是五行相生的简单推演,在人体中,它是肺脾相关的具体体现。
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肺与脾之间除了五行相生的母子关系之外,在经脉、主司、气的生成、水液代谢等方面有密切联系,使得肺脾在生理上相辅相成,病理上相互影响。
所以,临床上某些肺系疾病可以从治脾入手,肺脾同治,从而起到培土生金的作用。
正如《石室秘录》曰:“治肺之法,正治甚难,当转治以脾。
”
2;肺脾相关的现代研究
现代研究发现,健脾类中药具有以下作用:(1)能调控炎症因子,减少炎症反应,具有抗炎作用[1]。
(2)抗氧化、抗缺氧和改善通气功能障碍[2]。
(3)能改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的气道重塑[3]。
(4)可以提高淋巴细胞的转化率,增强机体的免疫功能[4]。
3;从脾论治肺系疾病临床实践
3.1;健脾补肺(培土生金);李中梓提出“肺气受伤者,必求之与脾土”。
脾气虚损,脾土不能生养肺金,则可致肺气不足,出现咳嗽、自汗、气短等症状,可用六君汤健脾益气;肺脾同病,气阴两伤,伴见疲乏、食少、便溏等脾虚症状,可用参苓白术散益气养阴,健脾补肺。
临证可根据症状,应用黄芪、党参、白术、茯苓、甘草、黄精、山药等药物“培土”,以健脾助肺。
3.2;补脾实卫;肺与脾母子相应,肺主皮毛,脾主肌肉,共同防护人体免受外邪的侵袭。
沈金鳌《杂病源流犀烛》云:“肺主气,脾生气,故伤风虽肺病,而亦有关于脾。
脾虚则肌肉不充,肺虚则六府不闭,皆风邪之所由以入也”。
临床所见肺气虚自汗外感证,常用玉屏风散加减实卫固表止汗,方中黄芪补肺实卫,得防风则使邪去而外无所扰,得白术以培中固里,所谓“发在芪防收在术”,内外兼顾,肺脾共调。
3.3;健脾化痰;《医宗必读》提出“脾为生痰之源,治痰不理脾胃,非其治也。
” 故凡治痰,不仅要宣肃肺气,助痰液排出体外,更须治脾,健脾补气,促其运化,以杜绝生痰之源。
脾失健运,水湿内停,聚而生痰成饮,影响肺的宣发肃降及通调水道的功能,势必出现咳、痰、喘诸证,“治痰先治脾,脾复健运正常,而痰自化矣”,临证可用二陈汤、涤痰汤、清气化痰汤健脾化痰。
3.4;健脾利水;水液代谢异常必责之于肺脾。
肺主通调水道,通过宣发和肃降调节人体水液代谢。
肺失治节,通调水道功能失常,脾失健运,水液停滞,水湿泛溢肌肤,导致喘咳、痰饮、痞满、水肿、便溏等病症。
其治法应宣肺利水与健脾化湿并举,可用五苓散合实脾饮温阳健脾,行气利水。
3.5;补益脾肾;张锡纯在《医学衷中参西录》中指出,“喘息一证当责之脾胃”。
《类证治裁·喘证》云:“喘由外感者治肺,由内伤者治肾。
” 肺胀病变首先在肺,继则影响脾肾,后期病及于心。
肺病及脾,子盗母气,日久则肺脾两虚;肺为气之主,肾为气之根,久病[HJ2.3mm]肺虚及肾,金不生水,肾气衰惫,摄纳无权,故喘息气短,痰白如沫,形寒肢冷,治疗当兼顾脾肾,可用生脉饮合七味都气丸益气养阴,补肾纳气。
4;小结
综上所述,肺脾相关理论在肺系疾病的病机分析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且脾为后天之本,肺系疾病的发生与脾的功能失常关系密切。
从脾论治肺系疾病,注重脏腑之间的生克制化规律,顾护脾胃,肺脾同治,五脏并调,临证根据情况,合理遣方用药,方可取得最佳疗效。
参考文献:
[1]苗兰英,王艳杰,郭隽馥,等,补脾益气方对脾虚型哮喘大鼠肺组织Toll样受体4表达的影响[J].中华中医药杂志,2014,29(7):2315-2317.
[2]朱渊红,王真,张弘,等,益气健脾方对气虚痰湿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氧化损伤的影响[J].中国中医药科技,2006,13(2):125.
[3]王丽洁,益气健脾化痰方治疗慢阻肺病稳定期患者的临床观察及对血清中TGF-β1、b-FGF的影响[D].哈尔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4.
[4]崔晓丽,姜云香.培土生金法在呼吸系统疾病中的应用[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5,17(6):53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