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改革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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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两税法”改革及其影响


(中央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
[摘要]经过两税法改革,由唐代税收对象和税收内容的改变可以看出,税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税收以资产为
据,缴税方式以实物税和货币税并存,并向货币化发展。

以“量出制入”为财政原则,开创国家预算制度先河;扩大纳税主体,推进税收公平;明确各阶层税率,体现双向税收公平;实行费改税,实现简化税制。

两税法实施后,这种被迫的钱重物轻的现象在乡村中表现严重,农业商品化发展逐渐成熟。

[关键词]两税法;税制改革;制度影响;生活影响[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
B
[收稿日期]2012-03-23
一、两税法改革的产生背景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推行的两税法,是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一次税制改革,这一制度的推行是租庸调制遭到破坏的结果。

《新唐书·食货志》称,“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这两句话很好地阐明了两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唐朝前期,租税制度长期实行租庸调制,这一制度是根据均田制制定的。

当时尽管存在土地兼并,但多数农民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故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能够顺利实行。

唐朝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严重,大批农民失去土地而流亡或者成为地主的佃户,政府所掌握的人口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渐枯竭,因而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了。

这一过程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造成“王赋所入无几”的财政困境。

为了增加收入,政府不得不加大对农民的赋税征收,以致苛捐杂税名目繁多。

面对窘迫的财政状况和不断加深的社会矛盾,唐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弦更张。

安史之乱以后,最高统治者已不再坚持租庸调法,而是命令地方官吏根据实际情况,量贫富等第来收税,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两税法”应运而生。

二、两税法改革的内容及其对唐代税收制度的影响
“两税”之名早在玄宗时就有文献记载,但当时所提到的“两税”是指租庸调,丁租征于每年11月至次年正月的冬季,庸、调征于每年8月至10月的秋季,故名“两税”。

而杨炎所沿用下来的两税法是指:“夏税无过6月,秋税无过11月”。

即因赋税分一年两次征收而得名。

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正式颁布“两税法”。

据《旧唐书·杨炎传》,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元过六月,秋税无过11月。

逾岁之后,
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一)以“量出制入”为财政原则,开创国家预算制度先河
所谓“量出制入”即以支定收,规定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国总税额,然后把这一数额分配到各州县进行征收。

中国自西周以来,传统的财政原则一向是“量入为出”。

“量入为出”是家庭预算的重要原则,在王室私藏与国家公赋不分的情形下,很自然将家庭经济原则作为国家财政原则,也就是两税法改革前后的财政原则完全相反。

从预算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上是量出以制入,这也意味着两税法的财政原则开创了我国预算制度的先河,现在国家预算制度实施过程中先划分事权和财权,再制定收入计划,正是“量出以制入”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扩大纳税主体,推进税收公平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为两税法中的税收主体。

意即在纳税过程中不再区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方为准登入户籍纳税。

同时也不分贵贱和身份,每个人都要履行纳税义务,而在租庸调制下拥有免税特权皇亲国戚、官僚、衣冠形势户等也都成为纳税对象。

这说明经过赋税改革以后,几乎全国人户都成为两税的纳税对象,从范围上扩大了征税面,从税收思想的角度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融入了公平纳税的理念。

但当时这种税收公平
第2012年第4期(总第396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4,2012Total No.396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4-0034-0234--
思想并没有明确提出。

(三)按夏秋两次征税,明确纳税时间
在两税法中,其关于纳税期限的要求为“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11月”,也就是说每年分夏税和秋税两次征收,夏税征收不得超过六月份,秋税不得超过11月份,征税时间非常明确,改变了过去征税时间过长,影响工作效率的状况。

(四)明确各阶层税率,体现双向税收公平
杨炎所制定并提出两税法是在原有户税和地税的基础上制定形成的,代宗大历年间户税和地税收入的不断增加,为向两税法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户税亦称“赀课”,是资产税,唐高祖武德年间已开始实行,在按照户等交纳铜钱在两税法中,户税按九等分摊。

地税是由义仓纳粟制度发展起来的,唐初规定从王公贵族到普通百姓都必须交纳,“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按比例分摊。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即男子不分丁男和中男,均以其所持有的土地和财产数量为依据进行课税,这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对于不定居的商贾游贩,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无定所的商人的适用税率与有定所的人基本相同,体现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

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是杨炎关于税制改革思想的精华所在。

主要特点是资产税,以贫富为差,富有者多交,贫穷者少交或不交,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征,这也是在其减免税方面的体现。

而在关于罚则制定方面,原来的租庸调和一切杂税的征收制度作废,若在两税之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

(五)实行费改税,实现简化税制
两税法以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其他各种杂税吸收进来,统统以两税的形式来征收,其中明确规定租、庸、杂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征收。

初行两税法时,规定“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这样不仅简化了税种,也简化了缴税的程序,节约了纳税成本。

首开我国费改税的先河,为后来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借鉴。

(六)限制地方财权,巩固中央政权
“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动乱时期中央政府的临时性放权和地方政府势力的急剧膨胀,引起了唐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关系分割对象的变化,直接导致了以前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制税权和赋税放免权实际下移地方。

唐中央通过推行两税法,采取“以支定收”的方法,严格核定了州、使两级预算的收入项目及其数量界限,同时中央也确定了自己的两税收益数量,这便使中央财政完成了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的程序,理顺了自安史之乱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混乱不堪的财税体系,达到了限制地方财权、增加中央财权的目的。

三、两税法改革对唐代人民生活的影响
(一)钱重物轻现象日益严重
在关于纳税物品的规定上,“定税计钱,折钱纳物”。

两税法完全以钱来作预算,而不再以物来确定,用钱计定后,再折纳成实物。

这与之前的租庸调制度下完全以实物计征,户税作为其补充交纳铜钱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但两税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谷粟等实物,而是遵循着“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的原则进行征纳。

唐代是—个“钱帛兼行”时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铜钱逐渐排斥绢帛,从而造成铜钱明显供应不足,发生钱重物轻现象。

两税法实行后,缴税农民被迫地转向市场,用自己的产品换取铜钱以缴税,即使是以钱定税,但因估价不同,农民常受到更重的剥削。

两税法实施后,这种被迫的钱重物轻的现象在乡村中表现严重。

因此钱重物轻,是两税法实施不久后,对农民的剥削仍然日益加重的表现之一。

因此,在陆贽的《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中提出“请两税以布帛为额不计钱数”。

(二)农业商品化发展逐渐成熟
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

政府征发徭役也以和雇为主,松弛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

赋税内容不再是原来硬性规定的“租”、“调”之属,而是货币化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对国家的依附。

农民为完成国家赋税和养家糊口,扩大了以农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弃农经商,或靠佣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

农民从事多种经营,促进了唐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结语
经过两税法改革,由唐代税收对象和税收内容的改变可以看出,税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税收以资产为据,缴税方式以实物税和货币税并存,并向货币化发展。

纳税项目比以前减少,纳税时间明确集中,纳税手续简便易行,使唐代赋税的征收发生根本的变化,故当时人说“天下便之”。

因此,两税法完成了唐代税改的目标,成为唐代税改的最终成果。

赋税内容不再是原来硬性规定的“租”、“调”之属,而是货币化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对国家的依附,使农业的产业经营具有了选择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孙翊刚,等.中国赋税史[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3
[3]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胡文骏.两税法中的财政思想及其影响[J].现代经济信
息,2010(15)
[责任编辑:董润萍]
张琦:浅析“两税法”改革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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