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七月四日

注册建造师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

注:1.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电力工程)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机电安装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