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 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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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解除或辞去委托、着录项目变更手续——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质押——登记之日(也即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专利权——公告之日

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

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

2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优先权要求声明,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解除委托(着录项目变更)

3:可以单独实施(收益自得)

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收取的使用费均分)

、赠与。专利权还可以继承。

4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期限、侵权诉讼时效期限

对国际申请而言,若该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撤回或视为撤回,或者对中国的指定被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且不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5、需要特别授权的委托书: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解、

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6、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的资料:

依赖遗传资源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说明理由。(国际申请时,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书面说明中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需在请求书中说明的: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依赖遗传资源的、设计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提交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要求优先权、委托代理机构、同日申请声明

涉及分案申请的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若填写不对则按一般专利受理)涉及新生物材料,并提交了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写明保藏单位、地址、日期、编号、分类命名

可在请求书中说明的:请求提前公布专利申请、保密申请(也可在发明专利进入公布准备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前提出)、发明人不公布姓名、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7、资料提交日期的限定

生物样品保藏:在申请日前最迟申请日(优先权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知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我国的有CCTCC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

心、CGMCC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最迟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和补正材料。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证明材料:自申请日2个月内提交(国际展会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学术会议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申请前已经获知他人泄露的)。若在申请日后得知他人泄露,在得知情况后2个月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申明。

申请日的更正:在递交申请文件2个月内或者收到申请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提出,附上证明文件

收文登记簿,查询相关文件:查询时效为1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

保密专利的请求:在发明专利进入公布准备前,或实用新型进入授权公告前提出。专利局也可以自行进行保密确定。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专利局每两年也会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不需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专利权评价报告,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作出。提出请求后1个月未提交费用,视为未提出。请求人认为有错误,在收到报告后2个月请求更正。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共同专利权人中的部分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知局作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不符合,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多个请求人请求的,都受理,仅作出一份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专利侵权纠纷,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公众意见:在发明申请公布之日至发出授权通知前,任何人,向专利局提出,会被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审查时考虑。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会晤: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时或之后提出会晤要求、或审查员发出会晤约请。采用书面或电话约定形式,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由审查员主持。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必须参加,申请人可一起参加。未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参加,若无声明,全部申请人都应当参加。

会晤前,确定要讨论的问题。准备提出新文件,应事先提交给对方。会晤中,仅讨论已经事先确定的问题和文件。还可以取证(证据为书面文件或实物模型)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出,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8、相关费用的缴纳期限

费用缴纳的期限(耽误期限的处分):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国际申请为进入2个月)——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视为撤回、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实审费——申请日起3年内——视为撤回

复审费——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视为未提出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专利证书印花税——自收到办理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放弃取得专利权;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收到确认权利丧失通知2个月内,并说明理由——不予恢复、

延长期限请求费——原指定期限届满前——不予延长;

(五)着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请求提出1个月——视为未提出。

(六)年费——上一年度期满前。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6个月内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每超时1个月,加收全年年费5%。期满不符合要求,专利权终止。终止后,办理恢复手续时,除了补缴年费外,还应缴纳或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七)单一性恢复费——指定期限内——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视为撤回,且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自缴费日起3年内,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未注明收款地址和人姓名的,按记载的申请人信息退款。费用的查询,自汇出费用之日1年内。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写明申请号和缴纳的费用名称,否则,视为未缴费。

费用减缓请求: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提出,包括申请费、实审费、复审费、授权前3年的年费这4种费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减缓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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