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监管评级项目用户需求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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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监管评级项目用户需求说明书

中国银监会监管评级项目用户需求说明书历史版本记录

补充:流程图,机构图,表样

目录

0. 文档介绍 (5)

0.1文档目的 (5)

0.2文档范围 (5)

0.3读者对象 (5)

0.4参考文档 (5)

0.5术语与缩写解释 (5)

1. 产品/系统介绍 (6)

2. 产品/系统面向的用户群体 (6)

3. 系统监管评级业务流程 (7)

4. 产品/系统的功能性需求 (9)

4.0功能性需求分类 (9)

4.1用户登录 (10)

4.1.1 登陆校验 (10)

4.1.2个性化登录界面 (10)

4.2查询 (11)

4.2.1查询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简表 (11)

4.2.2查询受评银行某期评级状态 (11)

4.2.3查询受评银行某期定量得分 (11)

4.2.4查询受评银行某期定性得分 (12)

4.2.5查询受评银行各期定量纵比报表 (12)

4.2.6查询受评银行各期定性纵比报表 (13)

4.2.6查询受评银行各期综合纵比报表 (13)

4.2.7查询各受评行某期定量横比报表 (13)

4.2.8查询各受评行某期定性横比报表 (14)

4.2.9查询各受评行某期综合横比报表 (14)

4.2.10查询某期单项n级以下银行报表 (12)

4.2.11查询某期综合n级以下银行报表 (12)

4.3初评 (15)

4.3.1定性因素评分 (15)

4.3.2生成初评结果 (15)

4.4复评 (15)

4.5审核 (16)

4.5.1审核 (16)

4.5.2审核会议纪要 (17)

4.6通报反馈 (17)

4.6.1通报反馈记录 (17)

4.6.2反馈处理结果 (17)

4.6.3复审调整评级 (18)

4.7人员管理 (18)

4.7.1人员信息查询 (18)

4.7.2人员信息增加 (19)

4.7.3人员信息修改 (19)

4.7.4人员信息删除 (20)

4.8部门管理 (20)

4.8.1部门信息查询 (20)

4.8.2部门信息增加 (20)

4.8.3部门信息修改 (21)

4.8.4部门信息删除 (21)

4.9日志审计 (23)

4.9.1操作记录查询 (23)

4.10参数管理 (22)

4.9.1指标查询 (22)

4.9.2指标修改 (22)

4.9.3指标增加 (22)

4.9.4指标删除 (23)

4.9.5指标修订记录查询 (23)

4.9.6监管周期管理 (23)

5.报表样例: (25)

5.1表样一:“定量”指标值及得分的纵比报表 (25)

6. 产品/系统的非功能性需求 (26)

6.1用户界面需求 (26)

6.2软硬件环境需求 (26)

6.3产品/系统质量需求 (26)

6.4总体设计原则 (26)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7)

2、保密、安全性 (27)

3、先进性 (27)

4、灵活性、适应性 (27)

5、扩展性 (27)

6、可用性 (27)

6.5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28)

0. 文档介绍

0.1 文档目的

本说明书是为了明确表述本项目的需求分析人员在与中国银监会监管评级项目的各个业务人员进行需求讨论后,达成的书面共识。

0.2 文档范围

本说明书是针对中国银监会监管评级项目。

本说明书与“需求规格说明书”一起,为系统设计、编程、软件测试、验收提供基本依据。

0.3 读者对象

本规格的阅读、使用者包括:

(1)中国银监会业务需求制定人员;

(2)本系统设计人员;

(3)本系统测试人员。

0.4 参考文档

中国银监会提供的: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中国银监会基础报表,特色报表,监控指标》

《中国银监会1104生成报表》

0.5 术语与缩写解释

1. 产品/系统介绍

本监管评级系统的主要功能和实现目标:1.监管评级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2.监管评级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3.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监控。

2. 产品/系统面向的用户群体

2.1组织结构图:

2.2监管组织关系图:

级别部门监管对象

2.3本监管评级项目主要面向的用户:

1.主监管员

2.主管

3.审核人员(主任办公会或银监局的局长办公会成员)

4.系统管理员

各种类型用户主要业务权限与职责:

主监管员:查询定量指标及相关报表、定性因素初评打分、生成初评结果、录入复评结果、录入审核结论及系统外活动如收集评审信息、档案归集等。主管:查看初评信息及相关报表,复评调整定性因素、生成复评结论。

审核人员:查看复评信息及相关报表,审核调整定性因素、生成审核结论。系统管理员:监管员信息管理、监管关系、登陆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等。

3. 系统监管评级业务流程

1)收集信息:在评级前主监管员应充分收集信息, 此活动是系统外活动。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银行提交的经营计划,经营状态报告,市场准入申请,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跨境监管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银行的商业评级结果,媒体报道的银行信息。

2)初评:主监管员依据评级方法和标准,充分考虑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主要是定性因素打分),确定6+1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填制相关的工作底稿;如需要修改,主监管员可以在复评前修改初评结论。

3)复评:复评人员(现场主查人及其上级主管)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银行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于各项评级内容(主要是定性因素),不同意初评意见的,应阐明理由,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不同于初评的监管评级级别。如需要修改,复评人员(主管)可以在审核前修改复评结论。

4)审核:审核人员(各监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和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人员)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确定复评过的被评级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各监管部门和各派出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审核结论与复评结论不一的,可以调整复评结果(调整定性因素)。如需要修改,审核人员(部门主任、局长)可以在通报前修改复评结论。

5)通报: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综合评级结果通过审慎会议的形式通报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必要时一并通报要求商业银行整改的意见。

6)反馈:商业银行接到通报后,如有异议,10天内提出反馈意见和新的资料;如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回应报告和确认书。

7)反馈处理:对于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结合银行提供的新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定,除非有重大评级信息被遗漏,或评级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始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8)归档:评级结束后,主监管员做好材料存档工作。此活动是系统外活动。

监管评级业务流程

4. 产品/系统的功能性需求4.0 功能性需求分类

4.1用户登录

4.1.1 登陆校验

(1)功能说明

从登陆网页中校验用户合法性。

(2)用户

本系统所有合法用户。

(3)工作流程

1)初次登陆本系统时,系统自动转入单点登陆系统的登陆页面。

2)用户输入的ID和密码后,单点登陆系统校验用户的合法性。

3)若用户为本系统的合法用户,则进入到本系统主页面。

否则提示用户登陆失败。

4.1.2 登录提醒页面

(1)功能说明

校验密码后,根据用户的类别以及所属部门,加载对应的功能,并生成对应的菜单结构的界面及相关事件提醒页面。

(2)用户

本系统所有合法用户。

(3)工作流程

1)登陆本系统后,获取用户的类别信息,所属部门,操作权限等信息2)根据上述信息获取应该加载的功能模块,并展现不同的界面给用户。

3)如有需要提醒的事件,弹出相关事件提醒页面给用户。

4.2 查询

4.2.1查询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简表

(1)功能说明

查询监管评级要素及指标权重,并显示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简表。(2)用户

本系统所有合法用户。

(3)工作流程

1)选择查询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简表时,系统自动转入该页面。

2)系统自动从要素及指标信息表中查询全部要素及指标权重信息,并显示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简表。

4.2.2查询受评银行某期评级状态结果

(1)功能说明

查询受评银行列表,并显示某监管周期的评级状态。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选择查询受评银行列表时,系统自动转入该页面。

2)系统自动从银行信息表中查询属于操作员负责的银行并显示列表。

3)系统自动显示受评银行在某监管周期的评级状态(未评级,已初评,已

复评,已审核,已通报,已反馈,已复审,已确认)。

4)已经有评级结论的(各阶段),显示各要素及综合评级结果。

4.2.3查询受评银行某期定量指标得分

(1)功能说明

查询指定商业银行在某监管周期的“定量”指标值及得分。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受评银行定量指标”时,系统自动转入该页面;

2)系统显示属于操作员负责的受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

3)系统自动查询到该银行在本期的各定量指标值及得分并显示。

4.2.4查询受评银行某期定性因素得分

(1)功能说明

查询指定商业银行在本期的“定性”因素得分。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受评银行评级状态及得分时,系统自动转入该页面;

2)系统显示属于操作员负责的受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

3)系统自动显示该银行在本期的定性因素得分。

4.2.5查询某期单项n级以下银行报表

(1)功能说明

查询管辖内某监管周期单项要素在n级(n>=3)以下的银行信息报表。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某期单项n级以下银行报表”时,系统转入该页面。

2)系统自动查询某监管周期单项要素在n级(n>=3)以下的属于操作员负

责的受评银行列表信息并以报表形式显示,含期次、银行、要素、得分、评级。

4.2.6查询某期综合n级以下银行列表

(1)功能说明

查询管辖内某监管周期综合评级在n级(n>=3)以下的银行信息报表。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某期综合n级以下银行报表”时,系统转入该页面。

2)系统自动查询某监管周期综合评级在n级(n>=3)以下的属于操作员负

责的受评银行信息并以报表形式显示。

4.2.7查询受评银行各期定量纵比列表

(1)功能说明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受评银行各期定量纵比报表”,系统自动转入该页面;

2)系统显示属于操作员负责的受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并选择起

止期次范围;

3)系统自动查询该银行在各评级周期的各“定量指标值及得分”并以报

表形式显示。

4.2.8查询受评银行各期定性纵比报表

(1)功能说明

查询指定商业银行在各监管周期的“定性因素”得分的纵比报表。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受评银行各期定性因素得分的纵比报表时,系统自动转

入该页面。

2)系统显示属于操作员负责的受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并选择起

止期次范围。

3)系统自动查询该银行在各评级周期的各“定性因素得分”并以报表形式

显示。

4.2.9查询受评银行各期综合纵比报表

(1)功能说明

查询指定商业银行在各监管周期的“全部要素及综合”得分的纵比报表。(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受评银行各期综合纵比报表”时,系统转入该页面。

2)系统显示属于操作员负责的受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并选择起

止期次范围。

3)系统自动查询该银行在各评级周期的各“全部要素及综合得分”并以报

表形式显示。

4.2.10查询各受评行某期定量横比报表

(1)功能说明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各受评行某期定量横比报表”时,系统转入该页面。

2)系统显示属于操作员负责的受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复选);

3)系统自动查询各银行在某监管周期的各“定量指标值及得分”并以报表

形式显示。

4.2.11查询各受评行某期定性横比报表

(1)功能说明

查询管辖内各商业银行在某监管周期的“定性因素得分”的横比报表。(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各受评行某期定性横比报表”时,系统转入该页面。

2)系统显示属于操作员负责的受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复选);

3)系统自动查询各银行在某监管周期的“定性因素得分”并以报表形式

显示。

4.2.12查询各受评行某期综合横比报表

(1)功能说明

查询管辖内各商业银行在某监管周期的“全部要素及综合得分”横比报表。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查询各受评行某期综合横比报表”时,系统转入该页面。

2)系统显示属于操作员负责的受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复选);

3)系统自动查询各银行在某监管周期的“全部要素及综合得分”并以报

表形式显示。

4.3 初评

4.3.1定性因素评分

(1)功能说明

操作员给指定银行的各个定性因素进行评分

(2)用户

主监管员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定性因素评分,系统显示本期本人管辖未评,初评的银行列表

2) 操作员选定银行,系统显示各项定性因素列表及标准分;

3)操作员选择指标,系统显示评分提示页面,;

4)操作员在评分提示页面录入“评分理由”和“得分值”并提交

5)系统校验成功后提交并返回“定性因素列表”画面

6)操作员继续下一个指标;

7)全部定性因素评分完成后,选择“评分完成”

8)系统显示全部定性因素的标准分和得分。

9)操作员选择“下一步”,进入“生成初评结果”画面

4.3.2生成初评结果

(1)功能说明

操作员为指定银行的6+1个要素和综合评级生成初评结果。

(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完成定性因素评分后,选择“下一步”或直接选择“生成初评结果”,进入本画面;

2)系统自动生成并显示6+1个评分要素的初评结果和综合评级初评结果;

3)操作员选择“展开”,可显示所有定量指标及定性因素的值和得分。4.4 复评

(1)功能说明

对被监管商业银行在本期的初评结论进行复评,同意初评结论时“同意初评”,不同意初评结论的地方可进行“评分调整”,最后形成复评结论。(2)用户

主监管员?主管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复评”时,系统显示本期本人负责的“已初评银行列表”,

操作员选择银行(只负责一家银行的直接进入下一步);

2)系统自动显示本人负责的银行在本期的各定量指标值和初评各项得分,

并显示提示按钮“同意初评”、“复评调整”;

3)如复评会议通过初评结果,操作员选择“同意初评”进入“生成复评结果”画面。

4)如复评时未通过初评结果,操作员选择“复评调整”,系统进入“定性评分调整”页面,系统显示银行本期各项定性因素初评得分及理由;

5)操作员依次选择需要调整的定性因素,录入“调整理由”和“复评得分”;

6)全部需要调整的定性因素评分完成后,选择“调整完成”,进入“生成复评结果”画面

7)在“生成复评结果”画面,系统自动生成并显示6+1个评分要素的复评评分结果和综合评级复评评分结果

8)操作员选择“展开”,可显示复评所有定量指标及定性因素的值和得分。

4.5 审核

4.5.1审核

(1)功能说明

对被监管商业银行在本期的复评结论进行审核,同意复评结论时“同意复评”,不同意复评结论的地方可进行“评分调整”,最后形成审核结论。(2)用户

主监管员?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审核”时,系统显示本期本人负责的“已复评银行列表”,

操作员选择银行(只负责一家银行的直接进入下一步);

2)系统自动显示本人负责的银行在本期的各定量指标值和复评各项得分,

并显示提示按钮“同意复评”、“审核调整”;

3)如复评会议通过初评结果,操作员选择“同意复评”进入“生成审核结果”画面。

4)如审核时未通过初评结果,操作员选择“审核调整”,系统进入“定性评分调整”页面,系统显示银行本期各项定性因素初评得分及理由;

5)操作员依次选择需调整的定性因素,录入“调整理由”和“审核得分”;

6)全部需要调整的定性因素评分完成后,选择“调整完成”,进入“生成审核结果”画面

7)在“生成审核结果”画面,系统自动生成并显示6+1个评分要素的审核评分结果和综合评级审核评分结果

8)操作员选择“展开”,可显示审核所有定量指标及定性因素的值和得分。4.5.2审核会议纪要

(1)功能说明

操作员录入审核会议纪要

(2)用户

主监管员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录入审核会议记录”,系统进入此页面;

2)系统显示本期本人管辖的“已复评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在评级审核会议上进行审核的银行(可复选),并打勾记录是否通过审核;

3)在“会议纪要”栏录入“审核会议纪要”

4.6通报反馈

4.6.1通报反馈记录

(1)功能说明

操作员录入对银行通报及银行反馈的记录

(2)用户

主监管员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录入通报反馈记录”,系统进入此页面;

2)系统显示本期本人管辖的“已审核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进行已通报的银行,并打勾记录“已通报”;

3)在“通报记录”栏录入“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的通报”记录;系统提示选择“银行无异议”和“银行有异议”;

4)如果银行对评级结果无异议,在“回应报告纪要”和“确认书纪要”栏分别录入商业银行的“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纪要。并打勾“银行已确认”,整个操作流程结束。

5)如果银行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在“银行反馈意见”栏录入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系统提示进入“反馈处理结果”页面。

4.6.2反馈处理结果

(1)功能说明

操作员录入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反馈意见”的处理结果

(2)用户

主监管员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反馈处理结果”,系统进入此页面;

2)系统显示本期本人管辖的“已反馈银行列表”,操作员选择进行已反馈意见的银行;

3)在“反馈处理”栏选择“复审调整评级”或“维持原始评级”。如选择“复审调整评级”,系统进入“复审调整评级”页面,如选择“维持原始评级”,整个操作流程结束。

4.6.3复审调整评级

(1)功能说明

针对被监管商业银行对本期的评级结论所做的反馈,结合银行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内部再次审定,并对有重大遗漏或判断失误的的地方可进行“复审评分调整”,最后形成复审后的评级结论。

(2)用户

主监管员?审核人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复审调整评级”时,系统显示本期本人负责的“复审银行

列表”,操作员选择银行(只负责一家银行的直接进入下一步);

2)系统自动显示本人负责的银行在本期的各定量指标值,各项定性因素初

评得分及理由;

3)操作员依次选择需调整的定性因素,录入“调整理由”和“复审得分”;

4)全部需要调整的定性因素评分完成后,选择“调整完成”,进入“生成复审结果”画面;

5)在“生成审核结果”画面,系统自动生成并显示6+1个评分要素的复审评分结果和综合评级复审评分结果;

8)操作员选择“展开”,可显示复审所有定量指标及定性因素的值和得分。

4.7人员管理

4.7.1人员信息查询

(1)功能说明

系统管理员查询人员信息。

(2)用户

系统管理员?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人员信息查询。

2)操作员选择所属部门、人员代码、人员姓名、用户类型、监管银行后

输入相应的检索内容。

3)系统列出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信息(含人员代码、人员姓名、用

户类型、所属部门、监管银行)。

4.7.2人员信息增加

(1)功能说明

系统管理员增加人员信息。

(2)用户

系统管理员?

(3)工作流程

1) 操作员选择人员信息增加

2) 系统提示选择所属部门,显示人员列表(来源于单点登陆系统),选择添加的人员;

3)如单点登陆系统处理失败,提示直接输入添加的人员姓名

4)系统提示后用户选择用户类型;

5)系统提示后用户选择增加监管银行,系统显示银行机构列表,按条件检索并选择需要的银行(检索条件有待确认);

6) 操作员提交后执行“人员信息增加”,系统自动在本系统添加一条信息并在单点登陆系统添加此人进入本系统的权限。

4.7.3人员信息修改

(1)功能说明

系统管理员修改人员信息。

(2)用户

系统管理员?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人员信息修改。

2) 操作员选择所属部门、人员代码、人员姓名、用户类型、监管银行后

输入相应的内容。

3) 系统列出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信息(含人员代码、人员姓名、用户类型、所属部门、监管银行)。

4)操作员若点击用户类型、所属部门处可直接修改。

5)操作员若点击监管银行,系统提示“增加”或“删除”,选择删除时执

行删除,选择增加时出现银行机构列表,按条件检索并选择需要的银

行(检索条件有待确认)。

6)操作员提交修改结果,系统执行修改操作。

4.7.4人员信息删除

(1)功能说明

系统管理员删除人员信息。

(2)用户

系统管理员?

(3)工作流程

1)操作员选择人员信息删除。

2) 操作员选择所属部门、人员代码、人员姓名、用户类型、监管银行后

输入相应的内容。

3) 系统列出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信息(含人员代码、人员姓名、用

户类型、所属部门、监管银行)。

4)系统提示操作员删除人员信息,操作员提交后执行删除。系统自动在本

系统删除一条信息并在单点登陆系统删除此人进入本系统的权限。

4.8部门管理

4.8.1部门信息查询

(1)功能说明

系统管理员查询部门信息。

(2)用户

系统管理员?

(3)工作流程

7)操作员选择部门信息查询。

8)操作员选择部门ID、部门名称、部门人员后输入相应的检索内容。

9)系统列出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部门信息(含部门ID、部门名称、主管

人员)。

4.8.2部门信息增加

(1)功能说明

系统管理员增加部门信息。

(2)用户

系统管理员?

(3)工作流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

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 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 的满足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五、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

银监发【2011】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1] 8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管理行为,有效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中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环节的客户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由客户自助发起提交银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交银行处理的资金划转行为)时,严格执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商业银行对于以上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明确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持续具各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明确风

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加强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的身份识别管理。从客户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时,原则上应由账户所在银行完成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认证;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 权利与义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安全认证方式采取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谨慎设置交易限额。 四、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未经客户对本机构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客户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五、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合作商户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准入管理,与之明确约定相关商户、商品及资金用途等信息共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 六、商业银行应做好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商业银行应加强相关风险提示与公众知识普及, 帮助公众提高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意识。 八、商业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定期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商业银行数据合规分析系统

商业银行数据合规分析系统 V1.0 技术白皮书 2017年2月

为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银行业风险事件发生,近年来银行业监管当局在业务监管范围、方式和技术手段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革新监管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监管执行模式。使得商业银行面临更加严厉、更加直接、更加精细的业务合规监管检查。比如,2012年3月至今银监会通过发布《中小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以及建立新一代监管数据分析平台,使得原来只能针对小部分大型商业银行才可以进行的监管业务,可以推广到全国各类中小银行进行合规性监管。大大提高了合规性监管的范围、频度,有效防范商业银行业务风险事件发生。 监管机构通过对银行上报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了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业务,并据此开展相应的现场检查工作,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在做好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同时,更多要关注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1.产品定位及价值 本软件产品就是帮助商业银行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对本行经营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分析和定位,协助落实整改,转变风险管控思路,建立主动的业务合规预警机制,从被动接受监管部门检查转为主动查找和分析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合规性,从监管事后整改转为事前防范,扎实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 本软件产品结合商业银行基础数据,将业务合规分析模型导入其中,通过模型运算得出存在疑点的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提示和披露

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以达到如下目的: 1、对商业银行存在的违规业务问题能够进行精确定位 2、协助商业银行对专项风险的进行深度分析。 3、协助商业银行对业务合规风险进行持续检查和监控 系统结合监管思路和重点,整理了约40多个业务合规分析模型,能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化分析,全方位地检查商业银行存在的不合规业务情况。 部分业务合规分析模型名称如下: ?贷款利率异常浮动 ?受托支付超期 ?关联互保 ?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向非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等等约40多个业务分析模型。 2.产品功能特点 (1)系统功能结构 系统主要的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

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EAST30-北部湾银行.doc

附件 1: 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升级(E AST3.0)需求说明书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系统建设背景 为了更规范的进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工作, 并对国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规范层面进行统一,银监会于 2017 年 3 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及相关说明附件,将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与规范,通知要求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发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全面梳理、映射、采集、检核和上报。 2.系统建设价值 根据银监会通知要求,该系统将于2017 年 7 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 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建立一个功能完善、高效率的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将直接影响到我行日后与银监会之间日常报备工作的 顺利开展。 3.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 化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我行的接口要求,建设EAST数据采集

报送系统,帮助我行(包括我行的所有村镇银行)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要求,保证报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并促进行内业务数据改良以及监管统计分析工作。 建成后系统报送表单如下: 序号主题域表名表名 1 101 机构信息表 2 102 员工表 3 公共信息103 柜员表 4 104 岗位信息表 5 105 机构关系表 6 201 总账会计全科目表 7 202 内部科目对照表 8 203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 9 204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0 205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 11 206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2 207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13 会计记账信息类208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14 209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 15 210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6 211 内部分户账 17 212 内部分户账明细记录 18 213 个人信贷分户账 19 214 个人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20 215 对公信贷分户账 21 216 对公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22 301 个人基础信息 23 302 个人客户关系信息 24 客户信息类303 对公客户 25 304 股东信息 26 305 关联关系 27 401 信贷合同表 28 402 项目贷款信息表 29 授信交易对手信403 票据票面信息表 30 405 表外授信业务 息 31 406 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表 32 407 银团贷款 33 408 委托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2012 61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 的通知 银监发〔2012〕6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近年来案件信息报送中遇到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案件定义进行修订,并对案件进行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a.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b.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c.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别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为提高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效果,银监会信科部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Examination &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EAST)。该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现场检查项目管理、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在2012年试点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完成了该系统在36个银监局的全面部署推广,实现了对银监局现场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 一、EAST系统开发背景 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使用电子记账机开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实现使用计算机实现会计账务电算化;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实现数据集成。第三阶段自21世纪初开始,以数据仓库和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态金融服务的数据应用,开始向实现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向迈进,进入了应用数据信息有效支持管理决策的新时代。 随着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银行业务量也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根据人民银行的报告,2013年末全国人民币结算账户达到亿户;2013年全国非现金支付业务亿笔,经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业务亿笔,年均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银行数据量的快速增长给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现场检查中使用信息化手段替代手工“翻账本”已成为必然趋势。 从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美联储、OCC、FDIC共同建立了监管采集数据标准规范,按季度从银行收集数据报告和统一运行报告,形成中央数据仓库(Central Data Repository,CDR)共享使用;其中FDIC在中央数据仓库基础上建立“V ISION系统” ( Virtual Information Supervisory On the Net),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和加拿大央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管报告系统” (Regulatory Reporting System ,RRS) ,按季度、年度收集常规监管数据和专门数据,开展监管检查分析。 国内审计署与国内的主流财务系统都建立了数据接口,利用计算机审计系统,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也建立了基于数据仓库的数据分析审计系统。 二、EAST系统的建设与推广 在自主开发的EAST系统投产之前,银监会曾使用一些商用软件作为现场检查的辅助工具,但这些软件价格高昂、难以实现个性化定制,无法全面满足银监会现场检查需求,为此银监会下决心独立自主开发EAST系统。EAST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一个相对开放的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银行业务

银行监管统计大数据高质量管理系统良好实用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 63号)

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标准:

1[1].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44号)1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 年12 月16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111 ) ,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 年1 月1 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臵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 6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七、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加强日常风险指标监测和内控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 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三、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 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四、完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突出差异化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 五、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 六、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 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执行“两禁两限”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七、建立履职回避制度,开展排查整改 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 八、强化监管督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力度。要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存贷比计算、风险资产权重、不良容忍度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 九、加强信息共享,推广良好经验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银行间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协作。

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EAST0)

附件1: 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升级 (EAST3.0)需求说明书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 2017年4月

1.系统建设背景 为了更规的进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工作,并对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规层面进行统一,银监会于2017年3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及相关说明附件,将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与规,通知要求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发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全面梳理、映射、采集、检核和上报。 2.系统建设价值 根据银监会通知要求,该系统将于2017年7月在全国围正式上线运行,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建立一个功能完善、高效率的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将直接影响到我行日后与银监会之间日常报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3.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我行的接口要求,建设EAST数据采集

报送系统,帮助我行(包括我行的所有村镇银行)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要求,保证报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并促进行业务数据改良以及监管统计分析工作。 建成后系统报送表单如下:

4.我行相关系统描述 我行应用系统总体架构主要分为:业务支撑应用、客户服务渠道、企业管理应用等几大部分。目前已实现的应用系统有: 业务支撑系统: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信贷业务系统、综合前置及多渠道接入系统、资金业务系统、理财系统、国际结算系统、贷记卡系统、中间业务平台等;

客户服务渠道:包括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各类自助设备(如:多媒体查询机、存取款机)、短信系统等; 企业管理系统:包括统一数据管理平台、报表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会计系统、绩效管理系统、ECIF、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 5.项目实施需求 请投标人依据以下项目实施要求提出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实施方法、项目计划、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前提、项目关键里程碑、项目交付物、项目实施风险及规避措施等。 5.1.主要业务需求 5.1.1.多法人支持 所有功能支持广西北部湾银行以及名下所有村镇银行。 5.1.2.报送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要求,主要包含以下业务容: 1.公共信息类 2.会计记账信息类 3.客户信息类 4.授信交易对手信息类 5.卡片信息类 6.信贷管理类

金融监管政策动态-银监会

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国际监管组织 1. 国际收支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提出提高零售支付安全性的战略 9月28日,作为支付、清算、结算以及相关协定的全球标准制定者,国际收支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公布了一项战略,以提高涉及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的安全性。该战略列出了七项要素,涵盖防范、检测、应对、沟通与零售支付欺诈有关的全部领域。该战略强调了全面认识风险的重要性,并呼吁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采取整体一致、相互协调的方式。CPMI在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计划就每一项要素制定指导意见,以协助支付系统中的运营商和参与者、通讯网络,以及各自的监管者提高终端的安全性。指导意见拟于2018年初制定。 各国(地区)监管当局 2. 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建议修改《社区再投资法》,并取消对邻里稳定计划的引用 9月13日,美国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发布联合通知,提议对各自实施《社区再投资法》(CRA)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CFPB)对C规则的修改保持一致。C规则是对《家庭住房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法》的实施规定。自1995年以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已在各自与《社区再投资法》相关的规章中对贷款范围作出了符合C规则的定义。上述三家机构认为,该事项的继续推进将简化对《社区再投资法》绩效评估的过程,并特别提出,将对“家庭住房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的定义等作出修订。这些修订将使《社区再投资法》与C规则近期的修改保持一致,修订的内容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此外,该草案还包含了一些技术性修订,并将删除对邻里稳定计划的过时引用。 3.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薪酬比率规则》解释性指导 9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一项解释性指导,以协助公司遵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953(b)条规定的薪酬比率披露要求。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薪酬比率要求的实施规定,公司须在2018年初开始进行薪酬比率披露。美国证券交易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1】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

银监会、证监会在合规监管政策方面的不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与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照解读 1、“合规”内涵方面,前者不仅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合规,同时着重强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后者总体强调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应该合规。这为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人员资格准入要求、可以直接给予人员纪律处分提供了依据。 2、“合规”定义方面,前者明确“合规”还要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后者没有明确。因此,对证券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了要求,包括制度设计、制度执行两个层面。 3、合规文化理念方面,基本一致,前者还强调“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直接将合规管理与公司存续相提并论。 4、合规管理职责方面,前者首先强调“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强调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性,要求规范和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并要求证券公司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并监控客户的证券市场交易活动。同时,还大篇幅重点强调了合规负责人的履责规范。 5、董事会职责方面,前者特别强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的直接管理,而后者主要是授权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与合规负责人进行沟通。 6、监事会职责方面,前者明确规定监事会可以对发生重大合

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提出罢免建议,而后者未予明确。 7、合规管理保障方面,前者专门单列一个章节,明确对合规负责人任职要求与条件、聘任与解聘流程以及合规管理人员的要求,明确合规负责人的考核权、知情权、调查权,明确对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的特定考核制度与薪酬制度,并强调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而后者的规定较为简略和模糊。 8、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前者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向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并明确了报告的内容,而后者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强制要求报告。同时,前者大篇幅明确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而后者没有这部分内容。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为提高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效果,银监会信科部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Examination &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EAST)。该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现场检查项目管理、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在2012年试点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完成了该系统在36个银监局的全面部署推广,实现了对银监局现场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 一、EAST系统开发背景 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使用电子记账机开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实现使用计算机实现会计账务电算化;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实现数据集成。第三阶段自21世纪初开始,以数据仓库和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态金融服务的数据应用,开始向实现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向迈进,进入了应用数据信息有效支持管理决策的新时代。 随着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银行业务量也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根据人民银行的报告,2013年末全国人民币结算账户达到56.43亿户;2013年全国非现金支付业务501.58亿笔,经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业务107.58亿笔,年均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银行数据量的快速增长给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现场检查中使用信息化手段替代手工“翻账本”已成为必然趋势。 从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美联储、OCC、FDIC共同建立了监管采集数据标准规范,按季度从银行收集数据报告和统一运行报告,形成中央数据仓库(Central Data Repository,CDR)共享使用;其中FDIC在中央数据仓库基础上建立“VISION 系统” ( Virtual Information Supervisory On the Net),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和加拿大央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管报告系统” (Regulatory Reporting System ,RRS) ,按季度、年度收集常规监管数据和专门数据,开展监管检查分析。 国内审计署与国内的主流财务系统都建立了数据接口,利用计算机审计系统,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也建立了基于数据仓库的数据分析审计系统。 二、EAST系统的建设与推广 在自主开发的EAST系统投产之前,银监会曾使用一些商用软件作为现场检查的辅助工具,但这些软件价格高昂、难以实现个性化定制,无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4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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