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金融业务市场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丹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具有合法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的总称。

3.2 个人贷款按照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铺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工资账户质押消费贷款、个人车库/车位贷款和其他个人信贷业务。

3.3 个人信贷中的借款人是指向丹东银行申请并实际办理个人贷款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的丹东银行各分支机构。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

4.1 丹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分(支)行是个人信贷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分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经办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要对受理的个人贷款申请出具明确的贷款调查意见,要对上报的个人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偿债能力等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4.3 总行将根据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总体要求,对分(支)行个人信贷业务综合

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并将此作为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

4.4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丹东银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5 丹东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4.6 个人贷款不允许异地发放。

5 政策

5.1 个人信贷业务应遵循“合规合法,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严控信贷风险,维护丹东银行的利益和信誉。

5.2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需要合作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房地产中介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选择,由分(支)行按照“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统一组织评审、统一签订协议、统一进行管理,建立规范、统一、有效的合作机构准入、评审监测和退出机制。

6 流程图6.1

6.2

6.3

6.4

6.5

6.6

6.7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8.1.1 贷款对象

个人贷款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借款人条件

8.1.2.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8.1.2.2 具有稳定住所、稳定的收入和可辨识资产。

8.1.2.3 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8.1.2.4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8.1.2.5 在丹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8.1.2.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8.2 贷款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8.2.1 丹东银行个人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8.2.2 贷款期限

各分(支)行应根据不同贷款品种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8.2.3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各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允许的浮动范围内上下浮动执行,具体浮动比例根据不同贷款品种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8.2.4 罚息率、复息率的规定

发生贷款逾期时,自贷款应归还之日起,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加收30%—50%的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逾期利息按照罚息率计收复息。具体罚息率由各贷款经办行确定,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8.2.5 还款方式

我行个人信贷业务以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定期结息不定期还本三种归还贷款

本息方式为主。

8.3 贷款担保

8.3.1 个人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丹东银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8.3.2 担保方式

个人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8.3.3 担保范围

贷款担保范围由贷款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

8.3.4 担保责任期间

8.3.4.1 担保责任期间包括全程担保和阶段性担保。我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8.3.4.2 全程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到期日加两年止。

8.3.4.3 阶段性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财产作抵押在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发放,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至少覆盖贷款发放日至抵押物办妥抵押登记,且将相关权利证书交由丹东银行收押之日止。对于不满足本项要求的,必须报总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8.3.5 抵、质押品管理

8.3.5.1 抵、质押品是指抵押或质押给丹东银行,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物品。8.3.5.2 各支行指定专人进行抵、质押品管理,负责对担保手续办理的监控。

8.3.5.3 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内容至少要涵盖贷款编号、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时间、抵押办理责任人员等内容。

8.3.6 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丹东银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丹东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及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3.6.1 抵押物

抵押物应产权清晰、具有较强变现能力、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住宅、商业用房、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经丹东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抵押物。具体贷款品种的抵押物范围按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8.3.6.2 抵押物的评估:抵押物应由我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之内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

8.3.6.3 抵押率的确定:抵押率是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抵押物最高抵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8.3.6.4 抵押登记:丹东银行与抵押人签署有关合同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与借款人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期房预抵押登记的,贷款经办行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在房产满足正式抵押登记条件时,及时办理预抵押转换为正式抵押的手续。

8.3.7 质押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丹东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并移交丹东银行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处分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丹东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

8.3.7.1 存入丹东银行的各币种存款及丹东银行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

8.3.7.2 财政部发行,由丹东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等。

8.3.7.3 其他符合要求的质物。

个人质押贷款质押率额度、期限、利率、质物核保、冻结止付、质物保管、核算必须符合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8.3.8 保证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丹东银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

任的贷款担保方式。贷款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丹东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

8.3.8.1 连带保证责任包括阶段性保证和全程保证。阶段性保证指担保责任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前满足一定条件后,保证责任即时解除的保证方式;全程保证指保证责任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另加两年的保证方式。

8.3.8.2 贷款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金额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派生的各种费用。

8.3.8.3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a)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借款人标准审核。

b) 保证人为法人机构的,应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强的代为清偿能力,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无限制性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有关同意担保的决议,以及法人的书面授权。

c) 保证人为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必须在丹东银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之内,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根据贷款额度存入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经总行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8.3.8.4 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

a)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提供个人职业、个人收入及个人资产证明等资料。

b) 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税证明、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财务报表(应经审核)以及公司有权机构通过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议或文件。其中,保证人属于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的机构,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提供决议;保证人不属于三资企业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的机构,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公司股东会提供决议。

8.3.8.5 贷款保证手续的办理。保证人签订担保书等担保法律文件须由丹东银行经办人面签。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对保证人的资信调查要求原则上应视同借款人办理。

8.4 申请与受理

8.4.1 个人贷款申请受理由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负责受理。

8.4.2 受理人负责接受贷款申请咨询,向借款人介绍丹东银行个人信贷品种及特点和优势,并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为借款申请人推荐合适的个人信贷产品。向借款人说明申请贷款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8.4.3 受理人按照个人信贷业务规定,指导客户面签个人贷款申请表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申请人按贷款用途对应贷款品种的受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8.4.4 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8.4.4.1 身份证明资料

a) 个人贷款申请表

b) 有效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c) 户籍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8.4.4.2 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1) 收入证明

个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a)工资性收入证明:由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期对账单;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

b)经营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可以证明借款申请人股东身份的资料。

c)租赁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

d)其他收入来源应提供丹东银行可以采信的相应证明资料。

2) 资产证明

a)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b)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

8.4.4.3 担保资料

a) 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财产所有人(含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或出质人身份证明。需评估的,还需提供经丹东银行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b) 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参照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要求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资料、收入或资产证明资料。公司、其他法人保证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等材料。

8.4.4.4 用途资料

a) 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等。

b) 首付款发票;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的,可提供收款单位盖章确认的首付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如销售方为自然人的,也可提供标的物所有人签收的收款收据,必要时应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辅证。

c) 具体产品、功能的特别要求。

8.4.4.5 其他资料

a) 最终收款账户资料。最终收款账户必须符合具体产品的要求,最终收款账户信息在贷前阶段必须提交丹东银行。

b) 扣款账户证明资料。

c) 贷款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4.5 受理人要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丹东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当日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贷款调查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进行解释工作。

8.5 贷前调查

8.5.1 贷前调查由贷款经办人员负责。

8.5.2 调查人接受受理人移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后,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进行核验,并通过实地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和提出调查意见。

8.5.3 贷前调查职责

8.5.3.1 核查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对借款申请资料不完整的进行补充收集,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8.5.3.2 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收入及资产状况、担保方式及还款能力等贷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8.5.3.3 根据调查资料及调查核实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须予以充分揭示。

8.5.3.4 根据调查分析出具全面、明确的调查意见。

8.5.3.5 对需要预签文本资料的,当面见证当事人本人签署申请资料及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

8.5.3.6 个人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度,一人为主办,一人为协办。第二调查人协助主调查人完成贷前调查,参与约见客户谈话和上门核实,签署调查意见。贷前调查工作由贷款经办行的信贷人员负责,不得将银行信贷手续委托合作商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8.5.4 贷前调查原则

8.5.4.1 面谈面签原则

调查人员要约见借款申请人、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等当事人进行双人见面谈话,调查核实当事人身份及贷款信息。

所有的贷款申请文件与贷款法律文本必须由当事人个人(有授权委托或公证除外)亲自签署。

8.5.4.2 风险度对应原则

调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群体、贷款金额、贷款风险度以及贷款业务操作风险的不同程度,以可以获取真实有效贷款信息为前提,按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区别选择

运用。

8.5.4.3 真实反映原则

贷前调查人员必须对调查资料、调查过程和调查情况进行真实客观反映,并通过书面或系统等方式进行结果确认,并且对调查结果负责。

8.5.4.4 风险承担原则

贷前调查人员应对贷款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尽职调查的,应根据贷款风险大小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8.5.4.5 关系人回避原则

调查人不得参与或干预对本人、本人亲属或本人关系人的调查和决策。

8.5.5 贷前调查方式

8.5.5.1 贷前调查有面谈调查、征信系统调查、实地调查及电话调查四种方式,其中面谈调查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调查方式。

1) 面谈调查

通过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等当事人以面谈的方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意愿、担保意愿,并调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综合素质、还款能力等信息。

2) 实地调查

a)通过对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的家庭居住地、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收入状况及资产实力。

b)通过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核实担保状况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3) 征信系统调查

a)经当事人授权后,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当事人信用状况、身份信息、负债情况、公积金等信息。

b)需要调查借款申请人经营企业信用状况的,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贷款卡系统或其他法人客户征信系统调查核实借款企业的信用记录、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4) 电话调查

a)有选择性地与借款申请人单位有关人员以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核实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等信息。

b)可通过与开发商、房产中介、汽车经销商、商品卖方等关联方以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核实其交易真实性。

8.5.5.2 面谈调查和通过征信系统进行信用状况调查是基本要求;实地调查可根据不同贷款产品的要求选择使用;电话调查是一种辅助性的调查方式,主要运用于侧面了解和特殊情况的补充性调查。

8.5.6 贷前调查人员经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审阅贷款资料,约见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担保,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贷款调查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8.5.7 主调查人同意的贷款业务,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申请资料信息、调查意见,并将贷款资料报送审查人员。主调查人不同意的贷款业务,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8.5.8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查知借款申请人为我行“禁入”类客户,并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财产权属证明、贷款用途虚假等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8.6 审查审批

8.6.1 审查信贷调查人员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法律要素的齐备性;审查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条件、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靠;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

8.6.2 审查贷款担保。审查抵押物是否合法、足值和有效,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证人职业、收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稳定、良好,是否有充足担保能力,保证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和可靠。

8.6.3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按上述要求审查完毕后,应在贷款审批表上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就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风险控制等事项做出决策,并签署审批意见。

8.6.4 经办人员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为贷款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贷款审查审批人员负责独立对贷款申请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审查,并提出明确的贷款结论和担保条件,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支行行长对经办人员工作质量负责,对支行所办个贷业务承担责任。

8.6.5 个人信贷实行贷审分离制度,审查审批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独立审贷、按章审批、风险负责、兼顾效益的原则。

8.6.6 贷款审查审批由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有权审批人按照权限进行签批。

8.6.7 审查人员接到贷款资料后,对个人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贷款安全性进行审查。

8.7 合同签订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8.8 发放与支付

8.8.1 个人贷款放款审核由放款审查岗负责,具体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8.8.2 贷款发放

经办行按照贷款审查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担保手续办理情况、合同文本的签署情况,按相关操作流程发放贷款。

贷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后按相关规定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归档。

8.8.3 贷款支付

个人贷款应根据资金用途、进度和需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8.8.3.1 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a)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b)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

c)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信贷人员要定期检查贷款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用途使用。

8.8.3.2 采取委托支付的,应在借款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办理转账支付。

8.9 贷后管理

个人信贷贷后管理由贷款经办行和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并按贷款品种登记贷款台账。

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为止的贷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后检查、五级分类管理、贷款收回、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等。

8.9.1 贷后检查

8.9.1.1 贷款检查包括贷款经办行的日常贷后检查及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实施的定期和不定期信贷检查。

8.9.1.2 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可通过贷款台账监控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情况,根据个人贷款的行业、客户、品种分布,加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预警,通过检查借款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借款人财务情况、担保能力、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检查和发现是否出现不利于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况。

对需要进一步进行现场检查的,信贷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贷款资料、向相关人员查询、走访客户、查阅会计凭证等措施,检查贷款风险情况、风险成因和存在的其他问题,汇总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强化风险管理和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8.9.2 五级分类管理

8.9.2.1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个人贷款采取五级分类方法,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8.9.3 贷款收回

8.9.3.1 贷款正常收回

丹东银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8.9.3.2 提前还款

员工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公司 行政管理体系文件员工个人借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个人借支的审批流程,合理控制公司现金流出及资金风险, 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公司总部各部门、基地和子公司的采购、报销、借支等付款业务。 3.职责 1)财务部负责制定本制度,修订和补充未尽事项,并负有解释权。基地会计负责监督执 行。 2)相关的各部门负责人、基地和子公司负责人对其审批的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 性承担审批责任。 4.术语和缩略语 本制度中的员工个人借支是指公司员工因公或因私向公司先行借款而后偿还或冲帐的行为。 管理内容 1)员工个人借支的审批 a)原则上,员工只可借支差旅费和招待费。 b)员工借支差旅费/招待费时,必须出示《出差申请表》 c)员工必须事先填写《借款申请表》(参见附件),并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批准;大金额业务招待、因公出差金额5万元以上方可申请借款,5万以 下员工垫付,出差结束,凭发票至财务报销; d)个人借支金额超过7万元的,借款人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财务部,以便财 务部提前作好准备; e)若遇总经理不在公司,由其授权人代为行使审批权或者发送邮件走完审批流程, 事后由财务人员补办有关手续。凡不按审批程序、资料不全、领导批示不明确等 情况,无论紧急与否,财务部一概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2)员工个人借支的偿还 a)借款人必须在3周内偿还(包括冲帐)所借款项,若遇特殊情况,请发送邮件提 前告知; b)个人借款偿还之前,不得再进行个人借款行为,逾期不还,财务部应催告借款人 还款,催告无效的,财务部通知人事部从当月的工资内扣除,当月工资不足以还 款的,再从下月的工资内扣除,依此类推,直到扣完为止。

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的信贷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2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在本行提出借款申请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发放的,用于各类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保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 (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指嘉定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社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嘉定区、镇直属事业单位(含教育、卫生系统)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含内退、退职、退休人员,即将改制撤消机构人员),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二)金融机构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金融机构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三)企业高管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担任中层(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运行正常,借款人个人工资发放正常; (二)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进行关联用以自动扣款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 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 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

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 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 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员工个人借款管理规定

员工个人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员工个人借款管理,合理控制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 员工个人借款是指由员工本人经办,且挂在本人名下的借款,包含一般性借款(指因日常办公、差旅等产生的借款)、科研借款(指因技术调研、技术推广等产生的借款)、工伤借款(指因工伤、意外伤害等产生的借款)、备用金(因日常零星采购、零星支出等产生的借款)。 第二章 员工个人借款原则 第四条 资金管理部/子公司财务部本着“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处理公司员工借款业务。若员工的个人借款未核销完,报销付款应先冲销借款。 第五条 若员工的个人借款未及时核销完,因特殊情况需重新产生借款,需报CFO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六条 员工必须在所属单位对应的法人体下借款(具体情况参照附件一)。 第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及实习生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借款。 第八条 一般性借款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若超出此额度须写明原因及借款具体构成由所在一级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工伤借款采用个人借款的形式(计入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_个人_×××_工伤借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半年核定一次各一级部门备用金总额、需借备用金的岗位及岗位备用金上限。 第十一条 备用金采用个人借款的形式(计入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_个人_×××_备用金)。 第三章 员工个人借款流程 第十二条 借款流程 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后,应由以下环节进行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二): (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一级部门负责人审核借款是否符合业务需要。一般借款超过5000元的,应由所在一级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若此借款为科研借款或工伤借款,还需由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二)由会计人员审核借款人是否有未核销借款,借款金额和借款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三)若借款人属于非总部代管法人体,且借款金额小于等于5万,可直接提交出纳付款。 (四)由资金管理部相关人员对借款有无资金预算、是否有未核销借款、借款流程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五)若借款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由集团公司资金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大于1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等于50万元人民币,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借款金额大于50万元人民币,由集团公司CFO审批。 第十三条 备用金核定审批及借款流程 2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 (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 (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 (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个人借款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各控股公司个人借款管理,保证对个人借款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清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颁布的《XX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引》等制度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XX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含间接与相对控股公司,下称各公司)。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个人借款是指各公司在职员工因业务用途需要暂借的各种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零星借款。 第四条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内部控制规范,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个人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个人借款审批 第六条一般个人借款审批权限(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一)一般人员借款: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二)部门经理借款: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三)副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四)财务负责人借款:由总经理审批。(五)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加签。 第七条大额个人借款审批(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对于一次性个人借款或累计个人借款余额达到50,000元或以上的,其借款在经下属公司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须上报集团

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第八条对于大额个人借款实行集体审批,主要在于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以上个人借款批签权限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章个人借款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发生借款的,应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批准,并由批准人提供担保才能办理借款:(一)借款超过清款(指报帐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二)借款金额超过核定限额(指核定备用金)的;(三)试用期未满者。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个人借款业务:(一)个人借款申请:需要发生个人借款时,借款人应先向审批人提交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报帐时间和归款期限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二)个人借款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审批权限对个人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借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个人借款支付:出纳人员对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予以支付;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包括越权审批、审批手续不齐及单据填写错误等)应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备用金管理:(一)备用金的核定:1、由使用人申请,部门经理拟订,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2、备用金的申请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一个月工资额;因特殊需要,申请额超过一个月工资额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具体程序同第八、九条。(二)备用金管理:申请人因工作岗位改变,不再需要备用金的,或离职、辞退,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及时结清备用金。 第十三条各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借款的报帐、清欠管理。(一)对于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应在返回公司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二)对于

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客户分类 0 第三章客户营销 (6) 第四章客户服务 (9) 第五章客户管理 (10) 第六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服务体系,推行客户分级管理,进一步增强我行客户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是指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关评定标准,向我行申请消费类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客户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维系、层级服务、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五条分类原则。消费类贷款客户分为一至五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户籍、学历、家庭资产、是否有特殊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客户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所在行业、工作单位、担任职位、薪酬等; (三)客户的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征信记录;

(四)客户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款、理财、贷款和客户在银行获得的评级情况等; (五)其他与客户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一类客户标准: (一)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收入稳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正式编制公务员,副团级以上(含副团级)军官; 2.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员工; 3.公立学校或当地知名私立学校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校领导职务;其中,对于部属高校可以为担任一级学院院领导职务;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获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以上(含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的正式编制医生(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其它卫生技术人员),或担任院领导、一级科室负责人职务; 5.优质企业总部(在华总部)、省(大区)级分支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省(大区)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优质企业(下同)包括: (1)美国《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华一级

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公司个人借款及报销管理规定

个人借款及报销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明确相 关责任与权利,加强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保证借 款的及时报账,规范个人借款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2 借款范围 本规定所指个人借款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名义向 公司所借或公司垫付的款项,主要类型包括: 2.1 会议用款 单位组织重大会议的大额用款,经办人可依据会议场 地、住宿、用餐预订单办理审批手续后提请计划财务 部预付部分款项给接待单位,付款暂挂经办人个人借 款,业务办理完毕后由经办人持发票到计划财务部办 理冲账手续。会议保障杂费支出,可办理个人现金借 款,现金借款部分不超过整个会议项目预算的%。公 司组织节庆、年庆等重大活动的用款原则上参照会议 借款规定。 2.2 公派培训 2.2.1 培训费用

仅指培训机构收取的授课费、教材费等,不含代收的 食宿费和交通费。 2.2.2 国内培训 国内公派培训项目每人次培训费用总额在0.5万元 (含)以下的,用个人信用卡或现金自行支付。培训 费用超过0.5万元的,参训人员可持相关培训审批单办 理审批手续后提请本单位计划财务部付款到培训机 构,付款暂挂经办人个人借款,业务办理完毕后由经 办人持发票到计划财务部办理冲账手续。培训期间超 过10天(含/每人次)的食宿交通费用可按《差旅费管 理办法》中规定标准办理个人现金借款;少于10天的 培训期间食宿交通费用由个人信用卡或现金先垫付, 培训完成后办理报账。 2.2.3 国外培训 公派出境培训由公司根据培训合同与培训机构直接结 算;若公司直接结算有困难,经办人可与培训机构以 及计划财务部协商适当的结算方式,尽量减少个人培 训借款。境外培训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根据《差旅费 管理办法》和出国培训审批单办理,借款额度不超过 规定标准计算的总额。 2.3 境外出差 2.3.1 机票:境外出差原则上优先乘坐集团内部航班。 2.3.2 接待费用:经办人可根据审批后的预算申请单(扣除食

银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满足高端客户消费需求,提高我行个人信贷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可的优质单位正式员工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以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优质单位主要指全行性战略客户、国内大型金融企业、政府机关、邮电、通信、电力、交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烟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具有一定垄断地位、专业性强、效益好且员工收入稳定、流动性小的优质行业单位。 属于民营性质的战略客户,要严控准入门槛,优中选优,原则上仅限于公私联动的高管层员工。 第四条对于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经营机构须就优质单位的准入和授信方案(包括合作单位的员工范围、担保方式、授信金额等)上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审慎办理直客式优质单位员工贷款业务,针对同一优质单位办理5笔以上直客式优质单位员工贷款的,经营机构须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准入,所有直客式贷款均应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件,在当地生活或工作一年以上; (三)已与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对于政府机关或其他未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为正式编制人员),已在所就业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 (四)信用记录良好,人行征信报告显示近24个月内无超60天的逾期记

录或6次(含)以上30天以内逾期记录,或能提供合理证明的; (五)除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以外,其他人员年收入应稳定在8万元以上;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六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个人年收入的5倍; (二)借款人家庭所有负债(包括本次申请的贷款额度)的每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如支出收入比超出55%,借款人须提供财产证明(包括房产、金融资产等),贷款审批人根据借款人资质、财力等情况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具备充足、稳定的还款能力。 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采取按期(月、季)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也可采取按期(周、双周、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十条担保方式 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原则上采取同单位、同职级或更高职级员工担保的方式,不得互保,每人只允许担保一次。采用非同一单位员工担保的,要严格审查其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消费,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不得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 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重要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 (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加盖经办人名 章、业务部门公章以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名章,一联留底,一联给借款人或第三人,一联给保管部门。登记簿与收妥通知书分别专夹保管。 第十二条信贷经办人员将一联“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收妥的重要档案资料及时一并移交会计部门或经营部门的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将重要档案资料复印一份装入信贷档案内,以备日常查用;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信贷经办人员移交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重要档案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 第一条《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是依据《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异地分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的。 本办法仅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授权及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做 出约定,发放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和调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以及对合 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等,均须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 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含额度项下法 人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

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 途的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组织体系。 一、异地分行在其营销部内设置个人贷款业务组,个贷客户经 理应不少于3人(视业务发展规模,适时增加人员),负责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 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体系。分行设个人贷款审 查岗,审查客户经理报送的个人贷款业务,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 行长)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个人贷款,超过权限的,报总部有权审 批人审批。 三、异地分行单独设立审发岗,负责放款前的审核工作。审发 岗人员由总部授信审批部考察认可后上岗,其业务隶属总部授信审批部管理,全权向总部授信审批部负责。 四、异地分行对于个人贷款审查岗、审批岗、审发岗等重要岗 位,均应设置AB角,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异地分行与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对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完成后, 符合规定的,由异地分行客户经理、营销部经理、分行行长签字后, 报总部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查不同意的,退回异地分行;审查同意的,

个人借款管理(标准)

关于个人借款、领用支票和预付款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借款、领用支票和预付款项的后续管理,做到及时对账、及时清理,降低财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台账管理 第二条财务部出纳员按个人建立《个人往来台账》,对个人借款、领用支票、预付货款进行登记。 第三条业务经手人在领用支票、办理借款和预付款项时,财务出纳员根据所办事务进行登记,业务经手人签字确认,并如实填写预计报销日期。 第四条制单人员制作凭证后,将凭证号及对方科目登记到个人台账“科目及凭证号”栏目内。 第五条业务经手人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一周内,及时将报销手续交到财务部出纳员处,财务部出纳员签字注销。 第三章对账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出纳员每周清查一次个人台账,对超过预计报销日期仍未报销的业务,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 第七条业务经手人在接到《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一周内,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或说明迟报理由,变更预计报销时间,经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审核后传递到财务部出纳员处。 第八条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一周后,业务经手人仍未向财务提供报销手续或未说明理由的,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再次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并将“催报函(二)”报送所在部门部长,督促业务经手人必须报账。 第九条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一周后,业务经手人仍未向财务提供报销手续,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最后一次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并将“催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 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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