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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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

(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

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我行开立账户。

第十条额度项下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额度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可就近到我行分支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由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配偶为公务人员的需提供其职务级别的证明文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如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工资帐户对账单;

(五)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六)采取担保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的,需按照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规定提供担保资料;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受理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确认。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审批,借款人申请额度在受理行权限内的,由受理行根据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受理行权限的按我行信贷业务审批流程报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完成后应及时答复借款人。同意给予额度的,应告知借款人核定的额度、有效期、利率、支用和偿还方式、罚息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额度使用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支用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十七条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和与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用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没有具体的交易对象的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支用贷款。

第七章额度取消

第十八条授信到期后,授信额度取消。如客户仍需使用,可继续申请。

第十九条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违约行为的,授信额度取消,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我行并征得我行同意;

(四)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我行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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