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为银行赢得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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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
银信合作为银行赢得新优势
通过银信合作业务,银行能够搭建起一条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通道,根据投资者与融资者对资金的不同需求,为投资者和融资者量身定做“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不同金融产品。
随着有关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出台,标志着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初步形成。
而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日益严格,银行业想要依靠传统业务维持生存并有所发展变得愈发艰难。
由于银行贷款规模受到资本金的限制,贷款的发放需要以银行资本金充足为前提。
而对于非上市银行,补充资本金的唯一途径是依靠股东,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单纯依靠贷款来充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同时,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商业银行承销的短融、中期票据品种往往有较长的项目准备和项目审核周期,短时间内难以发行,造成了远水解不了近渴的局面。
所以,配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资源来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就显得越来越迫切,银信合作业务也就应运发展起来。
“新信托时代”来临
信托制度可以连接和沟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领域。
2010年《信托法》的颁布后,开始了“新信托时代”。
对于银行而言,银信合作满足了银行客户的不同需求,扩大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调整了收入结构。
同时,银信合作还将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促进银行与信托共享客户资源,培养忠实客户并能为客户提供量身打造的贴身服务。
商业银行依托信托平台开展的各种银信合作业务,拥有不占用银行资本和风险计量的特点,同时也能够带动银行公司业务部门的传统贷款业务,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并获得企业暂时不用款而沉淀下来的存款。
通过银信合作业务,银行能够搭建起一条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通道,根据投资者与融资者对资金的不同需求,为投资者和融资者量身定做“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不同金融产品,从而起到巩固银行与优质客户的长期关系,为优质客户提供伙伴式的贴身金融服务。
银信合作如何做
银信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信托代理业务。
由于资金信托是信托的核心业务,也是各家信托公司当前着力发展的重点业务,但由于缺乏清算手段,相关法规不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因此信托需要借助银行的网点和清算手段。
资金信托代理业务,指银行接受信托机构的委托,利用自身网点、网络和各种清算手段以及客户资源,代信托投资公司收取委托人申购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为信托机构和投资者提供资金划拨,支付收益分配与信托资金清退等账户服务的行为。
资产买卖。
这项合作业务源于银行贷款资产因集中度、关联交易或规模管理、存贷比等监管影响下而发生的调整资产结构而进行的资产买卖,即:银行在特定时点,如有新贷款要发放,原有贷款规模须压缩、存续贷款占用的经济资本
量较高、银行要改善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时需要出让信贷资产。
另一方面,当银行自身缺乏优质企业借款人,或者银行面对的客户群体不能满足自身的风控要求,导致银行有大量资金闲置,而信托公司拥有一定的优质企业贷款资产时,银行就可以向信托公司受让信贷资产。
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交易。
票据业务。
当银行机构客户拥有短期资金闲置,期望银行能为其提供短期理财服务时,银行可为该机构客户发行人民币理财业务,将其资金交信托公司,委托信托公司用于购买银行持有的票据。
待理财业务到期后,由银行负责兑付。
通过此类业务,不仅可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理财的安全性、流动性、增值性要求,同时还能帮助银行将票据资产剥离出表。
银信发挥不同功能共同为客户服务。
银行以借贷形式介入一个项目,前期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其投资的功能,以股权的形式介入该项目,从而实现双方对一个项目在权益和负债两方面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
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性安排,重新分配风险与收益,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技术和过程。
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
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CLD),主要适用于银行短期存款资金与长期企业贷款期限结构不匹配,存在流动性风险;银行需要更多资金投向其他项目。
此时银行选择一些流动性较差、未来能够获得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贷款,组成基础资产池,委托信托公司以此贷款设立财产信托,发行信托产品。
银行担任资产服务人。
由此银行可以优化贷款资产期限结构,提高银行整体资产的流动性。
同时组合资产池中的贷款利率可能高于发行CLO的各项费率之和,可能产生超额收益。
而且资产证券化把银行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变现,得到的资金可以投向更多高收益的项目。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一些优质企业拥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资产,因为资产负债率较高,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获取低成本、表外融资。
银行不能直接设立SPV(特殊目的载体),无法实施资产证券化。
此时银行将企业客户介绍信
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SPT(特殊目的信托),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之后购买客户的资产。
采用内部与外部增级措施(如第三方保证担保)。
银行代理销售此信托产品,或者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认购该信托产品。
通过银信合作,银行为企业提供了表外融资,企业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
银行也因此研发出新的理财品种,且获得中间业务收入。
该业务的主要利润仍然留在了银行体系内。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即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前瞻性合作,银信双方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上述业务,目前各银行运用最广的是通过资金信托融资方式发行理财产品。
对于银行,资金信托融资产品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将人民币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作为客户代理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以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向资金需求方提供信托融资的一种创新产品。
解剖“银信合作”的麻雀
天津滨海农商行于2010年6月发售了理财产品“滨海财富计划8号1期”,该产品是资金信托融资模式的理财产品。
由滨海农商行委托北方国际(000065,股吧)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国际信托)所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即:通过发放理财计划将募集资金以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委托信托公司指定向天津市团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天津市团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翔泰物业发展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静海县发改委批准成立的项目公司,其申请的此笔信托贷款将专项用于静海县团泊示范小城镇增建项目,并由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笔信托贷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笔资金信托融资业务中,滨海农商行与北方国际信托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等法律文本,并委托北方国际信托向借款人天津市团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
再由滨海农商行公开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理财资金全部用于委托信托公司指定向天津市团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该笔信托贷款所专项用于投放的静海县团泊示范小城镇增建项目。
该项目受到天津市静海县政府大力支持的,属于我国正在大力扶持的“小城镇建设”范畴中的“农民还迁住宅增建项目”,具有较低的风险。
该项目完成后,天津市团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通过出让政府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土地将
带来稳定可观的收益。
该项收益可以完全覆盖所募集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并由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笔信托贷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进一步确保了理财本金及收益能够按时还本付息。
类似以上模式的资金信托融资产品具有融资成本低、手续相对快捷、融资期限灵活的特点。
同时由于信托计划面向全社会销售,内含社会广告效应,既可以实现企业财务规划,平衡财务杠杆,同时对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也有一定的正面作用。
资金信托融资产品涉及多方当事人,是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可以为企业提供信托产品设计发行的一揽子服务,最大限度地节约企业融资成本,减少中间费用,提高发行效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对于投资者而言,资金信托类理财产品拥有较高的收益、以优质资产或企业为保证,风险较低、投资类型丰富多样的特点,从而达到了投资人与企业的双赢。
滨海农商行自2008年下半年起至今,已累计向社会公开发售15期以银信合作为主要方式的理财产品,总金额达25亿元,其中已有10期理财产品到期并顺利完成兑付工作,总计兑付金额11.04亿元,均保证了按时兑付,且产品兑付预期收益实现率达100%,实现了产品零投诉的良好成绩,获得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培养了一批忠实的客户资源。
提高中间业务的必然选择
发展银信合作,是目前银行业务创新的重要环节,也是银行努力提高中间业务收入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要实现和把握银信合作的健康、持续、稳健发展,尚需银行、信托机构、监管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理性的风险防控意识。
发展银信合作,不仅需要银行和信托公司发展多元化经营模式来更好地分散风险,增加盈利渠道;更需要银行增加复合型金融人才的培养,通过从业人员多元化的业务知识和实战经验增加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彼此的了解,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管理模式和经营功能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需要的金融产品,减少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浪费;还需要提高银行的创新理念,从技术层面和服务水平两个领域更好
的满足广大投、融资者的需要,不断培养出长期、稳定的客户群。
今年上半年全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已突破2.9万亿元,而去年9月末规模还不足6000亿元,说明在两个金融平台下的合作在迅猛发展。
但由于宏观经济背景和今年总体信贷投放额度,已达到宏观管理层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实现和对通货膨胀预期的控制,同时为了避免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产生的“隐形信贷”所带来的潜在风险,银信合作业务也应纳入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轨道中。
由于前期监管层一直未出台相关具体的监管政策和指导,随着银信合作业务量骤然攀升,为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降低风险。
5月份,银监会提出银信合作业务规范要求,要求部分银信产品规模与发行增速居前的信托公司主动压缩
业务规模,并且以后每月银信产品的发行不能超过5月末的规模。
随后在历经一个多月的暂停期后,银监局在8月12日公布了有关文件,明确规范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提出“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
于一年”、“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等新要求,并特别提出对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内的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的要求。
相信在此通知出台之后,银信合作业务的系统性风险将会进一步降低,并以更加完善、规范的全新姿态,为投、融资者搭建出一条更加稳健的资金互通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