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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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金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X〕123号)相关规定执行,传统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每个险种的单位保障金额为全县所有入围保险公司招标时所报单位保障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3.保险期限。签订保单的保险期限按照在田作物一年以上的农作物和生命周期一年以上的畜牧类农产品,保单期限应按一年签订;在田作物不足一年的农作物和生命周期不足一年的畜牧类农产品,按照实际生长周期签订保单。
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10%。
(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X〕25号)等有关规定,拟订保险合同,合同要尽量简明扼要,便于群众理解和操作,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补贴品种
1.传统品种。中央财政补贴涉及我县保险品种包括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7个险种。省级财政补贴涉及的保险品种包括苹果、核桃、设施蔬菜、种公猪等4个险种。
2.创新品种。通过与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符合农民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业大灾保险、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根据传统险种剩余的省市级补贴资金确定创新品种保险规模,即:在传统品种承保基本结束后,依据省市补贴结余由市农业局在省级已备案的创新项目中确定。
(4)截止X年12月31日入围保险公司仍未达到中央、省级保险规模应完成的覆盖率,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未达到80%覆盖率,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未达到60%覆盖率,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承保资格。
(二)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
1、服务区域划定和合同签订
县农业局坚持公平合理、规模大致均等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入围保险机构服务区域(后附保险机构服务区域明细表),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以招标方案合同样本为准)。各入围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规模和区域进行全险种承保,原则上不得在各险种之间调剂规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少量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调整。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助推产业脱贫、支持“三农”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年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7号)和X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X年X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农业)的通知》(X农保联办发〔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和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现就做好X年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二)保险费和保障金额
1.保险费。保险费按照《X年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7号)的标准执行,能繁母猪保费60元/头,奶牛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保费不超过40元/头,种公猪保费不超过300元/头,小麦保费15元/亩,玉米保费17.8元/亩,油菜保费15元/亩,马铃薯保费12-24元/亩,苹果、核桃保费80元/亩,设施蔬菜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
(2)截止X年11月30日若入围保险公司未完成任务,农业局可将任务优先分配给我县入围的其他保险公司。如本区域保险公司均不能完成任务,则报请市农业局,在全市入围的保险公司中选择确定。
(3)财政补贴资金支付的时间起点:所有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保险业务,以保险机构与县农业局签订服务合同后产生的保单为准。之前签订的保单均不享受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三)坚持扶贫优先。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村覆盖主导产业,优先在贫困村实行农业保险减免优惠政策,向贫困户及承担扶贫带贫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四)坚持自主自愿。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保险机构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各镇(街道)将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纳入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支持农业保险顺利开展。
(二)坚持市场运作。以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坚持竞争参与、市场化运作,逐步构建市场配置资源、保障稳定高效的农业生产风险防控保护体系。
(三)保费补贴
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5%。
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
种公猪、设施蔬菜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
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5%。
三、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陈飞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刘东年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李健、县金融办主任党永军、县气象局局长刘红为成员的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刘东年兼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农业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组织、协调、监督和纠纷调解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拨付。金融办要做好各入围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防范化解和处置潜在风险。气象局要做好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尤其要做好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开展农业保险定损、赔付等提供决策依据。保险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按月向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工作情况。
2、工作时限及违约责任
(1)入围的保险机构必需于X年11月30日前按照确定的中央、省级保险规模完成承保任务,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要达到100%全覆盖,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不低于90%覆盖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保险覆盖要求,则将未承保区域(应保未保区域由县农业局在截止时间达到后划定,并以书Leabharlann Baidu告知相应的保险服务机构)视同已经承保,如出现灾害应履行理赔义务。
3.保险期限。签订保单的保险期限按照在田作物一年以上的农作物和生命周期一年以上的畜牧类农产品,保单期限应按一年签订;在田作物不足一年的农作物和生命周期不足一年的畜牧类农产品,按照实际生长周期签订保单。
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10%。
(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X〕25号)等有关规定,拟订保险合同,合同要尽量简明扼要,便于群众理解和操作,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补贴品种
1.传统品种。中央财政补贴涉及我县保险品种包括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7个险种。省级财政补贴涉及的保险品种包括苹果、核桃、设施蔬菜、种公猪等4个险种。
2.创新品种。通过与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符合农民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业大灾保险、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根据传统险种剩余的省市级补贴资金确定创新品种保险规模,即:在传统品种承保基本结束后,依据省市补贴结余由市农业局在省级已备案的创新项目中确定。
(4)截止X年12月31日入围保险公司仍未达到中央、省级保险规模应完成的覆盖率,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未达到80%覆盖率,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未达到60%覆盖率,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承保资格。
(二)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
1、服务区域划定和合同签订
县农业局坚持公平合理、规模大致均等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入围保险机构服务区域(后附保险机构服务区域明细表),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以招标方案合同样本为准)。各入围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规模和区域进行全险种承保,原则上不得在各险种之间调剂规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少量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调整。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助推产业脱贫、支持“三农”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年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7号)和X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X年X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农业)的通知》(X农保联办发〔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和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现就做好X年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二)保险费和保障金额
1.保险费。保险费按照《X年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7号)的标准执行,能繁母猪保费60元/头,奶牛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保费不超过40元/头,种公猪保费不超过300元/头,小麦保费15元/亩,玉米保费17.8元/亩,油菜保费15元/亩,马铃薯保费12-24元/亩,苹果、核桃保费80元/亩,设施蔬菜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
(2)截止X年11月30日若入围保险公司未完成任务,农业局可将任务优先分配给我县入围的其他保险公司。如本区域保险公司均不能完成任务,则报请市农业局,在全市入围的保险公司中选择确定。
(3)财政补贴资金支付的时间起点:所有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保险业务,以保险机构与县农业局签订服务合同后产生的保单为准。之前签订的保单均不享受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三)坚持扶贫优先。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村覆盖主导产业,优先在贫困村实行农业保险减免优惠政策,向贫困户及承担扶贫带贫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四)坚持自主自愿。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保险机构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各镇(街道)将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纳入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支持农业保险顺利开展。
(二)坚持市场运作。以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坚持竞争参与、市场化运作,逐步构建市场配置资源、保障稳定高效的农业生产风险防控保护体系。
(三)保费补贴
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5%。
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
种公猪、设施蔬菜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
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5%。
三、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陈飞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刘东年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李健、县金融办主任党永军、县气象局局长刘红为成员的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刘东年兼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农业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组织、协调、监督和纠纷调解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拨付。金融办要做好各入围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防范化解和处置潜在风险。气象局要做好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尤其要做好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开展农业保险定损、赔付等提供决策依据。保险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按月向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工作情况。
2、工作时限及违约责任
(1)入围的保险机构必需于X年11月30日前按照确定的中央、省级保险规模完成承保任务,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要达到100%全覆盖,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不低于90%覆盖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保险覆盖要求,则将未承保区域(应保未保区域由县农业局在截止时间达到后划定,并以书Leabharlann Baidu告知相应的保险服务机构)视同已经承保,如出现灾害应履行理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