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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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
制度(1)
关键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制度
内容提要:本文从概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
惠制度的总体状况出发,重点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对
其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析,最后指出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
度的改革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
渝坚持的两大基本国策,也是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
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1]。为贯彻、落实
对外开放的方针,弓I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
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
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
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
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
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所得税类4
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
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但由于农业税中除对烟叶征
收的特产税外,其余农业税已于20XX年一律取消,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已于20XX年停
征,屠宰税于1994下放地方后现在各地已不再征收,因此,实际
适用于外资企业的税种只有12种。而有关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也就散见于这10多种税种的
单行法律、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
由于中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国家的税
收收入绝大部分于流转类税收和所得类税收,故对于吸引外资而言,最具吸引力的制度当然也就是这两类税法制度当中的税收优惠规定,
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制度[2]、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尤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囿于篇幅,本文主要就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等方面的内
容进行概要的介绍。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的一种税。目前,该税课征的依据主要是1991年4月9日
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同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依据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
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勺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税率为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
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按20%勺税率征收所得税[3]。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