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隋唐三省六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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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三省六部制”

摘要:“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唐朝前期三省六部制的完善,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趋于成熟的标志,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完善的表现。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确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也就是说,至隋朝,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关键字:“三省六部制”职务分割三权分立行政职能改革

一、三省六部制的历史沿革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的一种政治制度。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

到隋朝,隋文帝综合汉魏官制创立了三省六部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因避杨忠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

唐朝的中央行政组织沿隋三省六部制之旧,并有所补充和发展,使其中央集权体制更加完善,因避李世民讳,改民部为户部。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一,建立了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封建中央三权分立制;二,设置政事堂(中书门下)作为中央行政决策中心;三,理顺了中央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关系。

宋朝承唐制,但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

二、三省六部制的职能

(一)、尚书省:

置左、右仆射各一名,为尚书省长官,掌管全国的政务、统理六官。唐初本置尚书令一人为最高长官,但因为唐太宗李世民曾任此职,故阙而不置,因此,左、右仆射为实际的长官。尚书省办公处称尚书都省,置左、右丞各一名,左丞负责吏、户、礼三部,右丞负责兵、刑、工三部,左、右丞办公机构下各辖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都事六人、主事六人。尚书都省之下,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设司,每部四司,共二十四司。六部各设各置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为正、副长官,司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为正、副长官。

(1)、吏部掌管对文官的选举、勋封、考课,相当于今之组织部职能。下分四司: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

(2)、户部掌管天下土地、民众、钱粮、贡赋,相当于今财政部职能。下分四司: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

(3)、礼部掌管国家礼仪、祭祀、贡举,相当于今教育部与外交部职能。下分四司:礼部司、祠部司、膳部司、主客司。

(4)、兵部管掌武人武举、地图、车马、兵器、军械,相当于今国防部职能。下分四司:兵部司、职方司、架部司、库部司。

(5)、刑部管掌律令、刑法、狱事,相当于今司法部职能。下分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

(6)、工部管掌山泽、屯田、工匠、办公纸笔,是制定国家基本建设规划的机构。下分四司: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

总之,作为唐朝中央行政机构管理中枢的尚书省,其编制是三省中最为庞大的,据《旧唐书·职官志》的记载,总括统计,尚书都省及六部二十四司置尚书仆射以下品官162人,属吏(一般工作人员)1139人,共计1300人。

(二)中书省:

中书省是为天子颁布大政文书的机构,长官为中书令,副手为中书侍郎。下有中书舍人六人(对应六部),具体掌草诏文书。起居舍二人,是对敕命起草过程及内容进行记录备案的官员。通事舍人十六人,是掌管中书省其他事物的官员。另有右散骑常侍两人、右谏议大夫四人、右补阙六人、右拾遗六人等朝廷言谏官及集贤殿学士也归属中书省。中书省中,中书舍人的机构最为庞大,约有工作人员(属吏)230人。开元初年,另设他官掌诏命,称为”知制诰”。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其后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后又改称中书令。

(三)、门下省:

门下省是审核天子大政文书的机构,中书省发出的文书,均需交其审核,无异议的交尚书省执行,有异议的退回中书省,时称”封驳”。同时,还负责对下面呈送的文书进行审核。长官为侍中,副手为门下侍郎。下有给事中四人,具体掌审核事,对有异议的文书,涂勾后退回中书省,唤作”涂归”。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其后,改门下省为鸾台,其后门下曾改称黄门省,后又改回门下省。门下省中,给事中的机构最为庞大,约有工作人员(属吏)120人。

"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

舍人起草诏□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三、三省六部制结构与特点

(一)、决策与行政分离

唐朝前期的政治机构基本上承袭了隋朝制度,但有所调整变化。在中央完善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负责草拟有关军国大事的诏旨。其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此外,中书舍人也是省内的重要官员,专门负责进奉表章和草拟诏旨。门下省是审署下达机构,有封驳之权,负责审查中书省起草的诏旨,如认为不当,可以驳回。其长官为侍中,副长官为门下侍郎。此外给事中也是省内重要官员,专管封驳之事。尚书省主掌行政事务,负责执行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但因唐太宗曾做过尚书令,所以此官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居其位。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全国各项政务。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各部下又分四司,共二十四司。从此,三省之下的行政系统以尚书省及所属六部为主体,尚书六部是国家最高行政部门,所有其他的诸卫、东宫、王府和地方官,都是掌管具体事务的部门,甚至御史台的监察职权也是围绕六部所掌行政而行使。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贯彻执行的事务机构还有九寺五监(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和太府寺;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它们也是重要中央行政机构。

三省六部制的政权系统中,决策与行政分离已经完成并成熟,具有决策性的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性质上已大不同于魏晋时期,不再单纯是皇帝的秘书、咨询和侍从机构,而是一个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决策、发令系统。原来作为宰相机关的——尚书省,职掌和权力也发生了分化,尚书省的决策权转移到中书省和门下省,行政权保留下来,尚书省向职能化方向发展。皇帝则成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唐朝前期,三省六部制的决策与行政分离表现为:第一,三省中各省都有长官负责,有严密的下级机构,三省的长官,与中下级官员在工作上有严格的隶属关系。第二,三省中各省是单纯的政权机关,而不是皇帝的个人附属机构。第三,在政务处理上,三省有明确的分工和紧密的联系,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由此,国家体制从皇帝贵族体制到皇帝官僚体制的过渡最终完成,并趋于成熟。

(二)、集体宰相制

唐朝前期,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门下省的长官侍中和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都是宰相。“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唐太宗时,由于中书令、侍中的名位较高,因而不常设置。宰相在政事堂讨论国政,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开始为三省长官,后来由皇帝指定参加政事堂会议行使宰相职权的人,以本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名义,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唐高宗以后,则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行宰相之职。集体宰相制形成了。一些充任宰相的官员品级不一定很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这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宰相办公的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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