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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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让与人(下称甲方):

受让人(下称乙方):

鉴于乙方以甲方名义向他方承包多笔工程业务,收回的部分工程款已被甲方使用,经双方对账,甲方尚需支付乙方约万元,现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方同意将乙方挂靠期间由乙方施工产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乙方,以抵偿甲方拖欠乙方的款项,为此,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经营期间的如下债权转让给乙方:1、有限公司拖欠甲方的工程款万元及违约金、之后应收的工程款;2、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合同履行后可得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有关合同未履行部分由乙方承担履行,以最终的实际工程款为准,双方不互补差价;

二、甲方未收回之款项或权利,乙方均可以甲方名义或乙方名义催收或争取。所得一切利益均由乙方享有。

三、该转让之一切债权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转移。

四、本次转让后,由甲方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通知相关债务人,由债务人直接将债务清偿给乙方。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

六、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债权资料移交给乙方。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起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20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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