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务员保密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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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务员保密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在不同的情况下会遇到不同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针对各种容易发生泄密的工作项目、环境以及重要的涉密问题,国家以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相应的保密行为规范,指引公务员在特定涉密情况下应当做什么、应当怎么做以及禁止做什么。公务员应当充分了解、确实掌握这些保密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按规范要求行事,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从而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一节公文起草、制作过程中的保密行为规范
起草公文是每个公务员都可能遇到的工作,我们国家大部分国家秘密都以公文的形式存在,做好公文起草、制作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准确定密,控制国家秘密数量,及时对国家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在公文的起草、制作环节,主要的保密行为规范包括定密工作规范和国家秘密载体制作保密规范。
一、定密工作规范
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有法定定密权限或者经有关机关授权获得定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可以在定密权限范围内,对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直接根据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对其定密,定密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该事项的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
任何机关、单位在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这种定密称为“派生定密”,机关、单位无需经过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机关授权均可定密。
任何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包括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未作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属于上级或其他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自己无权对其直接定密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拟定密级,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或者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作为公务员,首先应当了解本机关具体的定密权限范围。具体定密权限至少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最高可以确定哪个密级的国家秘密;二是具体可以对哪些种类的事项定密。其次,应当根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确切掌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中有可能产生哪些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对这两点内容,机关、单位应当作为对本单位公务员保密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其学习、了解、掌握;公务员
也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了解、掌握这两点内容。
除了定密权限,还应当了解定密的法定程序、定密工作内容以及自己在定密工作中的职责所在。
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
该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将定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定密责任人。
第二款是关于定密的法定程序的规定,规定定密必须经过“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两个工作环节才能完成。
在公文起草、制作过程中,公文的起草人是承办人。对所有公务员来说,都有可能成为起草公文的“承办人”。如果所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那就有提出定密具体意见的法定义务。承办如何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呢?
起草公文时,承办人首先应对公文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定密评估就是对照本单位可以适用的保密事项范围,看看公文内容是否在该范围之内,形象地说就是进行“对号”。如果是在范围内,就应当提出定密具体意见,这就是“入座”了。如果对不上号就无法入座,该事项一般就不属于国家秘密,可直接在公文办理审批单的“定密具体意见”栏目上填写“非密”二字即可。
定密具体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四个方面: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名称、条款项目、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目前一部分保密事项范围附有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目录,目录内容包括:国家秘密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控制范围、备注。这样定密具体意见的四项内容就可以直接据此提出;还有一部分保密事项范围,只有事项名称和密级的规定,没有控制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密级按规定提出,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要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按最小化原则,提出关于知悉范围和适当保密期限的具体意见。
对公文来说,知悉范围就是主送、抄送单位。如果还需要或者允许收文单位转发的,应在公文上明确注明可以转发的具体范围。
对公文起草人来说,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不受本机关是否具有对某事项的定密权限限制。对本机关没有定密权限的涉密事项,只要保密事项范围已有明确规定的,承办人都有义务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交定密责任人审核。是否具有定密权限的区别在于,该定密具体意见最终经本机关定密责任人审核后是具有“确定”国家秘密的效力还是只具有“拟定”国家秘密的效力。
产生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果认为符合不明确事项的条件,理论上承办人也应当提出定密具体意见,按不明确事项定密处理。
属于派生定密的,定密依据就是所执行的上级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名称或有关公文的名称、文号和密级。
新保密法增加了关于不当定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定密不当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除了定密责任人可以构成“直接责任人员”外,承办人员如不履行“提出具体意见”的法定义务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制作国家秘密公文保密行为规范
国家秘密公文经过起草、定密和领导签发后,一般都需要制作一定数量的文本。这就涉及到国家秘密载体制作的保密规范。
根据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及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遵守如下保密规范:
1、制作国家秘密公文,应当按规定标明国家秘密标志,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对每份文本编排顺序号。
校对文稿或看大样时,应注意是否在首页按所确定的密级标明国家秘密标志;对转发的秘密公文也属派生定密,除了所附的原件上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外,在本机关转发文件的正文首页也应标明相同的国家秘密标志;注明发放范围及数量,有利于控制知悉范围和判断是否发生泄密,发放范围由主送、抄送及允许转发的范围构成,是在确定该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时同时确定的内容;秘密公文的印制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应当发放及存档所需数量的范围内,不得擅自多印、擅自留存;在文本上编排顺序号也是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一种保护措施,在秘密公文发放时,应该对发放给每一个收文单位的文本顺序号进行登记,目的在于对泄密事件查处中收缴的秘密公文,可以根据顺序号及时找到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例:前几年,我省一个地市级信访部门在收到的群众信访材料中发现一份机密级公文复印件,在对该泄密事件查处中,查处泄密事件的保密部门就是根据复印件上的顺序号,很快查出、确认了该文件的来源单位及泄密责任人,并依法对泄密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2、制作秘密公文的场所或单位。
制作国家秘密公文,有条件的应当在本机关、单位的内部文印室制作,数量极少的,也可以直接从承办人的电脑向单位内部的打印机输出内容,完成文件制作;无法在本机关、单位内部制作的,应当委托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文件、资料类”《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制,委托前委托机关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过程中,委托单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