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政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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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政治合法性
【摘要】:最早在理论上提出政治合法性的学者是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公意”是合法性的基础。虽然”公意”的概念在学术界有很大的分歧,但其对于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发展却有着深远的影响。文章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分析,提炼出卢梭思想中”社会契约”的形成过程,并从中寻找出其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观点,进而阐述卢梭对政治合法性的理解和设计。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政治合法性; 公意
1. 社会契约论
1.1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是一种西方近代形成和发展的关于国家政权起源于性质的政治学说。虽然各家之说各有自己的特色和缺陷,但基本内容一致--即国家权力不是神授,而是由人民建立契约而产生的,来自人民。从表1可以看到社会契约论不同人物的主要观点。
卢梭作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要探讨的是”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可见,其初衷是为找到一种把公正的社会秩序与合法的政治权利结合起来的最佳方式,这种结合形式把”权利”和”自由”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的协调起来,在否定一切特权的前提下,保证人民的自由和其他权利不被削弱,使每个缔结者的人身和财产可以得到维护和保障。他特别强调全民的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反映共同体内部整体的利益,其归宿也就是--平等。
1.2 卢梭之社会契约的形成
1.2.1 签订契约的必要性
卢梭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能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卢梭认为要改变这种困境,就”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种结合方式就是订立社会契约。
1.2.2 确立缔结契约的双方
卢梭认为缔结契约的双方应该是人民和全体人民结成的共同体。卢梭否定
了由君主、人民(不是包含所有人民的整体概念)或政府作为缔结契约的B方(见上表),而选择了全体人民结成的共同体,体现了他对一种极端民主的追求,他要每一个人都涵括在契约之中,也就是让每一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
1.2.3 缔结契约的基本条件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道,缔结契约就需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他强调权利转让的毫无保留性,因为转让越是毫无保留则联合体就会越完美,而且”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契约使人们”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1.2.4 缔结契约的结果
“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也就是说缔结契约的结果是诞生了国家。卢梭认为:”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式,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
1.2.5 缔结契约后的义务
《社会契约论》告诉我们主权者要承担的义务有二,一是立法,二是委任政府。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可见,国家建立以后主权者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法律来确定国家制度,而且国家制度对于国家未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既然行政权如此重要,就一定要有一个共同体来执行行政权。由于行政权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此,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
2. 政治合法性
2.1 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acy)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忠诚的问题。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自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问题就一直是个学者们喜欢探讨的问题。”人类特定政治生活的安排需要某种合法性的支持和证明,这几乎是所有社会的一个通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种政体如果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曾提到,”臣民对于主权者的关系……尽管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是如果主权者没有办法确保臣民的忠诚,那末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
证臣民履行规约”。
马克斯·韦伯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护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综合他们所言,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政治合法性,从公民的角度看,是指公民对统治者政治统治的自愿接受性,从统治者的角度看,是指统治者的政治统治对公民具有的权威性。自愿接受性和权威性都与公民对统治的信任成正比关系。只有统治者获取信任,国家才具有统治的资格和权利。因此,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制存在、持续和发展的基础。
古今中外的许多统治者宣称自己的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给人民带来幸福与安宁。拥有最高权力的君主并不能为所欲为,也要受到传统的习惯以及宗教、哲学等方面的制约。但实际上,这只能寄希望于君主的开明,并不真正构成对统治者的制约。许多统治一旦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就用暴力进行统治。但是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在卢梭看来,合法的统治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的协议的产物,人们订立契约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每一个订约者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富。
2.2 卢梭的政治合法性--公意
卢梭眼中的政治合法性简单地说就体现在”公意”这个概念上。《社会契约论》对公意和众意进行了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虽然没有对公意下一个很明确的定义,但是可以从中理解出公意的含义,即除去个人意志与团体意志之间有异议的部分留下来的一致意见。严格来说,卢梭所确立的公意是人们基于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共同意志,”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
“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