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及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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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2期
ORTHERN
ECONOMY
财政金融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及前景分析
周淑芬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1)
摘要: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拓宽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同时也
为我国保险业带来新的挑战。在正确理解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范围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不动产投资的经验和教训,
实现我国保险业在不动产投资领域健康、
良性的发展。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一、引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文简称《保险法》)已于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0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
资金的运用形式,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随着这一规定的出台,诸多媒体争相报道,认为将有近千亿元保险资金进入楼市,这对房地产行业是个重大利好;更有媒体纷纷预测保险资金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和对房价的影响。而实际上,《保险法》关于这一条款修订的初衷只是要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收益,而不是鼓励保险资金去炒房地产。但是,从目前大家对此事的关注看,显然已经误读了《保险法》的立法用意,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保险资金炒房地产这个让人忧虑的话题,这和《保险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二、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正确理解
公众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误解主要是由于对“不动产”的范围界定不清。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并非仅仅指对房地产的投资,它主要包括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两类。并且,在2009年第一季度保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主要是购买自用办公楼、投资廉租房、养老实体、商业物业等,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更不允许直接进入楼市炒楼;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正式启动,还要等与之相配套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之后才会逐步放开。
此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我国保监会明确的四个不动产投资领域中,商业物业是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不动产投资形态。这是因为对比于个人住宅市场,商业物业主要针对企业等机构客户,一般规模较大,出租和出售均是以栋或层为单位,管理相对集中,因此,对于资金量大的保险资金来说,投资商业物业更为适合。另外,商业物业投资回报率较
为稳定,一般较银行存款、国债的回报率高,年收益率均在
7%—8%之间,再加上回报周期长,这更加符合保险资金的
投资定位。由此看来,我国保险资金对不动产的投资,也会主要以商业物业为主,不会冲击或增温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个人住宅市场。
三、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积极意义(一)拓宽了保险资金利润来源
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是保险业利润的两大主要来源,而保险资金投资方式单一和投资渠道狭窄一直是制约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突出问题。由于投资渠道所限,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一直在3%—4%左右徘徊。而据国外统计资料显示,只有当保险公司的资金年收益率在7%以上时,其经营才能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因此,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开发收益率高的投资品种或渠道,是国内保险业的重要工作。从国外经验来看,不动产的投资收益虽逊于普通股,但比银行存款和国债的回报率高,可见,新《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恰恰适应了提高保险投资收益率的需求,不仅丰富了保险资金的利润来源,也为我国保险业早日和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
(二)是资产负债匹配的一个重要途径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要求保险资金通过多种手段匹配,满足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者的均衡。从目前来看,保险企业在总体上还缺乏与其负债相匹配的资产,在我国现有的投资品种中,除国债外,投资期限都比较短,不动产投资由于现金流比较稳定,适合作为中长期投资品种,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促进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平滑投资收益,因此,可以成为一种匹配长期负债的新选择。
(三)是对冲通胀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平均收益率在4%左右,这种收益水平较低,无法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一般来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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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房地产、基础设施年收益率可达7%—8%之间,可以有效对冲通货膨胀。因此,在通胀预期上升的环境下,保险资金投资自用办公楼、廉租房、养老实体、商业物业等实物资产,不失为是对冲通胀的一种可行手段。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不动产投资对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着积极影响,对保险企业分散风险、改善资产组合收益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投资渠道拓宽也意味着保险公司资金风险的增加,即不动产投资也存在着流动性、地域及管理、信用和收益等方面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严格规定保险资产在不动产投资方面的配置比例,以促进我国保险业良性发展。
四、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我国不动产投资的发展趋势
新《保险法》允许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这无疑给正在寻求更好投资效益的险资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机会。但我们也应清醒的意识到,对于不动产这一全新的投资领域,机遇与风险并存,我们只有在借鉴国外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经验的基础上,吸取教训,才能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良性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资金投资的多样化是总的发展趋势,各发达国家均采用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在内的多种投资方式,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由此看来,我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也是大势所趋。
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关系到众多被保险人的长期权益,因此即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要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限制。表一给出了部分国家规定的不动产投资的比例上限。可以看出,在美、德、日、韩等国家,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上限均不高于20%,且美国和德国仅为10%。各国对不动产投资比例上限的严格规定,在保证保险投资渠道多样化的前提下,也很好地保证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表
部分国家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比例上限
各国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渠道和资金的组合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各方式的投资比例,以保证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表2和表3分别给出了美国寿险公司、欧洲保险公司和日本寿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对不动产的投资比例在不同年度的变化情况。由表中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寿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逐年下降,从1992年的3.04%降至2007年的0.69%;同样,2002年瑞士再保险公司研究报告也显示,欧洲保险公司用于不动产投资的保险资金比例也从1992年的9%逐年下降至2000年的5%;而到2007年,日本寿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资产占总投资资产的比重从也1983年的6.1%降至3.3%。可见,在实务中,不论是美国、欧洲国家还是日本,保险公司对不动产的投资比例不但远没有达到表1所示的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投资上限,并且从总体来看,若干年来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对不动产的投资都在呈明显的下降趋势。
发达国家投资不动产的资产比例较低并逐步下降可能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其一是不动产投资的周期长,投资额巨大,退出机制上受到制约,变现能力较差,导致资金具有一定流动性风险;其二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投资收益要低于股票等渠道的投资收益,导致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是通过购买和持有更多的债券和股票,对不动产的直接投资需求反而降低;其三是在20世纪80年代,欧美国家监管当局都出台了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对不动产的需求;其四是保险业与不动产的产业性质差距较大,保险和地产经营间存在较大的跨行业管理难度,因而风险较大。
表2美国寿险、欧洲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比例
表3日本寿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比例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发展趋势
对于《保险法》增加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这一新渠道,目前,国内保险业都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可以推断,一旦《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各保险公司在投资不动产领域的竞争将会异常激烈。根据发达国家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发展历程,可以合理预测我国保险资金在今后不动产领域投资的发展趋势:在不动产投资的初期,我国保险公司将会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对不动产投资的收益期望值较高,而对其投资风险会估计不足,导致在投资初期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可能会较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保险公司在发现不动产投资的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而投资风险却高于预期的情况下,对于不动产投资的热情就会逐渐趋于理性,从而适应市场形势,在未来若干年逐渐降低对不动产的投资比例,即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也会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2]丁元昊.我国保险资金投向不动产问题分析[J].保险职业学
院学报,2009(3).
[3]刘国栋.保险投资的国内外比较及发展前景展望[J].金融会
计,2004(8).
[4]保险资金运用专题.保险资讯,2009.
[5]瑞士再保险公司研究报告Sigma.2002(5).
[6]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历史脉络及其在中国的前景[N].中国
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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