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地方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
(十二)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或经过本会认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特别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条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