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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机处:官署名。清代辅佐皇帝的政务机构。雍正七年(1729),因与准噶尔部作战,为了军务,设立军机房,挑选内阁中谨慎可靠的中书办理机密事务,1732年,又改称军机处。乾隆后,成为定制,并渐渐成为最高中枢机构。军机处的中枢地位和作用超过了内阁,但始终不是个独立的、正式的衙门。军机大臣,大臣无定员,由皇帝从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中特简任用。军机处设军机章京,,各八人,轮流担任缮写诏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等具体工作。又有军机行走,人值办事。军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被废止,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

安史之乱安史之乱是玄宗末年边镇守将安禄山和史思明掀起的反唐叛乱。玄宗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十一月,身兼平卢(今辽宁朝阳)、范阳(今北京)、河东(今山西太原西南)三镇节度使的安禄山以诛杀奸臣杨国忠为名起兵反唐。763年成功平叛。安、史叛乱虽然被扑灭,但是长期的战争缺使社会生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开元盛世所积累的社会财富一时消耗殆尽。安史之乱后,大唐王朝再也没有了昔日的繁荣富强,成为由盛转衰的转折点。

绍兴和议南宋与金订立的和约。绍兴十一年(1141),宋金议和签订条约,但和议确定了宋金之间政治上的不平等关系,结束了长达十余年的战争状况,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局面。

玄武门之变:玄武门之变是唐初李世民兄弟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政变。唐高祖李渊称帝后,立长子李建成太子,次竺民苎秦王。但在建立唐朝的过程中,李世民战功卓越,大大威胁了李建成的地位。太子为巩固自己位,拉拢四弟李元吉共同对付李世民。双方结党营私,斗争愈演愈烈。武德九年(626)六月四日,苎先发制人,设伏于宫城北门玄武门,将一同参加早朝的李建成、李元吉射杀,并挟持了唐高祖,发变夺权,史称“玄武门之变”;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被立为太子,之后,李渊被迫交出实权,李世式即位,是为唐太宗

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中国清代

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为了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六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酌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事机构。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轻。

行省制这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之一。行省,亦称行中书省,元朝地方官署名,为中书省派驻于地方的机构,元朝建立后,设十路宣抚司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另委派中书省官员分赴各地办理具体事务,行使中书省权力。初因事而设,后逐渐成为辖有一定区域的常设机构。凡钱粮、兵事、农耕、漕运等事务,均受其管理。全国除“腹里”(今河北、山东、山西地区)直隶中书省,吐蕃地区受宣政院管辖外,其余地区设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行省长官为丞相,行省之下分路、府、州、县,在边远地区分道设臵宣慰司。明初,沿袭元制,于地方设行中书省,臵平章政事和左右丞相,总管一省军、政、司法。洪武九年(1368年),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臵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臵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掌管一省民政和财政;设提刑按擦使司,掌司法;都指挥使司,掌军队。合称“三司”。清,沿袭之。

八旗制度中国清代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满族的先世女真人以射猎为业,每年到采捕季节,以氏族村寨为单位,由有名望的人当首领,这种以血缘和地缘为单位进行集体狩猎的组织形式,称为牛录制。总领称为牛录额真,努尔哈赤于明历二十九年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四十三年,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八旗制度的特点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凡隶于八旗者皆可以为兵。八旗制度从正式建立到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朝覆灭,共存在296年。它是清王朝统治全国的重要军事支柱,

四时捺钵(bó);四时捺钵是流动的国家政治中心。四时捺钵制是契丹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保留的一项特殊制度和文化习俗,四时即指一年中的春、夏、秋、冬。捺钵亦称纳巴、刺钵等,指辽朝皇帝贵族们所从事的与契丹民族游牧习俗相关的行在、营地迁徙和游牧、渔猎等活动,是在辽朝初期因俗而治”的二元政治体制下的客观延续。

驱口:金时已有“驱口”一词,简称“驱”,指战争中“被俘获驱使之人”。他们当中除战俘外,还有因债务或犯罪所致,也有迫于租赋或饥荒而卖身为“驱”的,驱口另有户籍,称驱户、驱丁,和一般编民有别,在法律上,驱口“与钱物同”,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主人可以随便买卖和馈赠,驱口一部分用于手工业生产和家内劳动,大部分则从事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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