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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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市政基础设施是我市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支撑和载体,为了加强对我市市政建设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推动试验区建设的市政项目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市市政建设领域的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征和我市实际,对建设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及市场监管趋向提出以下指导和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履职到位
(一)市建委牵头我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计划编制工作,除城建资金计划(“两委一局”计划)明确的建设项目外,其它投资途径(投资公司、区级政府)实施的市政项目计划及招标公告应向市建委备案,以便确定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规模。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承担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的政府投资公司、建设管理公司、施工、设计、监理、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和评标专家,必须按照本意见履职到位。
二、项目前期监管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主体工程及所有附属工程,要按现行管理程序依法实施建设。主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重大城建项目。
(二)五城区范围内,建成后需移交市、区政府部门及国有投资公司管理维护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审查程序按《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项目招标监管
(一)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审批单位的可研批复和招标核准,依法组织招投标,按现行管理程序将招标备案材料报相关部门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结束、招标
人与承包商签订正式合同以后,所有资料整理成册,报建设业主备案存档,以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核查。
(二)重大项目试行预选承包商程序。为了遏制恶性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扶持信誉好、为我市建设贡献大的守法企业做大做强,我市将试行预选承包商程序,现正在编制《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申请人,才能参加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启动项目招标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投资概算已获批准;
(2)具备施工图资料;
(3)工程量清单已审核,招标文件已备案;
(4)具备施工进场条件;
(5)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严格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由专业人员依法编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依据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相关标准范本,专用合同条款以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范本,如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监督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四、项目评标监管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专家评标,为了保证评标质量,减少重复评标或轻易流标给招标人带来损失,尤其是对项目实施工期的影响,评标现场是监督管理的重点,必须加强监督责任,健全监督机制。
(二)提高效率,实施电子清标评标。采用电子清标评标专业软件,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客观、有效的清理、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错误或者显着异常的数据,找出投标文件中存在的不平衡报价等问题,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有利于评标专家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减少失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标
工作,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评标专家签到声明程序。随机抽取专家的语音系统应告之所评项目的专业类型,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后,评标专家到场签到时,应接受监督签以下申明:对本项目评标应具备的专业经验有无异议;评标专家如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标专家的签到声明作为评标活动的重要资料归档备案。
(四)复核评标结果,对评标专家作评价意见。招标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的评分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对评标现场专家的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招标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和执业责任心作出评价意见。这些评价意见作为对专家的考核内容,应进入专家执业信用档案。
(五)建立评标复审机制。现行管理程序中缺乏对评标结果的认定程序,建立评标复审委员会,评标复审委员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派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组成。在评标过程中,若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或投诉的情况发生时,由行政监督人员提交评标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作出评审裁决。
五、项目造价、合同监管
(一)项目建设业主组织项目实施时,要严格执行成府发[2008]19号《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项目预算控制价要根据项目规模,按程序报评审中心评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作为工程量清单的最高限价。项目预算控制价未经相关部门审核(评审),招标主管部门将不予招标备案。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合同变更,按变更程序申报,500万元以上报评审中心评审,500万元以下报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经评审(审核)后的变更价签署补充合同实施。
(三)项目建设合同的备案和设计变更程序仍遵循成建委发[2007]286号文的规定
程序执行。
(四)工程预付款。编制标书时,对工程款预付可按照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现金担保额度。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工程款原则上按标内工程支付80—90%,标外工程支付60%—80%,具体支付比例需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工期需要等情况,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合格经造价审核后,支付工程款至95%。工程移交、履行了缺限责任期,同时工程资料完整成册,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及建设业主后,支付5%工程余款。
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
履约保证金和差额担保的收取和退付,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担保,差额保证金可采取银行保函担保,其收取额度和退款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要事先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履行了合同约定,且主体工程进度完成60%时,履约保证金可退付50%,主体工程进度达到80%,差额担保全部退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全额退付。
七、工程结算及资料管理
(一)为了改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严重滞后的现状,项目建设业主要加强对工程实施工程中的造价管理和过程控制,以利提高工程结算效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提前介入,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跟踪造价控制。造价咨询人员要参与现场认证,规范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行为,保证工程款支付的真实、可信。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等单项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竣工结算时限的规定,组织好结算审查,工程交验后三个月内上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