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所有者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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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企业的所有者

1 .问题的提出

从企业产生到现在为止的数千年的历史中,尽管企业的形态一变再变,但有一点似乎是根深蒂固的,这就是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的观念。人们看到,无论在正统的经济学教科书中,还是在现实的法律上,股东都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且是唯一的所有者。这一教条已经或正在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并与现实经济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这样说,看上去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只要对企业的实际,那怕仅仅是中国企业的实际,有一点最起码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也会觉得并不为过。还是先看一下我们熟知的中国国有企业吧。曾经并且仍在构成国民经济大厦基石的我国国有企业,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没收的外资企业和官僚资本企业;第二,赎买的民族资本企业;第三,解放后政府投资兴办的企业;第四,集体企业过渡而来;第五,少量的解放区企业演变而来;等等。改革开放前,这些企业尽管归属不同级别的政府,但几乎毫无例外,都是国有国营,并实行高度集权的统一计划管理,从而造成了企业的低效率和无效率。改革开放后,随着企业权利的扩大和经营方式的变革,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企业。目前国有企业从产权结构看,主要有两种形式: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大量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正在通过非国有化或民营化,逐渐摆脱国家的直接控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并没有象改制前预想的那样收到应有的效果。主要问题是资产流失、短期行为、赖账、偷懒、套牢、偷逃税款、贪污受贿和在职挥霍等等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可统称之为代理问题,它们都属于企业的宏观层面的问题,而且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与目标不一致有关。于是,有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深化国企改革方案,如退出论、非国有化说、私有化说、激励理论、监督理论、分享理论,

等等。这些观点可概括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认为国有企业的根本出路是私有化或民营化,现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通过上市流通或出售,实现非国有化;第二种思路主张保存现有国有企业的基本格局,而通过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解决国企存在的代理问题。

就第一种思路来讲,非国有化一定有效率吗?恐怕直到现在,没有一位经济学家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哪怕仅仅是理论证明,非国有企业一定比国有企业有效率。实际上,代理问题正是由于股份公司规模扩大以后,股权分散化,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从现实来看,西方的非国有企业并不总是有效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也并非全是无效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每天都有大批的非国有企业破产和倒闭,同时有大量的国有企业顽强地发挥着非国有经济难以发挥的作用。那么,问题的关键就不是所有制本身,而是各种所有制形式适宜生存的制度环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式。

从第二种思路来看,激励和监督无疑是解决国企代理问题的两把钥匙。然而,如何激励,由谁监督,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关于激励,迄今国内学术界参照外国经验, 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如年薪制、股票和股票期权奖励计划、利润分享制、企业家市场竞争机制,等等。这些方式,有的目前尚不具备正式运作的条件(如年薪制需要以企业家的充分竞争为前提),有的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如分享制),有的则不符合中国国情(如股票期权奖励计划)。至于监督,从实践来看,世界上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强调出资人利益的股东主权的监督模式,另一种是强调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共同监督模式。前者以英美为常见,后者在德日较流行。在西方,由于股权的分散,股东会产生搭便车心理,即谁也不愿支付监督成本,行使监督权,而宁愿以“用脚投

票”代替

“用手投票”,因此,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其实是很有限的。尽管机构投资者作为大股东,比分散的小股东更有动力对企业监督,不过,机构投资者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只不过使代理的链条延长了一节。在我国,国家固然可以向企业委派监督官员,如董事、监事和督察等,作为国有股权代表对企业实施监督,但由于这些官员并不是真正的股东,没有剩余索取权,难以期望其尽到监督责任,也就是说,监督者本人也会偷懒。如要让监督者尽职尽责,就要对监督者进行激励和监督,这样,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成本却增加了。所以,外部股东主权的监督模式,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并不总是有效的。

与强调股东权利的英美模式比,德日的共同监督模式看上去更适合我国的情况:首先,它不需要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由于股东直接监督的局限性,英美国家更多地依靠证券市场上的货币投票,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企业经营得好,有前景,投资者愿意投资,股价就上升;否则股价就下跌。股票价格成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在德日,由于银行和职工的共同参与,证券市场看上去无足轻重,至少不如英美那样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发育滞后,发达的证券市场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自然历史过程,至少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人为地加快进程,会带来很多副作用。其次,债

权人和职工的参与,可以分解股东的监督职能,形成多元监督主体,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可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

因为这三者之间具有某种利益或目标的一致性。

不过,债权人和职工参与监督的依据是什么?是仅仅基于需要,还是有着更深刻的

制度背景?抑或是逻辑推论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企业。

2 .企业是什么

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看来,企业不过是一个组合各种生产要素生产并出售各种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的主人是自有资本的所有者,即资本家,企业的目标是为资本家赚足够多的钱,也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成本的最小化。在行为理性、完全信息和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下,企业被看作是一个生产函数。

然而这种企业的定义与我们看到的现代公司多少有些不符。现实中的公司基本上是由一组支薪金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控制的企业,[1] 其目标仅仅是保持一个能使股东满意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投资回报率,一旦赢利超过这个最低限度,企业就会牺牲利润增加经营者的效用。经营者的效用包括高额工资、庞大的企业规模、在职消费和社会声望等。其实,即便在古典企业(所有者兼经营者企业) ,利润也不是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利润最大化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代企业,资本家成了不在的所有者,或者说,仅仅是企业股份的所有者,或者如美国的伯利和米恩斯(Berly & Means)所说,是企业“消

极财产( positive property )”的所有者,经营者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2]

英国的科斯(Coase)曾经准确地看到,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互相替代的协调经济活动

的手段。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交易的一种内化,这种内化尽管会带来管理成本,但可以节省市场交易成本。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就在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边际值相等之点。[3] 不过,科斯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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