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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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不动产和其他投资 f.所有其他资产
2、风险权重的计算(2)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10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直接信用替代工具,如保证和承兑
b.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c.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 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5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 b.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 c.其他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
巴塞尔协议专题
《巴塞尔协议I》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 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 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 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 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 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 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 所订目标或计划。
d.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e.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以及由这 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50%风险权重的资产:
a.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100%风险权重的资产:
a.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b.对OECD之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
c.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
d.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
•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巴塞尔协议引发了三 个效应 1监管套利效应 2信贷紧缩效应 3亲经济周期效应
此外,还有系统风险增大。
监管套利
1、分业多头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 多头监管格局使得美国的监管机构过于庞大、严重重 叠.加上各监管机构权力分散而又缺乏协调,经常会导 致监管当局的监管工作陷入“监管重叠”(regulatory duplication)和”监管真空”(regulatory gap)的困境 中,从而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 2、各国监管理念和监管文化的冲突导致监管差异 3、金融中心之间的竞逐导致监管放松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 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 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 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 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 监督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 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
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 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 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 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 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原则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 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 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共775条,9个附录。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
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三是市场约束(强调市场的监督作用)。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 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 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
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
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 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 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 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 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 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信 息技术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
《巴塞尔协议 Ⅱ》
• 2004年 6月,巴塞尔银行 监管委员会颁布 了《统 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 《新资 本协议》,也被称为 《巴塞尔协议 Ⅱ》。新资本 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 其内容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 临的多种风险,风险敏感性也更大,较为全面地 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并力求把资本充足 率与银行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 在评判资产风险的计量方法上也为银行提供了多 种选择,从而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 活性。 • 《巴塞尔协议 Ⅱ》标志着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 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 管模式过渡。

• •
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
总额 =一级资本比率+二级资本比率≥8% 长期次级债券的金融/一级资本≤50%

附属资本内普通贷款准备金/风险资产≤1.25%
一、 《巴塞尔协议I 》 2、风险权重的计算 (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根据《巴塞尔协议I 》,表内资产分类,分别给予不同的权重 0%风险权重的资产: a.现金; b.币值稳定、并以此对央行融资的债券;
监管套利
• <新巴塞尔协议>为银行提供了测算信用风险的两种模式, 标准法的弱点在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而运 用公司内部评级机制的问题在于:一是个别公司标准的过 于灵活化 ;二是指导性 规则的缺失可能 导致监管套利 (regulatory arbitrage)。各金融机构 在缺乏统一标准指导 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不同资产的不同风险 度作出不够细致准确的内部评级,从而降低监管机构对银 行风险的估量,加重了总经济风险。 • 为防范监管资本套利,最重要的是使监管资本要求真正体 现对风险的衡量,从根源上杜绝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最 终达到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统一。
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上,明确定义了资本的内涵与外延,实时动
态的资本金管理,建立资产与负债变动而灵活调整的管理机制; 建立起资本金的管理制度更科学地从资本与风险两方面 着手资本充足率; 注重管理的全面性。
(2)局限: 1、风险权重处理过于主观化与简单化; 2、 资本金管理作用有限; 3、表外业务缺乏深入全面的管理。
2、风险权重的计算(2)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2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类似初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或可以在任何时候 无条件取消的承诺均属此列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
对应资产的风险权重
一、 《巴塞尔协议I 》
《巴塞尔协议 Ⅱ》
• 其最主要的特点则是 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 的三大支柱 ,即 “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 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进一步丰富 了资本监管的手段,从多个维度对银行风 险管理能力 提出了要求,更加强调从多视 角、多层次进行灵活宽 松的资本监管。
中国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 2009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澳大利亚、巴西、中国、 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家。 •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有关监管制 度的起草工作,并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监管 文件,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加入巴塞尔委员 会是我国银行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 着我国将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更 加有效维护我国银行业利益,促进我国银行业的 市场化发展,并为国际银行体系稳定作出更大的 贡献。
一、 《巴塞尔协议I 》1、资本分类
1、资本分类 (1)核心资本:股本、税后留利中的储备金。 (2)附属资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呆帐储备 金、带有资本性质的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 • • • 一级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4% 二级资本比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总资本≥50%
(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是”1988年协议 “的最新修订版,在世界范围内有超过100个国家正在使用。 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结算银行(BIS)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 委员会(BCBS)提出的一套政策指导方针。1999年征求意见 稿提出,2003年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提出。 • 新巴塞尔协议希望通过调整资本充足率评估和银行业潜在风 险的关系,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纪律,以保障金融系统 安全和稳健地运行;并在保持现有资本水平的情况下,维护 公平竞争。新巴塞尔协议在实行后,将在委员会成员国家和 采用新协议的非成员国家中,形成新的资本结构体系,这将 保证银行实行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
3、1992年资本和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 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其目的是为了在全球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但同 时也考虑到各国所存在的差异,这样的安排可以充 分实现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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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巴塞尔协议I 》的意义和局限
(1)意义: 监管重点从银行的外部转向了银行的内部,紧紧抓住资 本标准和资本风险两个主要矛盾; 监管中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责权分配转移到对银行
c.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或对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达成与借款总体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的国家的中央 政府或央行的其他债权 d.用现金或者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 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
20%风险权重的资产:
a.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 这类银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券; b.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 的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c.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内的债权以及由 OECD国家内注册提供担保的贷款
《巴塞尔协议 Ⅲ》
• 最新出台的 《巴塞尔协议 Ⅲ》则更多地加 强了 《巴塞尔协议 Ⅱ》银行监管体系中的 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其 监管理念更倾向于风险的监 管防范,更关 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 而该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流动 性监管新标准也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 的核心。
《巴塞尔协议 Ⅱ》
•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 《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 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 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 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 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 本协议的规划。
《巴塞尔协议 I》反映出监管理念的 根本转变
• 一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 二是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 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 三是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 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 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 率 监管机制,即将资本与风险的载体 (即资产)有机 相联 ,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 资 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
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
银行资本充足率。 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
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
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 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 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 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 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巴塞尔协议I》
• 在联邦德国的赫尔斯塔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国民 银行倒闭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个《巴 塞尔协议》 出台,核心内容是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 体的缺位的现实,强调任何国外机构不能逃避监 管,并且母国和东道国共同承担责任。 •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
和资本标准》,简称《巴塞尔协议》。该报告的核心内容 是资本分类。成为首次被广泛接受的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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