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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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巴塞尔协议
从事金融的人没有不知道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而真正的来龙去脉还真是挺复杂。我认为,巴塞尔协议首先是一个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一个监管标准,而且是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标准;其次,它是不断完善的,近四十年来,从未停止过改革的步伐,而每一次改进都是由于金融实践的发展突破了已有的标准,甚至可以说是每一次的金融危机促使了巴塞尔协议的改进与完备。
目前所实行的所谓巴塞尔协议三,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的需要对资本协议进行的修订,而在2010年末发布的第三版协议文本;如果一定要严格划分的话,从该委员会建立到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一;而以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协议二,过去也称为新资本协议。
而巴塞尔协议三则对核心资本的要求给予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还引入了流行性覆盖比率、杠杆率等新要求。
了解巴塞尔协议之前,需要先明确几个概念: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流动性覆盖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最新的〈巴塞尔协议〉引入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概念,与过去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有所区别,由于巴三强调在任何环境和条件下吸收损失,故合格资本的条件变了,扣除项也更严格。二级资本已不再认可银行现在发行的长期次级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是指,银行总资产里面拥有风险权重的资产。银行业的总资产有很多资产是0风险权重的,有很多风险权重则很高。这个要看每个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的配置,一般来说风险权重高的收益也更高。具体的风险权重遵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举例来说,国债就是0风险权重的,外国国债评级在AA-以下的则是100%,评级在AA-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债务风险权重则为50%。
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则是指商业银行交易性的资产达到一定比例和额度之后,必须计提单独的市场风险资本。例如商业银行股票交易交易,外汇交易风险以及商品和期权等市场交易风险。简而言之一句话就是银行拿钱当炒家的这部分资产都必须单独计提风险资本。由于银行是杠杆经营,由于资本充足率的8%要求,杠杆的理论最大限度为12.5倍。为了限制风险,所以要求这些资产必须要乘以12.5倍。
流动性覆盖率:通俗地说就是,能够迅速变现的优质资产能否经得住30天的现金净流出。
流动性覆盖率(LCR)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在银行内部,该方法被用来评估偶发流动性事件可能导致的风险暴露。该压力情景下的现金净流出量应该按照未来30日计算。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至少应等于现金净流出量)。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鉴于现金流出与流入时间的不确定性,银行和监管当局应了解未来30日的任何潜在期限错配情况,并确保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这一期间的现金流缺口。
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轻易、快速变现的资产被认为是优质流动性资产。资产的流动性主要依赖所处的压力情景、需要变现的数量以及所考虑的时间跨度。然而,某些特定资产即使在压力时期,也不会因为抛售形成大量价值损失而影响到融资。
基本特征:
•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易于定价且价值平稳;
•与高风险资产的低相关性;
•在广泛认可的发达交易所市场挂牌;
一、巴塞尔协议简介及其背景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
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
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再到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三的推出,时间跨度近4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出台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尽管Benton和Gilligen 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