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资群体性事件的法制控制_周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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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ournal of Shaog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11年7月第32卷

第7期

Jul.2011Vol.32

No.7

广东劳资群体性事件的法制控制

周艳云

(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广东潮州521041)

摘要:大量企业的高度私营化程度、经济转型期不尽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国际金融危机等问题,导致近年来广东省劳资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为此,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控制劳资群体性事件的法规制度,但其防治力度仍不够。广东省劳资群体性事件法制控制的关键,应通过完善广东省劳资法规制度,建构广东省和谐劳资关系,从根源上有效防范劳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法制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348(2011)07-0073-04

收稿日期:2011-03-23

基金项目:韩山师范学院文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理念下法律控制问题研究”(WQ201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周艳云(1979-),女,湖南衡阳人,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国际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控制研究。

近年来,广东省作为中国的头号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基地、吸引外来工最多的省份,劳资矛盾和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1]。因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减员增效等劳资矛盾和纠纷,引发了大规模劳资群体性事件。例如,富士康“十三连跳”事件、广州本田工人“停工”事件[2]、深圳盐田国际“停工”事件、沃尔玛“人员优化计划”事件、广东顺德千名员工因劳资纠纷哄抢生产设备事件、广东省肇庆市台资企业因劳资纠纷被砸事件、惠州镉增高事件、“12·25”广东东莞劳资纠纷事件、广东河源“6.29”劳资纠纷事件等。劳资纠纷引发的大规模劳资群体性事件,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劳资纠纷诱致型突发群体性事件,也称劳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集体争议中,劳动者不经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直接采取罢工、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等集体行动以期达到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目标[3]而发生的事件。法规如何能有效应对劳资群体性事件,将劳资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减至最低?如何能成功缓解和解决劳资矛盾与冲突,有效防范劳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均成为法学界亟待解决的议题。

一、广东劳资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诱因

广东省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远

超过中国其他省市,广东省的外资企业数量和在外企就业的中国员工数量居全国前列。

其一,部分私营、民营、外资企业为最大程度地攫取超额利润,企业的雇主或利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或在管理中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致使员工的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恶劣、福利待遇差等状况长期存在[4],引发的劳资矛盾长期积累导致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

其二,2008年金融海啸对于制造业和出口实体经济占主要地位的广东省的冲击尤为剧烈,广东省大量出口加工制造企业陷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企业的裁员和减薪现象增多,随之而来的则是劳资冲突加剧,导致突发群体性事件频发[5]。

其三,广东省的经济民营化、市场化程度更高。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很轻,相比国有企业而言,工人的诉求更容易表达,劳资矛盾容易诱发突发群体性事件。

其四,广东省虽企业众多,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缺乏集体协商的中间机构和配套法规制度。劳资矛盾一旦发生,员工因无顺畅的诉求表达渠道和矛盾解决机制,极易借助突发群体性事件来满足利益诉求。

其五,广东省的产业工人大多为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状况更恶劣。企业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力

成本,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不及时签发工人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扣押奖金、扣证件、不缴社会保险金等现象司空见惯。农民工缺乏组织性,对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了解较少,一旦劳资纠纷无法通过正常合法集道来解决,他们往往采取游行、集体上访、罢工、堵路等方式来解决,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如在珠三角地区,由农民工发动的所谓“野猫”罢工事件就发生了多起[6]。

二、广东劳资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第一,广东劳资纠纷诱致型突发群体性事件,多为企业员工工资待遇和拖欠工资等纠纷引发[7]。这与其他省市不同,我国其他省市的劳资群体性事件很大比例是由于国有企业改制问题引发。

第二,广东劳资纠纷诱致型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工人主要通过停工、罢工、抢砸工厂设备等方式表达对资方的不满,这类劳资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较普遍。更激烈的方式有“跳楼秀”、堵铁路、堵国道、堵桥梁[8],期望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满足其诉求。但较少采用游行、示威、请愿、静坐、上访等方式。

第三,广东省的经济总量占全国的九分之一,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国内对广东省极为关注。与中国其他省市相比,广东省外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众多,劳资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对国内外震动较大,对中国吸纳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一些境外反动势力和国内分裂势力也会借机插手广东劳资纠纷,企图将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第四,劳动者生存成本的日益增加与广东廉价劳动力经济增长模式的矛盾逐渐激化,广东劳资纠纷诱致型突发群体性事件呈现集中爆发的趋势。劳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劳资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大幅增加,劳资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呈上升、扩大趋势。

第五,广东劳资纠纷诱致型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诉求,由个体权利诉求转为集体利益诉求。由过去的要求雇主按照协议兑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支付给员工个体足额工资,转变为工人向雇主要求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集体工资待遇等,使广东劳资纠纷诱致型突发群体性事件由过去的小群体自发状态演化为大群体有组织状况。

三、广东控制劳资群体性事件的现行法规

(一)全国性法规制度

其一,控制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

其二,控制劳资纠纷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

(二)广东省法规制度

其一,控制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远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清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州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黄埔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中山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群体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其二,控制劳资纠纷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等。

(三)广东控制劳资群体性事件的现行法规制度缕析

广东控制劳资纠纷诱致型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法规制度非常丰富,既可依据众多的全国性的的法律、法规、规章来控制劳资群体性事件,又存有大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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