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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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
编制技术导则
环 境 保 护 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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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5)
1.1工作目的 (5)
1.2指导思想与原则 (5)
1.2.1指导思想 (5)
1.2.2基本原则 (6)
1.3编制依据 (7)
1.4规划期限、范围 (7)
2 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8)
2.1组织实施 (8)
2.2调查、收集资料 (8)
2.3编制规划大纲 (8)
2.4编制研究报告和规划文本 (8)
2.5规划论证及公众参与 (9)
3 规划成果要求 (9)
3.1规划研究报告 (9)
3.2规划附图 (9)
3.3规划文本 (10)
附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报告书编写提纲 (11)
附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报告书编写说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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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管理,并予以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的区域。保护和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对于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协调流域及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管理和建设,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号),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可参照本导则编制。
则
1.1 工作目的
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恢复和提高区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维护和提高区域提供各类生态服务和产品的能力,促进重要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国主体功能区发展空间格局的形成。
1.2 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目标,
以调整社会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为主要手段,强化区域环境综合管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生态保护和建设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规划,优先保护,限制开发,严格监管,促进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1.2.2 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防治结合
应优先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继续退化,并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尽快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同时,应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管理,加大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力度,防止环境污染对生态功能的破坏。
(2)限制开发,适度发展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应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切实提高区内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坚持适度开发、适度发展的原则下,调整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产业结构,引导发展特色资源产业,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最大限度地减轻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保护生态功能的目的。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规划编制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并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的保护法规和标准,实事求是,在经济、技术上可行,在实施方案上具可操作性。
(4)明确事权,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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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事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相关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指导相关类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科学管理,共同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发〔2006〕29号)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4)《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
(5)《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 (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环发〔2006〕158号) (7)《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5号) (8)《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号) (9)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4 规划期限、范围
规划范围:国务院颁布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
规划期限:原则上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作为规划基准年,近期、中期、远期分别按5年、10年和20年考虑,原则上规划期限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划时限相衔接,规划五年修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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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2.1 组织实施
(1)由环境咨询领域具有相关资质,或有相应技术水平和经验的单位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
(2)通过委托文件或合同明确编制规划各方责任、要求、工作进度安排、验收方式等。
2.2 调查、收集资料
(1)收集必要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背景或现状资料,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城市(镇)发展、土地利用、资源开发等领域,以及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矿产、渔业、旅游等行业有关资料。
(2)应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生态环境敏感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进行专门调查或监测。
2.3 编制规划大纲
(1)规划大纲应详细分析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现状、问题,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及具体规划方案的要点。
(2)规划大纲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2.4 编制研究报告和规划文本
(1)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编制规划研究报告和形成规划文本。
(2)规划文本将作为规划批准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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