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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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
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负担,于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而“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早期古代法的加害责任原则到过错主义原则再到无过错主义原则。早期古代法的加害责任原则是指有加害就有责任。这一时期的侵权责任规范,“是一个由刑罚、同态复仇和损害赔偿有机结合的统一体。”而随着社
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逐步发展,过错主义归责原则从罗马法开始逐渐兴起,占领了统治地位。无过错主义原则的出现也是在社会进步的浪潮中,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问题出现的情况下开始产生的。加害责任原则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而在过错主义归责原则和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之间,过错主义归责原则是一般,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是例外。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主义原则的具体含义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具体含义值得我们进行分析,以深入的了解无过错主义的真实内涵。按照多数人的通俗理解,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是指: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致害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因环境污染而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责任。在这一预设中,致害人是被假定无过错的。但是笔者认为,从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产生的根源来看,由于这一原则的设定是因为在特殊的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要证明致害人的过错很困难,所以才会出现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受害人在诉讼中证明致害人过错这一难题,以达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根据其设定的原因,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应该作这样的理解: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不管受害人能否证明致害人的过错,致害人都要承担因环境污染而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责任。在这样的理解中,致害人的过错并没有被排除。
(三)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质疑
1.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致害人是否真的没有过错上文已经论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其实并没有排除行为人的过错,只是这种过错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不需要受害人加以证明。其实我们可以想象,当一家印刷厂将大量废水排入河流,使下游居民致病或者使下游的养鱼场鱼类大量死亡;当一家化工企业将大量废气排入大气,致使附近居民长期处于大气的污染之中甚至致病,我们能够说这些行为没有过错吗? 其实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侵权行为人在客观上都是有过错的。因为一个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主体,其应该明白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危险的,所以该主体有很大的注意义务去避免其排污行为侵害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利益。如果其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只要出现了造成了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那么其侵权行为必然是有过错的,不管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
2.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相比,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行为人的过错更加明显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中,由于这种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危险性较小,所以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也较小。而在环境民事侵权行为中,由于环境排污行为极大的危险性,使行为人有更大的注意义务。那么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都是有过错的,而行为人具有更大注意义务但是还是发生的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怎会没有过错呢?就比如一个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都是有过错的,怎么能够说一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排污行为是没有过错的呢?
3.不违法并不等于没过错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很多学者认为符合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说是适法的,所以这种行为是没有过错的。我们姑且不去讨论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只是讨论行为合法是否就必然没有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因素,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而违法是一种客观因素,是指客观的行为或结果。”“只有行为才能是不法的,而只有人才会有过错。过错与人相关,不法则是对行为的描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或者说不违法(更何况环境侵权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这点下文论述)不一定就必然没有过错,因此用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说适法性来说明环境侵权行为没有过错是行不通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在所谓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中,环境侵权的行为人其实是有过错的,这种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环境诉讼中不去关心其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是可以忽略的,是免于证明的,是被推定存在的。其实这种无过错主义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究其本源还是过错主义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说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运用的依旧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只不过是变相的过错主义的归责原则。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二要素说”,认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