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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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12.21

•【文号】国科发政[2011]684号

•【施行日期】2011.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部署,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在各地方和部门的支持下,共同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先后分四批选择了550家试点企业,分三批对356家创新型企业进行了命名和授牌,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增强了企业创新活力,有力促进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建立

完善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三部门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90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20

附件:

1. 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3.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

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引领作用,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加大推进力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以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核心,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试点力度,强化试点要求,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二)加强引导支持。按照《科技规划纲要》部署,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点领域,结合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既注重政府引导,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突出示范带动。对地方深入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强化区域示范效应;对试点企业进行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宣传交流,带动广大企业走依靠创新获得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重点在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选择试点企业。注重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高成长性企业开展试点。地方重点从高新技术企业中推荐试点。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科技规划纲要》的战略方向。

3. 企业守法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获得过授权发明专利,

软件、集成电路、农业企业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研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处于同行业前列。有较高水平研发机构,具有行业技术领先地位。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3.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2008年以来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比较健全。

4.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能够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有较大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发展潜力大。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

5.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了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工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分别组织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核确定第五批试点企业。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 本次申报采取“网络+纸质”方式进行。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推荐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2年1月16日后登录“创新型企业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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