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与银行个人客户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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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与银行客户利益的民法保护
前言
全球经济正在进入信息化时代,数字经济、网络经济、信息经济正在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电子商务作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已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带来巨大变革,并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1同世界一样,90年代以来,我国电子商务也有了较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在银行、外贸、税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现代经济和商业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必备工具,并逐步成为商品交易的主要结算方式。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更能感受到其中的脉动。从资金流动上讲,从简单的柜面纸介质交易逐步到电话银行、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不管我们是否做好准备,银行电子化正以不可阻挡之势成为银行业务的主流。
银行电子化是指银行在虚拟网络上通过数据电文缔结电子合同的方式办理银行业务,同传统的银行管理方式相比,银行电子化使资金流动在计算机网络里实现流通,为确保银行业务的有序运行,银行及其服务对象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银行电子化的法律问题,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与保护?如何确保通过网络传递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定性?如何认可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数字签名”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银行电子化所引出的法律问题近几年日见显现,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还及时修订了《著作权法》等多部法律,这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新修订的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与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和保障,但我们却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银行电子化所引出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强制性的原则可以遵循,在银行与客户、客户与银行间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仍无法可依。同样,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便对此类案件勉强作出相应的判决,亦存在这样那样的法律漏洞。不难发现,传统的法律规定对银行电子化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对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其原因是因为银行电子化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国在银行电子化方面的案例还相当少,也因此在实务上的操作缺乏经验,无法借鉴,因而导致在制定、修改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时缺乏可参考的依据。这些问题即便在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仍有值得的完善地方。
本文就银行电子化的交易安全和运作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现有法律有不适用或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一客观实际,试着从电子签名入手,谈谈银行客户利益的民法保护。
一、银行电子化和电子签名的应用。
1、我国银行电子化及应用
1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0年8月第一版,第1页。
银行电子化即银行业务电子化,是指高新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在银行业务处理和管理领域的应用。2银行业务电子化是在20世纪后期,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广泛渗透而兴盛起来的。它的出现不但极大地改变了银行的面貌,扩大了银行的服务品种,而且正在继续改变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方式。我国银行界长期以来处于手工操作阶段,使用计算机比较晚,电子化起步于七十年代,电子化工程现已有了规模化的发展,初步实现了柜台业务自动化、同城资金清算自动化、建立现代化支付系统、银行卡及自动业务的全面推广、建立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虽然我国银行的“计算机设备”水平与发达国家银行相比,已经没有明显的“滞后”,然而,我国银行电子化系统的总体技术水平、综合应用能力等,还都基本停留在发达国家银行八十年代的发展阶段。
2、电子签名及在我国银行中的应用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3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4电子签名的作用一是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二是保证签名人认可文件内容。电子签名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它的问世注定拥有一个庞大的市场。事实上,从理论上讲,凡传统手书签名的场合几乎均有电子签名的用武之地。
个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专门以个人或家庭为服务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市场,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5现阶段我国银行个人银行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为居民提供存取款服务和结算服务,虽然开始涉及一定的理财服务,但主流仍是为居民提供存取款服务和结算服务,即个人银行业务的主体仍是银行储蓄和结算业务,本文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是通过银行个人密码(以下简称个人密码)办理取款及资金划拨中涉及的银行个人客户利益的保护。本文所指个人密码是指个人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和储蓄帐户时预留的密码(一般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目前个人客户在银行或银行提供的其它业务渠道(比如网上银行等)办理取款或结算业务时,必须通过输入设备输入预留密码。不输入密码或输入密码与预留密码不符者,均不能办理业务,因此个人密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银行电子化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对保障客户存款,具有安全、保密的作用。同时,也是电子签名在银行电子化中的一项重要应用。
二、电子签名在我国银行业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密码的运用及其法律关系.
银行与个人客户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当存款人将存款交给银行柜员、银行柜员确定存款数额后,双方便形成了合同关系,6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只是这种关系的一般证据。银行则根据存单、存折、银行卡推定持单(卡)人就是存
2蔡鄂生、殷孟波主编:《商业银行储蓄实务全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
5金维虹等著:《现代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6张天瑜、冉光辉主编:《商业银行法律运用》,中信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