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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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武城建〔2010〕45号
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部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结合我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特点,有计划地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预拌砂浆专用设施或装备建设、预拌砂浆项目贷款贴息、扶持预拌砂浆科研、示范与推广项目。
四、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应要求设计单位按《预拌砂浆》(JB/230-2007)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按标准规定的定义、术语和符号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并将使用预拌砂浆列为程序性审查内容。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适时编制相关补充定额。
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使用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已编制发布之中的招标文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文件档案。
七、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要将“禁现”工作作为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成本,不断拓展使用市场。
十、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凡利用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
十一、对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及省财政厅《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的相关规定返退其预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除预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