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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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人权法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 Law
●人权的概念及其人权的历史发展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
●—区域性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的实施机制
●—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置
●—国际人权的保护制度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人权的历史发展
●(一)人权的概念
●1.人权的定义。

国际上不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的定义。

人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哲学、道德、历史、法律和政治等。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程晓霞编《国际法》。

●“人权”这个术语表明了其性质和渊源:他们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

所有人都享有人权,尽管当其作为市民、家庭成员、工人或任何公、私机构、社团的成员时可能享有或不享有某些其他权利、负担或不负担某些义务。

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用语,人权是普遍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人权的定义(续1)
●如果人们享有人权只是因为他们是人,那么,人权应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

人之为人是不能否定、丢弃或褫夺的,所以人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是最残忍的暴徒和最卑微的受难者也仍然是人。

●人权基本上是被压迫或被剥夺权利的人的话语,其人权主张主要用来挑战或追求改变国内政治与法律实践,因而人权主张旨在自我实现。

●人权是一项特殊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基于它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

●人权为一国国内政治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道德上的标准,……只有当公民不再需要经常用人权与政府抗争时,此政府才可能被当今世界认为是合法的。

●—杰克·唐纳利著《国际人权法》,引自《国际人权法教程》
人权的定义(续2)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和联系的。


●定义人权是困难的,一般来说,人权指的是那些人之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应当包含哪些内容,人们还未达成共识,对人权的解释也随着特定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人权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这给国际立法提出了难题。

●人权定义之难还在于许多国家认为人权属于国内管辖范围而非由国际法来调整,换言之,在这些国家看来,本国国民的待遇问题不应当成为外国人指手划脚的事情,而国际法的立场是:严重地违反人权已不再是国家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事情了。

●人权是当代国际法的研究对象,而用国际法来规范人权则是二战后才得到发展的契机的。

●——丽贝卡M.M.华莱士著《国际法导论:学生读本》,引自《国际法教程》
2.人权法的概念
●现今的人权概念具有坚实的法律内核,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每个人权条约的缔约国都应采取措施保证个人和群体的人权。

●人权法被定义为保护人权的法律规范,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它可以在国内
法层面如宪法、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中得到体现,也出现在国际法层面,主要是条约。

●国际人权法中最重要的是:
●(1)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CPR)
●(2)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CESCR)
●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制定,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步形成。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为前述两个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这三个文件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进一步阐述了人权两公约的内容。

3.人权的“代”观念及其分类
●人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其中最著名的是人权的“代”的分类。

●第一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二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集体人权;
●这种分类有助于人权的体系化但无法律上的特定含义,也可能使人产生误解,认为人权存在一个权利等级,一种权利比另一种权利更为重要。

另外有些权利是难以归类的,
●“代”的分类是K·瓦萨克(Karel Vasak)在1979年提出的。

●第三代人权的重要特征是其重点放在集体权利,发展权和自决权是两个主要方面。

●发展权是在1993年才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

●第三代权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后,现仍有争议,其支持者是发展中国家。

人权的“代”观念及其分类(续1)
(二)人权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内容
●一、《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 Common Standard of Achievement
●《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是联合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重要人权文件。

宣言突破传统人权概念,除公民、政治权利外,首次规定了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联大通过的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由于其历史地位及其内容不断被国际社会所实践,不少国家及学者认为其原则、内容已成为国际习惯法,对国际社会不仅产生政治影响,而且具有法律拘束力。

●1998年联合国举行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时指出:宣言“是所有人民和国家所要达到的共同标准,是国际人权领域今后发展的激励源泉和基础。


(一)《世界人权宣言》产生的历史背景
●长期以来,人类争取自由和尊严的斗争面对始终是严厉的镇压和沉重的磨难,这就是人权理论诞生的真实背景。

●二战惨不堪言的战祸,连同其难以置信的压迫和暴政,是《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和通过的直接背景。

●在《联合国宪章》起草过程中,一些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就要求把涉及人权的《权利宣言》(Bill of Right)纳入到宪章中。

但大多数国家认为旧金山制宪会议不是起草人权宪章的合适场所。

最后,宪章中包含了七项涉及人权的条款,并且各方代表同意建立一个人权委员会,负责人权宪章的起草。

●联合国于1949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

联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把人权问题交由经社理事会负责。

《世界人权宣言》产生的历史背景(续1)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稿是由联合国秘书处人权司起草完成的。

美国罗斯福总统夫人艾琳娜·罗斯福作为美国的代表,担任第一届人权委员会主席。

●第一届人权委员会由18个国家的代表组成:中、美、英、法、苏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派有代表。

●艾琳娜·罗斯福的威望和在国际上的影响,“吸引了许多人对人权委员会工作的极大注意,她的巨大影响是人权委员会在最初一年中主要财富之一。


●中国代表张彭春任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是一位学者型的外交家,似乎具有一种人格魅力,可以使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变得轻松,……他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都能引述机智的中国谚语来应场。


(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包括序言和30个条文
●1.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2.这种权利和自由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有所区别;
●3.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4.人人有权享有法律人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人人有权得到公正、公开审判;
●6.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不受侵害,名誉不受攻击;
●7.人人有权享有自由迁徙和居住权;
《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续)
●8.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9.人人有权寻求庇护;
●10.成年男女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婚姻应由男女双方自主缔立;
●11.人人有权享有财产所有权;
●12.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13.言论自由;
●14.集会结社权;
●15.参与公务权;
《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续2)
●16.享受社会保障权;
●17.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
●18.休息权;
●19.受教育权;
●20.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权。

●宣言还宣布: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禁止酷刑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禁止任意对任何人加以逮捕、拘禁或放逐;不得任意剥夺国民权利。

●宣言还宣告,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行使人权和自由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不得违背联合国宗旨与原则。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CP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一)制定CCPR的背景
●在《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过程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考虑起草法律性文书。

1952年,第7届联大决定由人权委员会同时起草两个公约,分别对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予以保障。

●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两部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第9届联大。

联大第三委员会在随后的十年间,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CCPR。

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目前有150余个缔约国。

●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

(二)CCPR基本内容
●公约包括53个条款,大致可分为自决权、一般条款、实质规定、实施办法和最后条款。

●公约第6—27条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
●1.生命权;
●2.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3.任何不得使为奴隶,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或奴隶买卖,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4.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剥夺人身自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根据和程序,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

CCPR基本内容(续1)
●5.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有权享有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6.任何人不得仅因无力履行契约义务而被监禁;
●7.人人有权享受迁徙和选择住所自由并享有自由出入其本国的权利;
●8.合法处在境内的外侨,只有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被驱逐出境;
●9.人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案件审理应由依法设立的、独立的法庭公正、公开进行,判决应当公开宣布,刑事案件应采用无罪推定原则。

CCPR基本内容(续2)
●10.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
●11.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其本国法和国际法均不构成犯罪者,不得因此被判定犯有刑事罪;
●12.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或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13.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14.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享有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权;
●15.成年男女有自主缔结婚姻和成立家庭权;
CCPR基本内容(续3)
●16.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必要保护;
●17.每一公民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权;
●18.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19.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有权维护其文化、宗教或语言。

(三)缔约国的义务
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一)制定CESCR的背景
●CESCR于1966年12月16日由第21届联大通过,并于1976年1月3日生效。

●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公约,并由全国人大批准。

●公约共31条,包括序言和四个部分内容。

(二)主要内容
●1.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
●2.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3.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所选择的工会(不适用于军队、警察和公务员);
●4.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5.对家庭应给予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
●6.有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
●7.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8.有受教育权,特别是接受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权;
●9.享有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四、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
●(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公约于1969年1月4日生效,中国政府于1981年12月29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并于次年1月28日对中国生效。

●公约对“种族歧视”的定义是: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禁止种族歧视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人种都能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问题:一国对本国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差别待遇及有关国籍的规定,是否构成种族歧视?(二)《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该公约于1973年11月3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7月18日生效。

中国政府于1983年4月18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种族隔离罪行”包括南部非洲境内所推行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办法,即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有计划地压迫后者而作出的不人道行为。

●种族隔离罪行是对人身自由及生命权的蔑视,是一种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

为此,各缔约国对被控有种族隔离罪行的人均有刑事管辖权。

(三)《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该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年7月18日对中国生效。

●“灭绝种族罪”是蓄意全部或局部地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集团的行为。

包括(1)杀害上述团体成员;(2)致使该团体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态之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生命;(4)强制阻止该团体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灭绝种族罪构成国际法上的罪行。

(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该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该公约,并于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

●“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

(五)《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禁止酷刑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or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于1987年6月27日生效,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对中国生效。

●“酷刑”是指为了取得情报、逼取口供等目的而对个人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使其遭受剧烈疼痛或痛基苦的行为,而此种疼痛或痛苦是由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员所造成的,或是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酷刑严重侵害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尊严,对社会造成损害,所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酷刑。

(六)《儿童权利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1990年9月生效,中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并于次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该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的权利包括(1)生命权;(2)最大限度得到存活与发展权;(3)尽可能知悉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权;(4)言论自由;(5)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6)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7)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8)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权;(9)受教育权。

(七)《发展权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发展中国家于上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发展权”概念,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

●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和各国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使得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

●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在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上,与会各国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一致重申了发展权的思想,使这项权利得到普遍承认。

五、区域性人权公约
●(一)《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是最早的区域性人权公约,是欧洲理事会于1950年通过,并于1953年生效。

●公约保障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不断为附加议定书扩大其保障的范围和内容,迄今为止,公约已有11个附加议定书。

●(二)《美洲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由美洲国家组织于1969年通过,并于1978年生效。

●(三)《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该宪章是非洲统一组织于1981年通过的,并于1986年生效。

六、国际人权的实施机制
●(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机构及其监督机制
●1.大会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是一个提出审议和建议的机构,所以大会对人权在全球的实施进行政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大会分为6个委员会,人权问题在提交大会之前,通常要经过第三委员会的预先审议。

●大会的建议对国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各会员国根据宪章第55条和56条的规定,承担与联合国合作的一般义务。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会的决议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经济、社会、人权和文化活动的机关。

●1947年,经社理事会根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建立了人权委员会。

●经社理事会在防止种族灭绝、消除无国籍状态、保护少数者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它还审议人权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1970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了“1503号”决议,建立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似乎显示大规模严重且有可靠证明的侵犯人权的情势”进行审查和矫正的程序。

●“严重的”是指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残忍或暴虐;“大规模”则是指有证据表明经官方许可的大规模的践踏人权的行为。

3.人权委员会
●目前,人权委员会有53位委员,但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每年召开为期6周的会议,它是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的政府间机构。

●委员会起草了被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三个法律文件。

●委员会还建立了一套保护人权的机制和程序,通过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特别是通过向有关国家派遣调查人员,对国家遵守人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有关方面的指控进行调查。

●人权委员会下设了若干工作组和附属机构。

4.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人权委员会的主要附属机构,是人权委员会在1947年根据经社理事会的授权成立的。

1999年,经社理事会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职能是:
●(1 )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依据,对涉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歧视以及保护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者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2 )行使理事会或委员会可能委托给它的其他任何职能。

5.秘书处
●秘书处是负责处理联合国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机关,秘书处和秘书长具有广泛的职权,包括保护与促进人权的职权。

●1993年在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上,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指示和权力之下,并在大会、经社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全部权限、权力和决定的框架之内,对联合国的人权活动负有主要责任。

●高级专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

(二)联合国条约机构及其监督机制
●下列国际人权公约受相关委员会或条约机构的监督: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
●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4.《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5.《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
●6.《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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