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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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南昌铁路局相关要求和昌九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文件要求,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杜绝一般C类及以上等级铁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监理项目部认真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善安全保证措施。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祥见《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监理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归口负责本标段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报告有关工作。联系人:秦永洪;电话: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本监理项目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铁路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监理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把事故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建设指挥部和本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并根据现
场实际需要组织救援力量,积极配合或组织救援。
第八条监理项目部应及时把事故一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向铁路总公司、南昌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报告。
第九条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
第十条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 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3. 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 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5. 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 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 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监理项目部所有参建人员均有配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义务。
1.安质环保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资料的收集工作,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2.工程管理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分析工作。
3.综合管理部:配合对事故财产损失、医疗等费用统计。
4.合同管理部:负责配合对事故人员的清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调查结论认定承担责任的单位,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建
设指挥部。
第十四条监理项目部有义务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人员培训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七条监理项目对铁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要求,组织监理项目领导、各部门和相关人员按事故调查批复进行宣读,对相关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处罚,由安质部和工程部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督促施工单位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为吸取事故教训,监理项目部组织铁路施工相关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第六章落实防范与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为防止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监理项目部编制《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办法》,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邻近既有线和营业线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所有防护人员必须经过路局培训学习合格取证人员担任。对于
施工过程未按监理项目要求施工的人员,项目部将进行处罚和清退。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条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
并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其他处罚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铁路建设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XX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