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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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川财预〔2018〕7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我们制定了《凉山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18年9月5日
凉山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川财预〔2018〕7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
包括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及所在州本级。
(二)一般生态功能区。
包括环保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县。
(三)禁止开发区。
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
(四)选聘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包括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五)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包括实施省上确定的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客观公平、分类补助、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定额补助、项目法等办法进行分配。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
补助资金(不含三区三州补助资金)选取森林、草原、水网密度、生物丰度等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
对三区三州补助资金,直接转拨下达或者根据贫困村个数、贫困人口、人均转移支付等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
(二)一般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补助。
根据生态类型,参照重点生态功能区按因素分配或给予定额补助。
对省财政厅戴帽分配到县的,直接转拨下达。
(三)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
选取各县贫困人口数等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
(四)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补助。
根据项目规划、投资构成、评审结果等给予补助。
第四条县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要求如下: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
补助资金(不含三区三州补助资金)用于生态环保和改善民生支出两个方面,重点加大对生态环保的投入力度。
其中:生态环保支出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等生态系统保护恢复,污染防治八大战役,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以及《四川省城镇污水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确定的县市筹资任务;民生改善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
三区三州补助资金按照《四川省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川委厅〔2017〕65号)的安排部署,统筹安排用于生态扶贫等脱贫攻坚支出,并将补助资金细化落实到深度贫困县具体项目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完成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一般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补助。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等生态系统保护恢复,污染防治八大战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支出。
(三)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对生态护林员的补助。
(四)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补助。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相关支出,县市要进一步细化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项目建议书和资金平衡,强化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省财政厅、州财政局参照绩效评价评价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奖惩。
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县市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省、州、县分级管理,县市本级要及时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县市不得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公用经费、办公设施设备和竞争性领域等超出规定用途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凉山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凉财预〔2012〕9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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