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和规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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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和规范学习

2010年9月

新消防法相关条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二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第七章附则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高规》和《建规》相关问题

一.消防扑救、登高和消防车道

1.《建规》第六章和《高规》第4.3节和第4.1.7条均涉及到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及扑救场地的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距离作为消防扑救面,多层建筑也参照这个规定。

2.对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救援的开口,如在每层设置可开启外窗或阳台,其间隔不大于15米,外窗净尺寸不小于0.8X1.0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在这个扑救面应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3.对于消防救援场地的要求:消防扑救面一侧的车道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5米,登高车操作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X8米(长X宽)。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宜超过40米。扑救作业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4.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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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辆分轻、中、重系列三种,最小转弯半径见表:

表1 不同类型消防车转弯最外侧的控制半径(m)

车辆最小转弯半径 ?7.0 ?8.5 ?12.0

外侧最小转弯半径 8.5 11.5 14.5

二.总平面布置上的若干问题

1.如何理解《高规》4.3.1条与《住宅建筑规范》9.8.1条,在实际工程中执行哪个, 答:设一个车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可行的,如一梯两户或楼梯出口面向车道一面。如果楼梯出口背向车道一面并且一梯多户,消防车难以扑救背向车道一面的住户。这时,应该执行《高规》。住宅不同于公共建筑,每户是独立的一套,不能从另一户的家里闯进去救着火的那一户,也即每一户都能得到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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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层平面安全出口通向内庭院是否理解为安全疏散,

答:内庭院短边长度超过24米即可,内庭院应有通往建筑外的通道,通道应为安全通道。

这种安全疏散为亚安全区域,暂时性的,最终还是应通到建筑外面去,通道不能存在非安全因素,比如通道上面应有挑檐,防止高空坠物。

3.住宅的消防间距是否要从阳台算起,

答:是。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4.总图设计是否需要明确建筑的消防扑救登高面,

答:最好这样,便于审图和避免其它工种设置妨碍扑救登高的设施,如绿化种植设计。

武汉市消防局对于消防登高面规定:《高规》第4.1.7条,消防登高面对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此出口所接道路必须宽6米,路边距建筑外墙距离5,10米。沿登高面一侧执行宽度不超过4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裙房规定。近年来发生多起建筑保温材料火灾,如央视配楼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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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9月25日发布这个规定并执行,待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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