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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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安全和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抢劫罪定罪量刑有些问题出现了。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抢劫罪的定罪量刑若干问题,为完善我国刑法刑事立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研究问题和展开思路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1.关于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是否合理?2.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是否公正?3.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对于以上问题,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对抢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性质进行简单介绍,明确抢劫罪的犯罪类型和危害性质。

2.比较国内外有关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深入剖析现有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影响。

3.分析我国现有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实施情况,探讨量刑标准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4.针对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这一问题,将对相关研究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取文献分析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1.搜集有关我国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实践指南等相关文件,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定罪量刑等进行梳理和分析。

2.比较多国抢劫罪的构成与定罪标准,了解不同国家的实践经验,并分析其可借鉴之处。

3.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的分析,调查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影响。

四、预期结果和意义通过本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果:1.准确认识抢劫罪本身,确定其性质和危害性。

2.深入了解抢劫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3.探讨改进抢劫罪的刑法立法和应对手段,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

4.为完善我国刑法刑事立法体系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抢劫犯罪案件量刑研究报告

抢劫犯罪案件量刑研究报告

镇原县抢劫犯罪案件量刑情况调查【论文摘要】通过对于镇原县2009-2011年上半年所有抢劫类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有过半数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在对于影响此类案件轻刑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虽然该类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等处罚条件,但量刑时仍应严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防止重罪轻型化趋势,同时坚持量刑均衡,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以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抢劫罪量刑缓刑Zhenyuan County robbery sentencing survey of criminal cases Abstract:For 2009-2011 the original county, town, the first half of all robbery types of cases the sentencing analysis, found that a majority of the defendants were sentenced to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or declared suspended. Although the judgment of such cases in line with statutory lighter, reducing the punishment condition, but should still be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unishment consistent with the sentencing, to prevent a felony light trend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such cases light punishment factor, while upholding the balanced sentencing, when the width is wide, when strict is strict, in order to better implement the Criminal policy,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Keywords:Robbery;Sentencing ;Probation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界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界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就要 判断转 化犯 是 形式 的数罪 还是 实质 的数罪 : 如果 是 少 数 。而 在 司法实 践 中, 由于深 受司法 解释 的影 响 , 化犯 包 括 系 问题 , 转 非 罪 向犯 罪转 化的观 点是 主流 认识 , 在实 践中更 是如此 执 行的 。 之所 以呈现这 种局 面 ,批 复》 《 见》 《 和 意 这两 个司法 解释是 引发 问
是罪 数形态 的 问题 。因为转 化 犯是罪 与罪 之间 的转化 , 这 畴, 而是犯 罪构 成 问题 : 转化 犯本质 上则 属于罪 数 形态方 面 的问 来 说 , 本 与转 化后 的犯 罪 ( 化罪 ) 转 的关 题 。 为非罪 向犯 罪的 转化 也属于 转化犯 的观 点 , 认 在理论 界只 是 就涉 及 到转化之 前 的犯罪 ( 罪)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4 D 2. 3 转 化型抢 劫是否 包括 非 罪向犯 罪的转 化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5 -2 1 0 -5 22 1 )5 30 0


犯。 由此看来 , 准犯 是要 解决 这样 一个 问题— —如 何让 一个不 符 合 某犯罪 构成要件 的行为 变得符 合该 犯罪构 成要件 , 属于犯罪 构
界 定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江 学
摘 要 本 文主要 论 述 了转 化型抢 劫是 否 包括 非 罪向犯 罪 的转化 、 犯罪 的转化是 仅 限于客 观方 面 的转化还 是 主观和客 观 转化 型抢 劫 罪 犯 罪构 成 司法解释
方面 同时转化 等 问题 , 以期对 相 关法律 问题 的正确 界定有 所助 益 。
第 29 6 条均 明文规 定, 只有 抢夺 、 骗 、 诈 盗窃 等犯罪 才能 转化 为抢 抢 劫罪 的法条 ( 现行 刑法 的 2 3条 ) 6 。 劫罪 , 批 复》 《 见》 突破 了这一 规定 , 认某些 不构 成犯 罪 《 和 意 则 承 综上三 点 , 由于司法解 释 的越 权 , 上述 两 个解释应 属无效 : 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浅谈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浅谈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S c y 潘 舒 雨
. .

浅谈抢劫 罪认 定 的若 干 问题
摘 要 抢劫 罪 区别 于其他财 产性犯 罪的最 大特 点在于 它侵 犯 了公 私财 产和人 身权 利双 重客 体 。本文就本 罪认定 方面 的 转化型 准犯 文献标识 码 : A 若干 问题 进行 了简要 的讨 论 , 对相 关的 司法事 务的顺 利开展有所 助益 。 以期 关键 词 抢夺 抢劫 转化犯 中图 分类号 : 9 4 D 2- 3
文章编 号 :0 9 52 090-8 ・1 10— 9 ( 0)6370 0 2
非罪( 违法行为) 向罪的转化 ( 即拟制的转化犯) 笔者认为, 。 违法行为 向犯罪行为 的转化不能称为转化犯。 转化犯通常是罪与罪( 通常是轻 罪 向重罪) 之间 的转化。上文提到所谓“ 拟制的转化犯 准确地说 , 应 当称之为转化型准犯。 从语义上说, 准者, 程度上虽不完全够 , 但可 以 作为某类事物看待也 。 因此 , 0 准抢劫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并不 完全吻合, 但立法者出于特定 的意图将其视同该罪。 标准抢劫罪的构 成特点是以暴力、 胁迫、 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暴力、 胁迫是取财 的手段; 而准抢劫罪的构成特点则是在取财以后,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 捕、 或毁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 胁迫不是取财 的手段, 而是在取财 以后实施的, 因而也有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 。事 后抢劫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 因而创设法律 的拟制性规 定, 直接将 其 按 抢 劫 罪 定罪 处 罚 。 ( 转化型抢劫 的认定 二) 1我国 < . 刑法) 6 2 9条规定:犯盗窃、 “ 诈骗、 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 法第 2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 型抢劫 6 ” 罪( 亦称准抢劫罪) 。 根据此定义, 盗窃、 诈骗、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 件 :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 () 诈骗、 抢夺行为; 2行 为人必须 () 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3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 () 相威胁的 目的是为 了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只有上述三 个条件同时具备 , 才能从盗窃 、 诈骗、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 2 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刑法第 2 7条第 2款规定, . 6 携带 凶器抢夺的, 依照抢劫罪定罪处 罚。之所 以如此规定, 原因在于携带 凶器抢夺, 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且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似 。抢劫和抢夺在其手段是否有对人身安 全的危险性上仍有本质不同。 即便是携带 凶器, 如果并未在抢劫过程 中使用, 与一般 的抢夺并无不 同。我们认为, 只有在抢夺行 为当时携 带的凶器在一般意义上足 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从而一定程度上 符合胁迫方式 的抢劫才能按抢劫罪处理。0 基此, 所谓“ 凶器” 是指能使人产生畏惧心理、 其直接杀伤力较大 的器具。例如枪支、 管制刀具等明显用 以杀伤的器械, 或者意 图明显 地使用日常用途的器械为抢夺时的杀伤后盾 , 如菜刀、 铁棍、 水果刀 以 上后 果 的 。 等, 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因而不足 以使 二 、 化型 抢 劫 的认 定 转 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 如弹药 、 茶杯甚至裤腰带等 。0 其次, 所谓携 ( ) 化犯 和 转化 型 准 犯 一 转 带, 不应被视为一个纯客观 的持有, 仍然应当符合住客观相统一的原 转化犯是指行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 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 则。 一方面, 所谓携带是指行为人已将 凶器外在地表露或者 已经在言 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 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 的犯罪论处 的情形。 所谓 语中表 明, 而使一般人感受到威胁 的存在 。 虽有凶器但隐藏在身并未 转化 即是 由此罪 到 彼罪 、 罪 向重 罪 的 转化 。 轻 因而 在 转 化犯 中存在 时 外 露或 明示 , 应 按 此论 处 。另 一方 面 , 为人 确 实 以 该 凶器 作 为 抢 不 行 间上具有先后衔接性、 递进性的两个犯罪: 转化 以前的犯罪和转化 以 劫后盾 , 而非无意携带 。 后 的犯罪。这种递进性表现为: 1行为质的转变 。质的转变是由于 () 另外 , 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抢夺因而构成抢劫罪时, 由于加重抢 行 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 从而使整个行为脱离了基础性的质 的规定 劫罪 中的持枪抢劫情节适用前提是一般性的基本抢劫罪成立, 因而只 性, 而符合另一种行为质的规定性 。2 转化前后行为性质 的趋重性。 能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处罚。 () 通 常是罪名改变, 主观上犯意升高 , 客观上行 为的危害程度加重以及 总之, 在认定抢劫罪是, 一定要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严格按照 处 罚加 重 。0 立法精神和法律法规定罪量刑, 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 保卫人民、 稳定 转化型抢劫是转化型准犯 , 而非转化犯。在认定转化犯的时候 , 社会 的 目的 。 ’ 应 当注意转化犯与转化型准犯 的区别。 在转化犯的概念 中, 是否包括 注释; 转化型准犯, 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 例如我 国刑法学 ①高铭喧. 马克昌主编. 刑法热点疑难 问题探讨 ( 上册) 一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 2O O1 界有人认为,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 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选集.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0 2年版 . 8 2页. 20 第 1 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 中, 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 , 而使整个行 @陈兴 良. 刑法 是用 总论 ( 上卷)法律出版社 .99年版 . 64页. . 19 第 6 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转化为严重的犯罪, 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 @杨旺年. 转化 犯探析 . 法律科学.926 . 3 页. 19 ()第 7 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 的犯罪形态 。0 这种观点认为, ④现代汉语词典. 务印书馆.99 商 17 年版. 11 第 5l页. @@法苑精粹 编委会编 . 中国刑法学精粹 (0 1 20 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02年版. . 20 转化犯既可以是罪与非罪之间的转化(p E标准的转化犯) 也可 以 I , 是从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2 3 第 6 条的规定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 有为 目的, 以暴力、 迫或其他方法, 胁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2 7 第 6 条的规定 ,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 ) 劫罪 与 抢夺 罪的 区别 一 抢 首先, 侵害法益不同。 抢劫罪相对于其他财产犯罪有更大 的社会 危害性, 其根由就在于它侵犯的双重客体: 一位财产权益, 这使得财产 权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其财产; 二为人身权益, 这使得财产权人 除了遭 受财产损失外, 尚面临生命与健康遭受损害的危险。 因为暴力的存在 与可 能存在——暴力是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基本作用力——将使得 被害人 出于现实的而非想象的生命与健康 被损害的危险威胁之中。 其 次, 犯罪的手段不同。 劫时采取暴力、 抢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公然劫 取他人财物; 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这里所说 的暴力仍然存在 着程度 问题, 是否不能致人损害的轻微暴力也仍然按照抢劫罪处理, 比如行为人在受害人的背后拍了一把 , 然后将其包抢走, 就只能按照 抢夺罪处理 ,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以实施暴力来侵犯人身权利的 故意。再次 , 二者 的犯罪主体和定罪量刑均有所不同。 ( ) 车抢 夺 与 飞车 抢 劫 的 区别 二 飞 飞车抢夺是乘被害人不各的情况下抢夺财物 , 骑车逃跑; 飞车抢 劫是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后抢劫财物, 骑车逃跑。 抢夺” 抢劫” “ 与“ 字之差 , 但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迥然不 同。一般而言 , 抢夺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人 不备 或虽 然 有备 但 来不 及 保护 的情 况下 公 趁 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抢劫则是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夺的特点是“ 突然性” 抢劫则是“ , 突然性” 和“ 强制性 兼有。 二者关键区别是有无采用暴 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 , 正 因为如此, 两者的刑罚也差别很大: 抢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 最 高可判无期: 抢劫一般处 以三年 以上的刑罚, 最高可判死刑 。 刑法解释也界定了由 飞车抢夺” 飞�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之探析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之探析
因为 我 国刑 法 对 典 型 抢 劫 罪 的 成 立 并 无 数 额 限 制 , 以 盗 窃 若 罪 、 骗 罪 和抢 夺 罪 的数 额 标 准 对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做 出限 制 , 诈 这 样 就 必 然 使 一 部 分 数 额 未 达 到 法 定 标 准 的 行 为 被 排 斥 在 此 罪 之 外 。而 典 型 抢 劫 罪 与 转 化 型抢 劫 罪 只是 在 暴 力性 行 为 与 取
较 大 ” 但 也 应 排 除 数 额 很 小 的 小 偷 小 摸 行 为 , 果 财 物 数 额 , 如
人 实 施 的 特 殊 盗 窃 、 骗 、 夺 行 为 与实 施 普 通 盗 窃 、 骗 、 诈 抢 诈 抢
夺行为后为窝藏赃物 、 拒抓捕 、 抗 毁灭 罪 证 而 当场 使 用 暴 力 或
21 0 0年 4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 n l f b i ie s y o c n mi ( h ls p y& S c l c n e ) o ra o Hu e Unv ri f o o c P i o h t E s o oi i cs aSe
转化型抢劫 罪是 由于行为 人实施 了基础 行为 ( 窃 、 盗 诈 骗 、 夺 行 为 ) 随 后 又 实 施 了 暴 力 性 行 为 , 而 转 化 为 抢 劫 抢 . 因
化 型抢 劫罪 的 认 定 也 应 当 如 此 。既 要 考 虑 到前 罪 数 额 的 大 小 , 要 考 虑 到 后 罪 情节 的 轻 重 , 还 更要 注意 到 前 罪 与 后 罪 主 观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争 议很 多 , 而且 对 主 体 条 件 涉 及 较 少 。 因 此进 一 步 明确 转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和 主体 条 件 。 于 司 法 实 践 中定 对

18.《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18.《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顾保华来源:人民司法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置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中存 在 争 议 。 有观点称 , 作 为 一 种抢 劫 罪 , 既 然抢 劫 罪作 为 财
产 型犯 罪 . 以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产 为 目 的 . 犯 罪 形 态存 在 既 未
遂. 那 么未 遂 问题 也 不 例 外 地 的存 在 于 转 化 型抢 劫 罪 有 观
点称 . 只要暴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被行 为人实施 . 那 么 就 是 既 遂的抢劫犯罪 . 即没 有 未 遂 的转 化 型 抢 劫 罪 。 也有观点称 , 从 刑法理论上来看 . 一 个 犯 罪 向 另一 个 犯 罪 的转 化 是 转 化 型 犯
用《 刑法 》 第1 3条 的 “ 情节显著轻微 , 危 害不 大 的 ” 规定 , 并 依
法 认 定 非 犯 罪 考 虑 到 第 2 6 9条 的 犯罪 的危 害程 度 和 其 立 法 原意 , 同时 以法 益保 护 为 原 则 , 在适 用《 刑法》 第 2 6 9条 定 罪 的 时候 . 对 先 行 行 为 的 数 额 不 应 做 出任 何 限 制 . 无 关 数 额 的
法 律 平 台
詈 — ■ _ 馕 皇
我国 刑法 第2 6 9 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石建军
《 刑 法》 第 2 6 9条转 化型 抢劫 罪 的规
— _一 定 及 适 用
在《 刑法》 第 2 6 9条 中 : “ 犯 盗窃 、 诈骗、 抢 夺 罪. 为窝藏赃物 、 抗 拒 抓 捕 或 者 毁 灭 罪 证 而暴 力 相 威 胁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 并 以 特 定 财 物 为对 象 的其 他 犯 罪 . 就 应 转 化 并 定 性 为抢 劫 罪 从 犯 罪 预 备 行 为 可 否 构 成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从 逻 辑层次 出发 , 对 于盗窃 、 诈骗 、 抢 夺 行 为 达 不 到 犯 罪 程 度 的. 尚且 可 以 当 作 “ 转 化型抢劫 罪” 的前提条件 . 而 不 以 预 备 犯 罪 为 前 提 条 件 的说 法 不 通 理 : 与此 同时 . 法 律 规 定 排 除 犯 罪 的 预 备 行 为 在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之 外 也 不 存 在 法 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罪的对象问题研究

抢劫罪的对象问题研究

于此 , 本文 拟就抢 劫罪 的对 象 问题作初 步探 讨 。


( 煤 气、 一) 蒸汽 、 电等 能源 可以成 为抢 劫 罪的对 象
同所 有权 一样 , 于 国家保 护 的权利 。 以暴 属 刑法 规定 , 劫罪 的对 象是 公私财 物 。所谓 财物 , 抢 一般 是指 济利 益 的 民事权利 ,
抢 劫 罪的 对 象 问 题砷 究
刘瑞 平
摘 要 抢劫 是指以 罪 非法占 有为目 以 、 或者 方法 他人不 抗拒, 行将 的, 暴力 胁迫 其他 使 能 强 公私财 抢走的 。 物 行为 抢印
罪是既侵犯公私财产权 , 又侵犯人身权利, 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 而且在生活 中是 高发型犯罪, 历来是我国刑法打
现 形式 。要 成为抢 劫 罪 的犯罪 对象 ,关 键看 其是 否具 有经济 价
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 抢劫罪也是一种比较复杂, 在某些问 题上争议颇多的犯罪。本文主要研究关于抢劫罪的一些特
殊 的对 象问题 , 如抢 劫 不动产 、 例 无体 物 、 禁 品等能 否构成 抢劫 罪 , 违 分析 法学理 论和 司法 实践 中关于抢劫 罪 的容 易产生 争
议 的 一 些 问题 。
认 为以下 观点 更为合 理 : 由抢 劫罪 的双 重客 体决 定 , 其犯 罪对象 础上 , 2 又单 独规 定 了强取 财产上 利益 的抢 劫利 益罪 。 班 第 项 西
印度 等 国刑法 也 明确规 定 了抢 劫 罪的对 象包 括财 产性利 益 。 也应 是双 重的 , 害人 人身 是抢劫 罪手 段行 为所 指 向的对象 , 被 公 牙 、 只是概 括 的规 私 财物 是抢劫 罪 目的行 为借 助于 手段 行为 所指 向 的对象 。根据 其他 一些 国家 的刑法 对之并 没有 作出明确 的规 定,

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法定刑研究

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法定刑研究

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法定刑研究抢劫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在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进行抢劫是一种极具攻击性和欺骗性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安全感,因此对其进行法定刑的研究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法定刑进行研究。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其进行追诉和法定刑是必须的。

而以军警身份进行抢劫,除了触犯了抢劫罪的相关条文外,还涉及到滥用职权、伪装行使公职等其他犯罪行为。

对于以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其抢劫罪和相关职务滥用罪的情节和性质,并依法加重其法定刑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定罪处罚,一般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

而对于以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滥用职权、伪装行使公职等特殊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职务犯罪,还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撤职等措施。

对于以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犯罪分子,不仅要依法判处其刑罚,还应当追究其相关职务和行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以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还应当从法律上限制其职务行使的权利,并依法采取强制性的监管措施。

由于这类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欺骗性,对于其中的主要犯罪分子,应当依法限制其职务行使的权利,加强对其的监管和管理,避免其再次利用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等行为。

也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文和法规规定,对军警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其滥用职权和伪装行使公职。

要加强对于以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

针对这一类犯罪行为,应当加强警务和军事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军警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避免其沦为犯罪分子。

应当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意识和社会的安全感,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1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

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

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

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

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如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主观主义倾向——对《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主观主义倾向——对《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方法 强拿 硬要财 物 , 而后 者行 为人则 以暴力 、 胁迫 等 方式 作 为劫取他 人财 物 的手段 … …” 严格讲 “ 逞强好 胜 ”和 “ 补其 精神 空虚 ”等属 于文学 上的词 藻 , 填 在 《 意见 》 中予 以运 用 , 是否 恰 当有待 研究 , 但其 主观 目 的很 明确 ,就是 试 图通过 充分 描绘行 为人 本身 的主 观心 理 , 而把 两罪 区观 主 义 ;罪刑 法 定 ; 客 观 相 统 一原 则 客 主
中 图分 类号 : F D6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0 5 4 (0 6 0 0 5 — 3 0 7— 3 8 20 )7— 0 1 0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 审理抢 劫 、 夺刑事 案件 适 关 抢 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法 发 [0 5 8号 ) 以下 简 ( 20 】 ( 称《 意见 》 共提 出了 1 点 意见 。《 见》 ) 1 意 中在 认定 犯
争论不休。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中, 多处规定体现 出了主观主
义倾 向。目前学界对客观主义倾 向的否定是其产生的理论原 因, 而司法实践 中对罪刑个别化 的关注成为其 出现的现
实原 因 。但 通过 分析 , 现 这 一 倾 向 同时存 在 理 论 研 究 不足 和 实践 难 以把 握 的弊 端 , 发 因此 , 犯 罪 成 立条 件 层 面 , 在 仍 然 应 当提 倡 我 国 目前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原 则 , 可 出现 任何 或主 观 或 客观 的倾 向 。 不


身 的主观思 想从这 里清 楚地 反映 出来 。 《 意见》 3点关 于“ 第 多次抢劫 ” 的认定 : ……对 “ 于行 为人基 于一 个犯 意实施 犯罪 的 ,如在 同一 地点 同时对 在场 的多 人实施 抢劫 的 ;或基 于同一犯 意在 同一地 点实 施连 续抢劫 犯 罪 的……一般应 认定 为一 次犯 罪 。”“ 犯意 ” 我们 认 为它 与 目的 、 动机 相仿 , 是 行为人 的一 种主 观心理 。 可否认 , 不 针对 同一 客体实 施 同样 的侵 害行 为 ,主观 心理不 同所产 生 的社 会危 害性也 将不 同。 比如 同样 是盗取相 同数 额 的财 产 , 一 者为 了用来 挥霍 , 一者 为 了给孩子 交学 费 。 者所造 后 成 的社 会危 害性 更能 得到 民众 的宽容 。基 于此 ,意 《 见》 主张在 同一 地点 的抢 劫犯 罪 中犯 意 的单 一还是 数个 , 直接 影响 抢劫犯 罪 是否属 于 多次的认定 。 明 很 显这 也是对 行 为人本 身 主观思 想侧重 的表现 。 《 意见 》 9点第 4项 关 于寻衅 滋事罪 与抢劫 罪 第 的界 限 , 为 : ……前者 行 为人主 观上还具 有逞强 认 “ 好胜 和通 过强拿 硬要 来填 补其精 神空 虚等 目的 ,后 者行 为人 一般 只具有 非法 占有 他人财 物 的 目的 ;前 者行 为人 客观 上一般 不 以严重 侵犯他 人人 身权利 的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疑难问题研究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疑难问题研究

所, 此时具有生活性与封闭性, 如果进入这些场所抢劫, 应当
认定为人户抢劫。 ( “ 二)入户” 目的非法性的理解
办公室, 经营的店铺, 宾馆的 房间, 等等: 如果行为人在上述 场所内实施抢劫, 能否认定为人户抢劫, 这也是司法实践经 常发生争议的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 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对抢劫罪中“ 户” 的界定 , 关键问题是要将“ 与“ 区分开, 户” 室” 如果将“ 当 室” 成“ 来理解就会扩大刑法适用范围, 户” 是不符合立法本意 的。而“ 与“ 的界分又依赖于对“ 的本质特征的把 户” 室” 户” 握。_述《 j 解释》 : 第一条规定:人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 “
关键 词 : 抢劫 罪 ; 重抢劫 罪 ; 重情节 加 加 中图分 类号 : 2 5 D94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9 X( 0 6 0 0 2 0 17 —34 2 0 ) 9— 0 0— 6 加重处罚情节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因此, 深入探讨加重处罚 情节的疑难问题, 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S p. 2 06 e 0
抢 劫 罪 加重 处 罚情 节 疑难 问题 研 究
沈 志 民 ,高 晓春
( . 州大 学 法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 0 ; . 1广 10 6 2 吉林 大 学 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2 ) 3 0 1
摘 要: 如何 正确 理解 与界 定抢劫 罪 8种 加 重处罚情 节 , 理论 和 实务界 争论 的热 点 问题 。笔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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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卷第 9 期
20 06年 9月
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unzo nvrt Sc l cec dtn ora o G aghuU ie i s y(oi i eE io ) aS n i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抢劫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抢劫罪最为常见的定义表述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入手,可以对抢劫罪做出如下的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

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笔者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其他方法”,指的是行为人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总而言之,要强调使被害人处于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刑法》第17条第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就这一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如果是抢去自己的财物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不构成抢劫罪二、抢劫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抢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基本构造的若干问题研究

抢劫罪基本构造的若干问题研究

点相似 , 认为抢劫罪 的财产客体 是“ 财产所有权 ” 整体 。 ②
占有权说认 为 , 抢劫罪 的保 护法 益是对 财物事实 上的 占 有状态 , 因为如果对 现实 的 占有状 态不加 以保 护 , 就很 难期
有关抢劫 罪的主观方 面 , 抢劫 罪 的暴力 、 迫及 其是 否须 当 胁
场作 出的认定 , 抢劫罪 与抢 夺罪 、 敲诈勒索 罪的 区别 等问题 , 存在 着激 烈的争论 。
理论界主要有所有权说 、 占有权说和平 稳 占有说 三种互相 对 立的学说 。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 额巨大 的 ; 五 ) 四) ( 抢劫致 人重 伤 、 死
亡 的; 六 ) ( 冒充军警人员 抢劫 的 ; 七 ) ( 持枪抢 劫 的 ; 八 ) ( 抢 劫军用物资或 者抢 险 、 救灾 、 救济物资 的。 据此 , 劫罪是 指 ” 抢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使用暴力 、 胁迫或 者其他方 法 , 强行劫 取 公私财物 的犯 罪。抢劫 罪 除侵犯 了他 人 的财产 或财 产性 利 益外 , 还侵犯 了他人 的人 身权 利 , 既是抢 劫罪 区别 于其 他 这
对 象必须是 “ 他人 财物 ” 问题 在 于 , 他人 财 物” 。 “ 究竟 是 他
人 享 有 所 有 权 的财 物 , 是 他 人 并 无 所 有 权 而 仅 仅 占有 的 财 还
物 ?也 就是说 , 得刑 法保护 的是 所有 权人 的财 产权 , 是 值 还
其 对财物的 占有 、 持有状 态本 身?针对 这一 问题 , 中外刑 法
中 图分 类 号 :9 4 1 D 2.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3 O 5 (0 2 o — 0 8 —O 10 — 7 1 2 1 ) 3 0 5 5

“痴情男”抢劫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痴情男”抢劫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痴情男”抢劫案件若干问题研究张天琦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摘 要:“管廷辉案件”是前段时间发生的案件,有人对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犯罪未遂持怀疑态度,本文对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

他看见笔记但没有拿的行为是对象转换的抢劫行为,财物不属于有人身专属性的法益,因此,不改变抢劫罪的性质。

对于他征得被害人同意离开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未遂。

由于符合“入室抢劫”这一法定加重情节,应当加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他的行为属于未遂,而且坦白承认自己的罪行,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键词:抢劫罪;加重情节;未遂;从轻或减轻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9-0245-02作者简介:张天琦(1989-)女,河北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学生。

管廷辉多次偶遇一个女孩,之后开始单相思,他知道了女孩的住所,持刀闯入要行抢,桌上有笔记本电脑,他没拿,只记下女孩的QQ号。

他供述,作案的原因是为了钱。

以下对管廷辉行为的定性与处理展开分析。

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理由(一)行为的定性人们对管廷辉的行为性质有争议,他抢劫的是“心上人”,并且见到财物没有获取,只是记下对方的QQ号,显然不是为了获得财物,事后希望向女孩盗窃等一系列的行为都让我们怀疑他的行为到底是否是为了抢劫。

管廷辉没拿放在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而是记下了QQ号,他对自己的犯罪动机是否明确呢?管廷辉不拿电脑只是其抢劫过程中有选择性的获取财物,没有改变想获取财物的目的,没有改变犯罪意图,这可以从他未得财物后去其他屋子寻找财物的行为中得知,符合其本人关于作案的目的是为了钱的供述。

胁迫是指以恶害相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管廷辉拿刀逼迫不是为了获取财物,但总体来看,他持刀来到被害人的家里是为了抢劫,拿刀就是为了遇到紧急情况使用的,而且,也是使用此方法是被害人不敢反抗,而使其摆脱警察,不能因胁迫时不是直接取财的目的就否定此行为发生在整个抢劫过程中这一本质。

抢劫罪研究概况及述评

抢劫罪研究概况及述评

明 显更 为深 入 , 野也 更为 广 阔 。 比如 , 于转 化 视 关
型抢劫罪的认定 。97年刑法颁布以前 ,主要集 19 中在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使用暴力或
不断开拓研究视野, 图寻找新的研究角度 , 试 想必
将来 还 会有 所突 破 。 比如 , 于加 重情节 之 二 的 再 关
研究态势相比, 这一时期的研究又 比较粗疏 , 尚流
于表面 。
第 二个 阶段从 19 9 7年刑法 颁 布到 现在 。 阶 该 段研 究 的主要 问题 ,除 了前一 段 时期 已经 有所 涉
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认定方面 ,对每一个问题 的
研 究几 乎 都触及 到 了最 为细 节 的地 方 。 比如 , 于 关 转化 型抢 劫罪 的研 究 ,就包 括 了转 化 型抢 劫罪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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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抢劫罪的对象范围 , 抢劫罪情节严重 的含义 , 抢劫罪的暴力是否包括故意杀人 ,抢劫罪是否属 于结合犯等。其中,关于抢劫罪 的既遂标准 的争 .
的主体 、 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 犯特殊类型的
盗窃、 诈骗、 抢夺罪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等更多的现

前提条件 , 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 的程度 , 如
何理 解 “ 场 ” 当 的含 义 , 巳满 1 岁 不满 l 岁 4周 6周
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 ,转化型抢劫罪 的主观条件 , 三种罪 的预备犯 、 中止犯 、 未遂犯能 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犯特殊类型 的盗窃、 诈骗 、
论, 曾在 18 年到 18 年问形成高潮。 91 93 该争论以
《 法学)9 1 18 年复刊号刊登朱 晓斌的《 抢劫罪 中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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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抢劫罪是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历来被视为最严重最危险的一种犯罪形式,我们国家对其打击力度也相当严厉。

特别是各种加重情节抢劫罪对我们的社会危害更是非常严重。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又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

犯罪分子实施抢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强占公私财产,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只是为实现其抢劫目的服务的。

其社会危害性较严重,对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巨大破坏性影响,直接违背我国刑法的目的。

本文拟从抢劫罪的立法规范入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抢劫罪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用以指导我们的学习和生活。

第一章抢劫罪概述。

本部分从整体上对抢劫罪进行介绍,重点介绍了抢劫罪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以及抢劫罪侵犯的对象、客体和和构成要件。

使我们对抢劫罪在刑法中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明白了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章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该本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认定的若干司法解释,具体说明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的内容及在司法实践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阐述了基本构成的抢劫罪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之间的关系。

最后附加说明了抢劫罪在适用刑罚中的一些问题。

第三章转化抢劫罪。

本部分主要介绍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情形转化抢劫罪的情形。

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及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使我们对转化抢劫罪有一个直观生动的了解。

第四章通过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以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使我们对抢劫罪的界限有了更为深刻、准确的认识。

并指导于我们在刑法理论学习及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准确认定抢劫罪。

第五章结论。

关键词:抢劫罪,抢劫罪的加重情形,转化型抢劫罪Some Problems of RobberyAbstractRobbery with violence, coercion, type of property crime, is a very serious nature of crime has always been regarded as the most serious form of the most dangerous form of crime in our country for its efforts to crack down quite severe. Especially aggravated robbery, all of our social harm is very serious. Robbery and violation of the object is complex (double) object, not only violated the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ownership, possession, andviolation of personal rights of others. Behavior of criminals to rob the purpose of illegal seizure of private property, the use of violence, coercion or other means onl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service to achieve its robbery. The more serious social harm,Stable social order of great destructive effect, directly contrary to the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Law. This paper from the robbery of the legislative norms, combining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hina, China's robbery of a comprehensive and accurate understanding, to guide our learning and life.Overview Chapter robbery. On the part of the whole robbery is described, highlighting the concept of robbery,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robbery and violations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object, the object and the and elements. Allows us to robbery in the criminal law has a precise location, see robbery harmful to society.Chapter aggravated robbery. The sub-robbery identified with the Supreme Court on a number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specifies eight aggravated robbery cas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ontent and the problems identified, and describes the basic composition of Robbery and Aggravat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obbery. Finally, the Annotated penalty for robbery in the application of some of the problems.Chapter transformed robbery. This section focuses on theft, fraud, rob these three cases into the case of robbery. Robbery on the concept of convers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Components and identify problems so that we have a robbery on the conversion vivid intuitive understanding.Chapter by distinguishing the crime of Robbery and snatch the boundaries, robbery and kidnapping, and robbery with the limits of the boundaries of extortion, so that the boundaries of our robbery has become more profound and accurate understanding. And guide in our theoretical study in criminal law and judicial practice robbery accurately identified robbery.Chapter conclusion.Keywords: robbery, aggravated robbery case, transformed robbery目录摘要 (1)Abstract (2)引言 (6)1抢劫罪的概述 (7)1.1抢劫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7)1.2 抢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7)1.3抢劫罪的对象和客体 (9)2抢劫罪加重情节 (10)2.1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具体内容 (10)2.2抢劫罪的认定和刑罚 (13)3转化抢劫罪的概述 (14)3.1转化抢劫罪的法律渊源 (14)3.2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4)3.3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认定 (15)4抢劫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16)4.1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16)4.2抢劫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17)4.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7)结论 (19)引言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

历来为我国刑法所重点打击。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况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对此做了一个具体规定。

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行。

法律规范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生活又是易变的。

正式法考虑的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般情况,正式法的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简洁的,而社会生活又是千姿百态的、纷繁复杂的,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中,如果严格地适用法,反而会出现不合理、不公正甚至荒唐的结果。

通过理论研究使法律规范更好的发挥其效力,使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方面发挥出更大的实效。

本文主要分析了抢劫罪中的几个易于引起混淆的问题,旨在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证抢劫罪概念应有的含义,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中客体,犯罪行为方式的确认,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认定,加重情节的抢劫罪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涉及“入户抢劫”中“入户”的界定“抢劫银行、金融机构”中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等,以及转化抢劫罪的认定条件。

通过以上研究,以期能够对抢劫罪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本文通过研究抢劫罪的基本问题,使得对抢劫罪有更好的认识和更明确的理解。

明白抢劫罪基本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相关问题的认定,深刻体会到刑法的目的、任务、价值及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分则具体犯罪中的体现。

1抢劫罪的概述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抢劫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而言,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中;就侵犯客体划分,它属于侵犯财产性的犯罪;就其法律意义而言,它具有保护财产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多重意义。

1.1抢劫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就“抢劫罪”的定义而言,在有关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表述不尽相同,如刘宪权在其《刑法学》一书中把抢劫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1)曲新久先生在其《刑法学》一书中对抢劫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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