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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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 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互有 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无偿合同则反之。 区分意义:1、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 务人只负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应 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 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纯获 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可为之 。 4、买卖规则的适用上不同。对于有偿合 同,法律如无特别规定,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Art.174, (主要是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规则)。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
称 有名合同,即典型合同,是法律对该类合同的 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而无名合同,即非 典型合同,是法律未对其类型特别规定也未赋予其特 定名称,而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关于无名合 同,大致有三种类型:1、纯粹无名合同。2、混和合 同,如以劳务代替租金的租赁合同。3、准无名合同, 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参 照 教材P.44-45) 区分意义:对于有名合同,直接使用法律为该类 合同所作的规定,无名合同则使用类似性质的合同或 合同的一般规则。(有名合同的两项基本功能:1、补 充可能存在的不完善。2、特定利益的强制性规范。)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是否履行一定的形 式和手续 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则为不要式合同。 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以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而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 包换交易安全,对于特殊财产,如不动产的交易 仍规定为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是合 同主要有:不动产买卖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 区分意义:1、举证便宜。 2、行政管理方便。
第六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法律原 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 --麦考密克 一、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一)合同是当事人互相同意的结果 1、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是为例外 2、对意思表示的瑕疵给予法律救济 3、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合同解释的重要原则 (二)合同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1、是否缔约的自由 2、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5、合同争议解决的自由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衰落
四、小结: 就总体而言,目前大陆法与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定 义呈现融合的趋势。《布莱克词典》《牛津法律大词典》对 契约所做的定义大致都为:“关于去做或避免去做某件合法 事情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约翰.怀亚特《美国合同法》 ) 五、我国《合同法》规定: Art.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虽然该定义包含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意+财产性权 利义务”,但没有将合同定义到“法律行为”上,而是归入 协议,是个很大的遗憾。 参考定义:合同为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 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7页。)
二、权利法还是救济法? 功利主义法学--英美法实用主义:给 予某项法律救济的一系列个别判决经过系统 化,变成一套首尾一贯的法律规则后,权利 才告出现。故“救济先于权利”。 康德哲学--大陆法理性主义思维,对 权利及其体系进行演绎推理,有权利才有救 济。 在合同法中,两者有较为充分的融合, 既有较多的赋权性规范,又有较为详尽的救 济条款。
(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保全 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
『1』立法上的限制与干预 1、劳动法领域 2、保护消费者立法 (1)对消费者与经营这缔约能力的矫正 (2)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干预 (3)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立法 (4)合同义务的扩张,即现代合同法上义务群的扩展 『2』司法上的限制与干预 1、诚实信用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 3、对合同内容的客观解释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Art.42,43。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Art.107。 3、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解除。 5、后合同义务,保密和忠实义务等。 6、合同的解释。
三、鼓励交易原则(P34) 1、关于无效合同的概念。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合同无效与效力待定合同。 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5、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 6、合同形式上采用不要式为主。 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释制度。 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五、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给付是否具有连续性为准 前者系一次性完成给付的合同,也作即时清结合同,后 者系给付在一定期间内分数次完成的,如租赁合同,雇佣 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因无效或撤销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就一次性给付的合同而言,其无效或撤销具有溯及力,即 当事人已为给付应当返还。而连续性合同,则其无效或提 供的劳务不具有溯及力,无效或撤销后果只能向未来发生 效力。 参加教材P.49 六、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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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严守原则 五、平等原则 六、公平原则 七、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现代合同法的几个特征
1、具体人格的登场 2、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3、社会责任抬头 4、统一化趋势 5、一般条款作用的增强
“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规范的性质有著名的论 述: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的协议变更,而 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即法律’,即私法的规 范可以由当事人的协议变更。提倡私法精神 ,就是要在中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中,特 别是在契约法律中,规定一定数量的任意性 规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契约的订立及内 容均属于公法和强制性规范的范畴,如果契 约法规定得越详细并且均属于强制性规范, 那就无异于国家在替当事人订立契约,其效 果恰恰是走向反面。因此,我们正在制定的 统一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要恢复 任意性规范的一定地位。”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及其立法沿革
生活场景中的合同,协议与契约。 投名状与合同。 法学专业术语中的合同概念。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的法律 (二)合同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调整对象: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高度逻辑抽象的结果) 1、合同起源于罗马法(“曼兮帕蓄”即要式买 卖-mancipatio、“拟诉弃权 ”- in iure cessio )。 (单纯的合同不能产生债权) 2、《法国民法典》的规定:Art.1101 合同,为 一人和数人对另一人和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 为或不作为的合意。 (从身份到契约观念的正式确立) 3、《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关于合同法学习的几点建议:
1、能较我的上课进度提前预习教材内容。 2、牢固地掌握基本概念及制度,在此基础上,学有 余力的同学可以向更广和更深的范围拓展,不要局 限于一本教材。 3、指定参考书目及期刊。
☺专著:(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 总则》,中 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2)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利明:《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 》,中国人民 大学1997年版。 ☺期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法卷)》《法学研究》 《法商研究》 《中外法学》《法学》 《法律科学》 《法 学家》
• 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 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 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 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 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 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 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 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 『德』海因· 科茨
第五节、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是否互 负相关义务为标准。 区分意义:1、同时履行抗辩的行使。 2、风险负担不同。 单务合同中,标的物风险一般有所有人负担 。而在双务合同中则有 两种情况。(补充 资料) 3、在债务不履行的后果方面。双 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 强制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的还可 以解除合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效果。
三、英美法系中的合同概念(一部生活史) 1、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合同是“按照充分的 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英国法律释 义》,1756年。 2、阿蒂亚(P.S Atiyah):认为《美国合同重述》中关于合同 的定义是最确切的:“所谓合同,是这样一个或者一系列 许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 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 3、安森(Ason):一种法律上能强制执行的协议,依据它,一 方之人或数人有权强制要求他方一人或数人为行为或不行 为。 4、美国判例法通说:“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 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 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
• 合同的相对性,英国法中称为:“privity of contract”,在大陆法中 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 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 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 • (一)主体的相对性
第二节
合同法在中国
1、从合同虚无论到《经济合同法》、《涉外合同法》、《技术 合同法》三足鼎立再到99年《合同法》。 2、现行合同法的缺陷与不足:参看梁慧星教授系列论文: 《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法学》1999年第2期。 《统一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P13-P17。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第四节、合同法的性质 一、强行法还是任意法? 以法律规范的效力为标准,法律有强行法和任意法的区 分。合同法系典型的任意性规范。(学者观点) 合同法为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 定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就 应该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就出现的问题没用约定时, 为寻求对问题的公平解决,方适用契约法的相应规定。法律 对合同效力的排除和否定也应该限制在较狭窄的范围内,即 ,应以合同违法法律强行性规定、公序良俗为限,而应将大 部分合同瑕疵的效力留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撤销或变更合 同。
--江平:“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
wenku.baidu.com
1、在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双方不能同时履行时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人即免 除义务。如一方已经履行的,对方应当予以 返还,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2、由于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致使不能同时 履行的,债务人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对方有 权要求解除契约并请求赔偿损失 。
第三节、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合同的法律属性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格式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约定之债 4.合同具有相对性(学者观点)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 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 。事实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 的。 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 事法律行为。 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 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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