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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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82年3月23日, 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某家娶儿媳妇,大摆筵席, 厨师将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里, 顿时起火,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 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 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 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 食品厂管理员张某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 了,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 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 掉。孙某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 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就多保 一栋。”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某等六 户居民住房给拆毁。由于消防队员的奋力扑火, 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 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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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中巴司机,因超载被罚200元, 车上只留下乙丙两乘客,甲心中不忿想 到“撞死一个少一个”,就在街上高速 行驶,遇到人群不刹车,乙丙大喊,丁 认为是刹车失灵,就开运沙车与中巴相 撞,乙丙重伤,甲死亡。 问:丁是否构成犯罪?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采取的 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 紧急避险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 一个理性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 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 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 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 客观上不得已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 应处罚。 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 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 同
刑法学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 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避险起因: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 (二)避险起因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 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1、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 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 紧急避险。 2、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 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3、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 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 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 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 为,称为避险过当。 如何理解不应有的损害?
刘某与周某有仇,伺机杀害周某。 一天知道其在周某家中遂持枪闯入其家。 此时周某与李某在家中聊天,周某见刘 某举枪,情急之下将背对刘某的李某挡 在他前面,此时刘某开枪,李某中枪, 周某趁乱逃走,后李某死亡。 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某山林守护员王某、刘某二人行于 林中,忽有野猪出现攻击王某。王某倒 地,状甚危急。刘某见状,虽然知道在 这种情况下开枪,也可能误中王某,可 是为了救王某一命,情急之下,只好瞄 准野猪射击,不幸果真射中王某。王某 于送医途中死亡。
假想避险: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 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 避险。 某甲从小胆小怕事,某日见一群青年在 斗殴,忽见有两人持刀向其跑来(后查 明两人系退出打斗),甲以为两人系来 砍杀自己,匆忙跑离时撞倒一年老体弱 老大爷,致其死亡。
2005年8月31日晚9时许,绑匪甲纠集绑 匪乙、丙等人将被害人丁绑架,并通过寄送摄 有人质被关押画面的光碟的方式向其家属勒索 赎金港币1千万元。在关押人质期间,绑匪甲 为防止人质获释后报警,可谓用心良苦,祭出 了一记让人闻之咋舌的新“招式”——从外面 找来一名卖淫女,再持枪威胁被害人丁枪击已 昏睡的卖淫女子头部,致其死亡。绑匪甲将上 述场景摄录成光盘,意图让丁身负命债,从而 向其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原本为受害者的 丁因转瞬间沦为杀人犯而不敢报警。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 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 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你认为损害同等价值的财物能否构 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对避险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由于当时当地的 客观条件的限制,避险行为人根本无法 预见到避险行为可能会超出必要的限制,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 但其自身能力已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生。那么,避险人对于危害后果来说, 主观上就不具有罪过。不应有的损害后 果,对于他来说,只能是一种意外事件, 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种 情况不能认定是避险过当。
三个船员和一个船舱服务员曾在同 一游艇共事。该游艇失事后,四人共乘 一只救生艇。在海上漂流了18天后,他 们已经几天没有食物和水了。两个被告 人向第三人建议,他们应该杀死并吃掉 船舱服务员,但该人拒绝了。两天后, 杜德雷杀死了非常虚弱的船舱服务员, 然后三人分食了尸体。四天后,他们获 救。
有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去视察.视察完后,当 她就骑着自行车往回赶时已经很晚了,在山路中有一男子对 其实行抢劫.甚至要抢走她的自行车.她说,自行车你拿走,但 车上有一个打气筒是我借来的.我希望你把它留给我.这名男 子同意了,把打气筒留给了她.当男子蹲下身去检查自行车时. 这位农村女干部就用打气筒把这名男子打晕了.她骑着自行 车就跑.在途中看到一户人家,里面有一对母女,她就对她们 讲了她的遭遇,并告诉了她们说要去报案.由于天已经很晚 了,她们就收留了她.老太太安排这位农村女干部与其女儿 睡.深夜,劫匪回家,看到他刚才要劫的自行车在自家的院 子里,感到好奇,就问其母,其母把这位农村女干部的遭 遇告诉了他.这名男子怕坐牢,就想杀人灭口,问其母,他 妹妹与农村女干部是怎么睡的.他的母亲告诉了他.而这位农 村女干部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为了防身,就把自己和 这名男子的妹妹换了个睡的位置.劫匪蹿进去就一顿乱砍.并 将尸体埋了.这位农村女干部也就乘机逃走了.第二天,这名 农村女干部报了案.这名男子也就被抓了.
(四)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 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 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
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 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 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 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五)避险限制 1、避无可避。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 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 急避险。
(三)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 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 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和 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甲,中巴司机,因超载被罚200元,车 上只留下乙丙两乘客,甲心中不忿想到 “撞死一个少一个”,就在街上高速行 驶,遇到人群不刹车,乙丙大喊,丁认 为是刹车失灵,就开运沙车与中巴相撞, 乙丙重伤,甲死亡。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避险意图: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 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郭某酒后从锦江山大街上一家酒店出来, 行走中不小心撞到了身边一名男子,二人发生 口角,这名男子随即找来五六人追打郭某,郭 某招架不住,转身逃跑,慌不择路钻进了路边 等活的一辆出租车,见几个人又追了过来,情 急之下便将车开走。后来他发现后面一辆出租 车紧追不舍,以为是那伙男子仍在打车追赶, 于是猛踩油门逃跑,由于车速过快转弯不及,撞 在了路边的花坛上。
某甲系消防官兵,一日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见 火势凶猛,为避免自己受伤害,独自从消防梯 上跳下,致使一名围观群众受重伤。 某乙系防爆警察,一日在执行排爆任务时为防 止自己受伤,私自离开现场,后爆炸,致多人 受伤。
(六)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 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 损害较小权益保护较大权益。 一般来说,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生命权大 于健康权,财产权用价值比较。 生命权的比较。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 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 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 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 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 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 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行为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必须是出 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 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 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 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而正当防卫不同。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 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船舶在海上遇到很大的风暴,附近又没有可以 避风的地方,此时船长决定采取抛弃船上物资 的方法进行避险就属于不得已的情况。反之, 如果附近有可以避风的港口或海湾,而且也来 得及驶入港口,就不属于不得已。船长就不能 决定抛弃船上的货物进行所谓的避险,而应将 船开进避风港。
(五)避险限制 2、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