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民事纠纷,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持或主导的,以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的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快速消除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科室)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职。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执行,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交通运输行政调解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二)督促具体调解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对发生的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三)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平等原则。公正、公平的调处矛盾纠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行

(五)及时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六)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七)无偿原则。行政调解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访或者投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三)交通建设、公路养护、道路运输、路政管理、地方海事管理等领域,属于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

(五)其他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可以调解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符合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当

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建议双主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管辖:

(一)对局属各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调解请求的,可以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单位受理,也可以由交通运输局受理;

(二)局属各单位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由该部门或交通运输局负责调解;

(三)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受理;

(四)两个以上管理部门都收到行政调解请求的,由对该矛盾纠纷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受理,两个以上管理部门都有该职能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部门受理;

(五)两个以上管理部门对行政调解的受理存在争议的,应报请交通运输局指定受理部门。

第十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调解事项与交通运输系统行使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调解的事项具有可调解性;

(四)申请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第十二条当事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同意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

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事项;

(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相关证据;

(五)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程序:

(一)局属各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材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原因;

(二)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等,让当事人清楚行政调解有关要求;

(三)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四)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五)承办机构应当根据调解事项的性质,指派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当面协商。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六)调解人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七)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单位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申请书生效;

(八)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裁定,或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住址;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应载明主要内容;

(五)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签名、盖章及日期。行政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和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对重大、复杂的争议事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引导各方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回避;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

(二)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行政调解人员;

(三)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四)不得妨碍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循的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期限: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调解申请材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涉及专门事项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发生的行政调解,调解期限不午超出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办理期限;在其他行政程序中发生的行政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出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期限。

适用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矛盾纠纷,但未达成调解协议,造成申请行政复议时效延误的,经行政调解机关出具书面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关于”其他正当

理由“的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调解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一)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前向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二)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调解案件数量、内容、调解的结果,以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突出问题等。

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要及进向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制定规定的实施行政调解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行政调解不影响当事人的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19年11月20日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行政调解文书格式(试行)

行政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甲方)

当事人:(乙方)

现已查明:

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

2、

履行协议方式、地点、期限: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当事人、×××行政调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在场人员(签名):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

(调解单位章)

行政调解笔录

时间:地点:

事由:

当事人:参加人:

笔录:

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

编号: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常村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安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常村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1

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2

行政人事部管理规章制度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管理规章制度 1. 目的 规定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人事制度,指导运作。 2. 范围 适用于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 责任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 3.2负责落实员工的招聘、甄选、培训、奖惩、培训、考核等人力 资源相关各项工作。 3.3负责制定、实施、跟踪、检讨、完善与公司行政管理相关的各 项规章制度,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4 负责公司员工档案信息的建立,完善储备人材信息库。 3.5 负责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福利的 工作。 3.6 负责公司企业文化的建立,及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增强员工的 凝聚力和向心力。 3.7 负责公司员工薪酬体系的建立。 3.8 负责制定公司各部门员工有责任维护及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4. 人事制度 4.1人事选聘及录用: 4.1.1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员的招聘 4.1.2行政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共同进行人员的面试,并要求应 聘人员填写“应聘登记 表”并出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 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4.1.3面试合格由行政人事部跟进办理入职手续。办理入职时 要求员工本人提交有效个人资料(其中包括学历、学位证

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所有填写的及提交的 资料要求真实、有效,如资料中有虚假、伪造或不实,公司 则有权中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1.4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需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 同期一般为3年,其中基础员工试用期1个月,中高层管理人 员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试 用期最少不能少于1个月,试用期表现欠佳者可延长试用期, 但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能胜任者,予以辞退处理。 4.2 转正试用期结束,由员工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部门经理(项目 主任)批准,行政人事部跟进办理员工转正手续。 4.3 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4.3.1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任何一方不想续签合同时需 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视为同意续签。通知以“新 签劳动合同通知”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为准。 4.4 辞职 4.4.1员工辞职需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试用期员工辞职 需提前3天提出,已转正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提出。 4.4.2正式员工辞职而未按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合 同的,应当赔偿公司相当于员工本人半个月工资的损失;试 用期员工辞职而未按规定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解 除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相当于员工本人3天工资的损失。 4.4.3员工结算工资后,行政人事部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4.5辞退 公司辞退员工,由用人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 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行政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通知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4.6 员工辞职/辞退手续 员工需在批准的离职日期前完成以下事项:

厂内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doc

精品 厂内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厂内各类车辆使用,强化使用责任和管理责任,减少违章使用和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有效节约修理维护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厂内使用的各类运输车辆(叉车、电瓶车、半挂车、平板车、高空作业车、卡车、机动三轮车等) 3、职责 3.1 设备部负责对公司厂内使用的各类运输车辆的宏观管理和检查考核。 3.2 运输部负责对公司内叉车、平板车、半挂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调派。 3.3 脚手科负责对公司内高空作业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调派。 3.4 其他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内使用的电瓶车、卡车、机动三轮车等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和调派。 4、实施 4.1 设备部牵头组织运输部、脚手科等其他车辆使用部门专职管理员共同对公司内部使用 的各类车辆每一季度进行一次普查,普查在本文件发布后15 天内结束,车况普查结果作为今后日常检查考核的参考依据; 4.2 设备部每周组织对公司厂内使用的各类运输车辆进行车辆保养、车况等方面的检查, 每月将厂内使用车辆全部覆盖一次; 4.3 设备部严格按照《设备三期管理制度》做好对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类车辆的建帐、定 人定车、每年定检、过程检查考核等方面的宏观管理。

4.4 运输部负责对公司内所有叉车的日常维护和修理,设备部负责除叉车以外的公司内部 使用的其他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修理。车辆大修按照技术能力作内部修理或外出修理,由设备 部负责办理外出修理审批手续。 4.5 运输部针对叉车、平板车、半挂车做好定人定机管理,建立使用管理网络,编制车辆 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并做好车辆使用中车况巡查和监控。 4.6 脚手科针对高空作业车做好定人定机管理,建立使用管理网络,编制车辆内部管理制 度和考核细则,并做好车辆使用中车况巡查和监控。 4.7 车辆使用部门根据部门作业特点,编制好本部门车辆月度保养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润滑和自检工作,并对照《车辆日检表》进行检查确认,将车 辆存在问题及时反馈至修理点或管理员。 4.8 车辆驾驶员需持有特种操作许可证,驾驶证齐全的最好。如无驾驶证,必须经过培训, 经特种设备操作使用部门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由教育科负责登记和联系培训,各部门做好 控制,安环部做好督查。 4.9 车辆一级保养周期是每月至少一次,由驾驶员严格按车辆一级保养内容做好三滤芯清 洗或更换,检查机油油质和各部位检查等项目;车辆二级保养周期是按每半年一次,由车辆 修理工负责,但驾驶员需准时提申请,所保养的项目需根据实际车况,对照车辆二级保养内 容作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进口车辆和进口发动机、进口部件等不允许随意拆解,必要时联系 专业单位帮助解决。 5 、考核细则 5.1 按照公司管理考核要求,对因设备保养不到位、使用违章违规所造成的车辆损坏,按设备事故论处,原则上是车辆操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的50% ;车辆主管为第二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的20% ;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三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的20% ;部门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作用,发挥行政调解化解争议纠纷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扬州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结合我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镇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行政调解实行镇政府(街道办)负总责、镇(街道)法制办牵头的工作体制。镇(街道)法制办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负责行政调解的统筹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 调解事务所涉部门、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及时快捷地履行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第四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镇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街道办)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退出调解; (二)选择调解员或申请调解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各方当事人; (三)不得使用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言行;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六条调解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除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外,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争议纠纷可以主动提出行政调解。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期限 镇(街道)法制办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XX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镇社会和谐、平安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依据XX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实行镇党委书记负总责、镇综治牵头、司法所唱主角,强化镇、村两级组织职能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实行定期排查和重大节日活动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二)镇调处中心每周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滚动排查、连续化解,增强排查工作实效。 (三)集中排查工作重点为: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等。 (四)集中排查的重点纠纷为: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动纠纷,军转人员安置遗留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 (五)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摸清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底数。 (六)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及时制定预案,

明确责任,规定调处期限。 (七)排查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二、受理登记制度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二)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纠纷调处室。纠纷受理室负责受理纠纷和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负责调解调解纠纷。调解工作在工作上和人员上尽可能与信访、司法、综治部门衔接。属于信访的纠纷应分流给信访部门处理。 (三)对受理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汇总梳理。 三、交办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交办制度。镇调解委员会和两级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和单位。 (二)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在要进行研究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对策。 (三)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交办给有关单位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交办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交办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四)接受交办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镇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

乡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五塘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建平安五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五塘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

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四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第五条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镇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时限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科: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宣传,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调解依据:《银川市行政调解办法》 三、调解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四、要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存在影响稳定的隐患时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做好登记受理,制作调解笔录。如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上应有二名以上调解员签名。 六、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地位平等。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分类调解原则,根据纠纷类型由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相应行政执法业务科或市场监管所组织调解。 5、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行政纠纷,按层级由各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市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行政部门规章制度

行政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部门职能 1、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管理、文档管理、考勤纪律、办公支持和公关接待等事宜。 2、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绩效考评、薪酬计核、职位管理、人事调整、员工档案管理、员工招聘、培训和员工关怀等事宜。 3、负责公司系统的办公事务管理,如办公用品的管理和各种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二、工作制度 1、正常工作时间应穿戴整齐,仪表端庄,不浓妆艳抹,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进入办公室。 2、接电话声音要轻,要注意电话礼貌,首先向对方说“您好”,当周边的电话响起,而当事人不在时,应主动帮对方接起,并给予妥当回复。 3、注意办公室工作环境,不要大声喧哗。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拨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印私人文件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4、保持自己办公范围的清洁,台面物品摆放整齐,爱护办公室内公有财产,如有损坏造价赔偿。 5、对公司来访客人要主动问候,礼貌待人。 6、不得随意动用他人办公用品,如有需要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他人电脑或查阅文案时需有本人在场。 7、如有事外出须经直接上级许可。 8、同事之间团结互助,不准讲粗、脏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9、下班时关闭所有电源开关及门窗。 三、工作范围 1、公司的日常办公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来往文件的影印、收发、处理和归档,以及人员考勤和办公后勤工作。 2、接待公司日常到访客人,协助部门领导作好公关工作。 3、负责组织公司各项制度的建立、调整和实施监督工作。 4、负责组织人员的招聘工作、岗位调动和录用、解聘、离职等职位管理工作。 5、组织对各级员工的绩效考评工作,依照员工绩效、奖惩办法及升降职务办法等进行考评,力求公平合理。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 XX镇 20XX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今年我镇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总数6件,调解成功5件,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平安创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XX镇成立了行政大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刘本飞任组长,纪委书记陈建平任副组长,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大调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 (一)切实加强行政大调解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各项涉农补贴的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积极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XX 镇解决争议。 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XX镇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 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

公司行政部门规章制度

公司行政部门规章制度 【篇一: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1.1 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 工作的顺利进行,特 制订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1.2 行政部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制度有解释权和执行权。第二章劳动纪律 2.1 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允许旷工和无故迟到、早退。 2.2 作息时间视季节而定。由行政部预先通告。 2.3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请销假制度规定”。 2.4 工作场所内不得大声喧哗、闲聊。私人电话要长话短说。 2.5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互敬互爱。绝不允许发生口角、打斗事件。 2.6 爱护公司财物,杜绝浪费和化公为私。 2.7 严禁私自将公司文件资料、样品带出公司;严禁向他人透露公司客户、设计、供货 厂商等商业机密。违者严惩不贷,并按泄露、盗窃生产资料罪提请 刑事公诉。 2.8 不允许在公司外兼职或经营同类生意。 第三章办公设备 3.1 公司的办公设施设备统一布置,员工不得随个人意愿对其作出 改动。 3.2 公用办公设备如复印机、传真机、程控交换机、网络接口由公司 指定人员负责维护 管理。他人不得擅自拆装、调试。 3.3 个人办公区域内设备如电脑、电话、打印机由个人负责使用保养。 3.4 要保持办公设备的清洁和放置有序。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充分发挥其作用。 3.5 严禁用公司办公设备(电话,网络、传真,复印等)做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私人事 情。 3.6 下班时,注意关闭电脑设备,切断电源。 第四章办公用品

4.1 办公用品由公司统一购买,按需要发放。 4.2 员工视工作需要,可领取必要的办公用品。 4.3 对于耐用办公用品像计算器、刀尺、订书机、打孔机、文件夹等要注意保管,爱惜 使用,如有遗失,个人要赔偿。 4.4 对于消耗性办公用品,要注意节约使用,养成勤俭持家的优良作风。 1总则 4.5 不得将公司办公用品私用。不得随意滥用。非正常情况毁损,个人要赔偿并视情予 以处罚。 第五章办公环境 5.1 要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安静。不得随地吐痰扔垃圾。 5.2 严格遵守吸烟区划分规定,非吸烟区严禁吸烟。 5.3 按卫生责任分担区域,每日进行卫生清洁,包括扫地、拖地、擦灰尘,物品整理摆放 整齐。 5.4 摆放样品时,应当摆设整齐、有序,便于工作。不得随地放置。 5.5 员工个人的办公区域由个人负责清理。桌面文件、物品要摆放有序,并应保持电脑、 电话设备清洁,定期用酒精擦拭。各种连接线要理顺并放置整齐美观。 5.6 具体条款参照“办公区域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车辆管理 6.1 公司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驾驶、维护保养,经常保持车辆处于良好 状态。 6.2 驾驶人员应按时办理驾照年检及车辆各种检验,缴齐相关费用。 6.3 车辆送修预计超过300元费用,由行政部将修理项目、费用预算书面报总经理审批。 6.4 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安全行车,谨慎驾驶。无 论公务还是私事用车,公司不负责驾驶人员违章罚款及保险以外的任何责任。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司法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各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市)、区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司法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司法行政类纠纷。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二) 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 (三) 调查。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 调解。 1、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行政部管理制度

行政部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 1、建立专门档案室、档案柜,负责公司各类档案的搜集归档和保管工作; 2、归档范围:公司的证照、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技术资料、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委托书、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3、档案管理要保证原始资料的齐全完整,重要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4、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董事长、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行政部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清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要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一般内部档案经总经理批准方可。 二、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行政部专人负责保管。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总经理签字许可后方可用章,特殊情况由行政部专人请示总经理方可用章,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表格、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不允许在任何空白合同或不规范的文书资料上盖章。 5、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三、办公用品购、发管理 1、行政部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和计划编制办公物品采购计划,专人负责采购。 2、行政部应根据各部门计划批准采购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履行必要的领用批准登记手续后,严格发放和使用管理。 3、物品采购一律入库、入账、严格履行收发登记手续,出库一定要

由领取人员签字。 4、行政部物品管理要做到文明、清洁、安全,严格按章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行库房。 5、单位数额较大(500元以上)的物品需部门申报,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购买、领用。 七、行政事务管理 1、制订措施保证办公区域的安全、卫生、节约和规范化管理,贯彻执行好办公区域的管理规定。 2、明确责任,加强对公司有关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监督,因工作疏忽造成责任事故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公司外出招待用餐制度,做好公司的重大接待工作。 8、催办、查办、落实、监督公司决策层决定事项、制度,上传下达、协调部门关系。 9、公司基础设施、办公设施的添置、管理、维护和有效使用。 八、人力资源管理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人才招聘计划,积极吸纳、培养、选择优秀人才。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一视同仁,奖罚兑现。 3、按规定做好出差人员的登记、考核、补助工作,使该项工作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6、做好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7、落实员工、部门绩效考核工作。 九、文秘与报刊管理 1、搜集整理有关公司会议、文档资料,起草、校对公司文件、简报、通知及其它公文,并整理收发。 2、分年或半年作出报刊或杂志的订阅计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 3、分管人员每日对报刊等取回进行分类,规范处理,并做好有关信函、报刊的转交转送。对两周后的报刊等资料分类存档备查。 4、任何人不得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借阅处理,需经行政部经理批准。

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县镇、村居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县镇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街县镇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每周报司法所;各司法所建立每月分析报县调处中心;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容: (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 (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 (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 (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语言准确精练。一般信息字数以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2000 字以,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 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行政部管理制度

行政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行政部职能 第一条行政部是公司的综合职能部门。其核心职能包括四个方面。 (一)参谋职能:行政部不仅应在日常行政事务方面,更应在经营理念、管理策略、 企业文化及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出参考意见,成为 参谋和助手。 (二)沟通职能:行政部应清晰传达上级领导指令,沟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保证高效地完成任务。 (三)管理职能:行政部担负着文件归档、办公自动化、人员接待、车辆调度、总务 后勤(卫生、食堂、员工宿舍)、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服务职能:行政部应积极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章行政部职责 第三章行政部权力 第二条为了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良好运行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展开,行政部拥有六项工作权限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 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定、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 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五条 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发布实施。 第六条 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 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档,形成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 第七条 公司行政部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 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2. 对新发布规章制度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性、文件格式、 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3. 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修订,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 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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