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创新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社会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丽委[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

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丽水”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进一步深化调解理念,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方式调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目标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处室、直属单位,大纠纷不出建设系统,疑难纠纷不出市”,最大程度地减少越级上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稳定科学发展。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宏扬“和为贵”的工作理念,明确自身行政调解职责,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制定行政调解制度,落实行政调解工作措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行政复议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使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从工作倡导层面进一步走向强制规范层面。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建设系统摊子大,涉诉的案件较多,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局法规处要发挥好对本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1、强化行政调解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建设部门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将

行政调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一把手”工程,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建设系统“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具体抓的行政调解工作责任机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抓稳定、抓综治的实绩档案,确保我局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要根据建设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汇报工作,及时通报行政调解的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上级主管机关沟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4、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等衔接机制,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解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力。

5、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

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1、思想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把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使行政调解贯穿于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促进建设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2、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坚持调解优先,注重矛盾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在及时化解本部门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上,要注重透过行政争议现象找准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带有普遍性的争议案件加以预防,加强行政监督和相关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3、加强协调配合。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一方面要加强系统内部的协作机制,包括各业务部门之间及业务部门与法制工作机构之间的横向协调

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

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再次要特别注重与申请人的沟通,努力化解对立情绪。在办案过程中要尽量通过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服工作,增进理解,将矛盾化解在复议调解阶段,避免引发进一步的行政纠纷或者上访申诉,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的行政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平安创建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职能,以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现将今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调解作用,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减少矛盾纠纷激化,营造和谐稳定的行政管理环境。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将依法行政调解工作列入局党组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局党组会,专题研究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各项任务。成立了以局长陈振中、李新荣为主任,副局长王其建等副主任12名,11名科室负责人为委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委员会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下设行政调解办公室,由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日常事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调解的良好氛围 我局坚持以信访和房管各项工作相结合,在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建设、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主要工作方面,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在经过与人民调解认真的分析对比,我局初步拟定了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制度、程序,对开展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条件、原则作了规定。要求行政调解人员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案件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建立信息报送联络制度,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行政调解有关信息和数据。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我局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有机衔接。 四、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力度 我局一是针对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市政道路等历史遗留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坚持实行局领导接访制度和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科室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科室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我局内解决争议。 四是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我局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

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常村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安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常村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1

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2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 (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 (一)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报告

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报告 根据县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并以9月17日,全县举办的行政调解知识讲座为引领,县旅游局积极开展旅游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县旅游局积极行动,迅速贯彻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局支部会。副局长在传达学习精神之后,班子成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系统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二是召开局机关全体成员会议。9月18日上午,县旅游局组织召开了局机关、旅游企业全体工作成员会议。会议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所担负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心,增强敏感性,要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本系统相关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结合旅游实际,全面推动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以行政调解工作为着力点,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为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县旅游局就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的落实。 1、要切实做好旅游法宣传工作。为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法》,进一步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定于XX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活动,使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旅游环境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普遍提升,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游客满意度不断提升,旅游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促进全县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要建立机制,完善管理。继续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以9月17日,全县举办的行政调解知识讲座为契机,积极担负起行政调解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处置;继续加强对三送帮扶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作用,发挥行政调解化解争议纠纷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扬州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结合我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镇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行政调解实行镇政府(街道办)负总责、镇(街道)法制办牵头的工作体制。镇(街道)法制办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负责行政调解的统筹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 调解事务所涉部门、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及时快捷地履行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第四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镇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街道办)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退出调解; (二)选择调解员或申请调解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各方当事人; (三)不得使用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言行;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六条调解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除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外,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争议纠纷可以主动提出行政调解。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期限 镇(街道)法制办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 XX镇 20XX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今年我镇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总数6件,调解成功5件,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平安创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XX镇成立了行政大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刘本飞任组长,纪委书记陈建平任副组长,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大调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 (一)切实加强行政大调解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各项涉农补贴的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积极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XX 镇解决争议。 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XX镇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 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工作经验汇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工作经验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局劳动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及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整合劳动保障资源,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矛盾纠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劳动保障争议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为促进XX和谐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将我局开展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更新观念,创新思路 一是牢固树立行政调解工作无小事的观念。正确对待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活动,对群众信访反映的劳动保障问题,认真做到“四个及时”即:及时调查、及时核实、及时调处、及时回复。二是牢固树立维护稳定是责任的观念,从大局角度来认识和对待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牢固树立加强基层、建设基层、稳定基层的观念,将劳动保障矛盾纠行政调解工作重心下移,防控关口前移,在基层筑起一道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防护墙。四是

牢固树立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全局信访的观念,坚持劳动保障系统一盘棋的思想,努力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各尽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机制,强化责任 一是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对重点矛盾纠纷问题,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工作组、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劳动保障行政调解责任制,切实强化领导责任。二是落实好督办检查制。建立健全督办检查制度,对重要矛盾纠纷行政调解事件实行三天一督促、一周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件件有落买、事事有回音”。三是认真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论下面哪个单位、哪个股室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都要依纪依规追究领导责任、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三)领导挂帅,建章立制 一是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为成员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日常业务工作由局行政调解室具体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和局内相关股室明确一人兼行政调解员,同时还明确了首席调解员,具体负责相关业务方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科: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宣传,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调解依据:《银川市行政调解办法》 三、调解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四、要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存在影响稳定的隐患时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做好登记受理,制作调解笔录。如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上应有二名以上调解员签名。 六、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地位平等。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分类调解原则,根据纠纷类型由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相应行政执法业务科或市场监管所组织调解。 5、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行政纠纷,按层级由各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市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30 【实施日期】2010.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0年4月30日川办发[2010]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调解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推进力度和基础工作落实方面离省委、省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纽

带,是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是今年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之一。 当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争议纠纷日益显现,其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呈现新的特点,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拓展行政调解领域,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让广大干部熟练掌握行政调解的程序、范围、原则和规则,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运行;让群众熟悉行政调解并成为群众乐意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今年7月底之前统一组织有关单位以多种方式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形成较大声势和良好氛围。 二、以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化解行政争议纠纷应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的方法。一是建立健全行政争议纠纷排查机制,实现排查工作常态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二是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对排查出来的行政争议纠纷,应认真制订调解方案,及时妥善化解,努力把争议纠纷消灭在萌芽状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司法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各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市)、区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司法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司法行政类纠纷。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二) 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 (三) 调查。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 调解。 1、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

盾纠纷的合力。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中时告诉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调委会与村(社区)警务配合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司法所辖区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工会、妇联在调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 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人民法院要设立一名工作联络员,对于常见、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篇一: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

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容: (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 (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 (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 (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语言准确精练。一般信息字数以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2000 字以,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 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调解,构建和谐新。根据县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通知精神,结合农业行政纠纷的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县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县农业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构建和谐新的总要求,全面开展依法兴农、依法助农、依法治农,规范和加强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努力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全县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我局的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成立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 局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抓好农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定期组织农业行政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梳理、研判分析、包案调处,研究突出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研究解决农业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

导、督促调解中心的工作,组织辖区范围内乡镇边界农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农业行政调解申请,负责县委、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农业行政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调解中心的职责:负责接待农业行政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局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向专门工作组移交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协调安排局相关单位进行调解,搞好农业行政纠纷台帐的登记整理汇总,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定期向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县综治委报送农业行政纠纷调处情况。 工作组的职责:具体负责调解中心移交的农业行政纠纷的调查、调解、结案工作,做到热情接待、主动调处,力争调处率100%、成功率95%以上。 首先,受理。调解中心在接待纠纷当事人时,应进行信访登记,并由当事人填写《县农业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本人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根据纠纷内容,调解中心及时交工作组调处;

2020年行政调解半年工作总结.docx

一、落实领导保障,构筑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机制。局领导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召开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程,专题研究部署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亲自参与和指导群体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工作开展。 (二)强化基础建设,规范运作机制。一是健全完善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排查掌握的经营性矛盾纠纷,根据产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就地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矛盾升级。进一步推进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健全规范工作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和落实协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重大突发纠纷和重要信息紧急报送制度,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新时期人民调解理论水平 (一)加强信息报送,畅通业务交流渠道。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设立专门qq群,积极鼓励各乡(镇)安办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工作信息,缩短信息收集周期。同时,积极畅通对“上”和对“下”两条渠道,对“下”通过加强与信息员的日常沟通,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对“上”主动了解上级信息编发要点,积极着手组织素材,及早谋划有关信息,不断整合资源。 (二)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按照“排查的早、发现得了、控制的住、解决的好”的要求,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此项工作有充分的思想认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够正确对待工作、生产和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 三、强化隐患排查,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一)坚持日常排查调解和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解活动相结合。日常排查调解坚持“抓早、抓小、抓快”,注重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及时介入化解。春节前后、“五一”等重大节庆活动、重要敏感时期,集中力量开展排查调解活动,确保敏感时期全县社会的稳定。 (二)坚持围绕局中心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相结合。在企业复工复产、汛期、上级发布重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重大节日、重大政治社会敏感期、各地发生安全事故等敏感节点,都能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打好预防针,敲响安全警钟,排查思想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落实,强化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学校、特种设备、公共娱乐场所、电力、旅游、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各类企业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平息了多起事故事件,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四、下一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我局将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全力构建和谐。 (一)深化拓展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创新调解机制、拓展调解领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加强矛盾纠纷宣传教育建设。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引导媒体全面、准确、客观地报道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宣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对接机制。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继续深入探索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治安调解沟通协作,逐步构筑大调解网络。

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要点

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要点 一、夯实基层基础,狠抓矛盾纠纷源头防范 (一)完善调解组织网络。规范和健全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组织网络建设, 确保有机构、有牌子、有阵地、有人员,有工作效果,让群众看得见、找得着、 信得过、离不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二)深化基层网格化服务功能。要深化推广“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源头排查 调处作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网格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做到格内矛盾纠纷 及时排查、就地化解,确保格中矛盾“零隐患”,问题“零堆积”。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县城南局、上游工业园 (三)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按照中、省、市关于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 估的要求,对全县各类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应评尽评,从源头 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体系的功能和作用 (一)完善“三大调解”联动机制。要进一步明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既各司其职又衔接联动的工作责任,完善联动协调、无缝衔接运行机制,统筹解决机制运转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法院、各乡镇政府 (二)建立“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要把推进“诉非衔接”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升级版,积极搭建“诉非衔接”工作平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在确保人民法院履 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 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法院、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三)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对口指导,深入基层调 查研究,分析当前社会矛盾发展趋势,研究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诉讼等衔接联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体及内容,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 三、强化工作措施,提升综合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一)全面培训行政调解员。要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以及与调解工作相关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解员思想素质、 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深入推广“案例工作法”,全面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 治方式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法制办

XX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XX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 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2、调解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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