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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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创新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社会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丽委[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
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丽水”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进一步深化调解理念,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方式调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目标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处室、直属单位,大纠纷不出建设系统,疑难纠纷不出市”,最大程度地减少越级上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稳定科学发展。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宏扬“和为贵”的工作理念,明确自身行政调解职责,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制定行政调解制度,落实行政调解工作措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行政复议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使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从工作倡导层面进一步走向强制规范层面。

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建设系统摊子大,涉诉的案件较多,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

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局法规处要发挥好对本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1、强化行政调解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建设部门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将
行政调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一把手”工程,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建设系统“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具体抓的行政调解工作责任机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抓稳定、抓综治的实绩档案,确保我局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

要根据建设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

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

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汇报工作,及时通报行政调解的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

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上级主管机关沟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4、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等衔接机制,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解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力。

5、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
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1、思想高度重视。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把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使行政调解贯穿于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促进建设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2、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

坚持调解优先,注重矛盾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在及时化解本部门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上,要注重透过行政争议现象找准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带有普遍性的争议案件加以预防,加强行政监督和相关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3、加强协调配合。

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

一方面要加强系统内部的协作机制,包括各业务部门之间及业务部门与法制工作机构之间的横向协调
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
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再次要特别注重与申请人的沟通,努力化解对立情绪。

在办案过程中要尽量通过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服工作,增进理解,将矛盾化解在复议调解阶段,避免引发进一步的行政纠纷或者上访申诉,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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